中外合作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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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设在中国境内的(属地原则),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内的(属地原则),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企业。
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和法律程序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害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向审批机关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报送文件审审查查批批准准机机关关审批审批申请登记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与投资、合作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
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不同于合营企业)。
(二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内容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身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有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确定。
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和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这部分权力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机关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公司司。
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对合作企。
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承担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业承担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
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件为限。
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伙关系。
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1、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般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2、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任期不得超过3年年。
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以连任。
3、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一致通过,方可,方可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a、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b、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增加或减、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增加或减少。
少。
c、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d、合作企业的解散。
、合作企业的解散。
e、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f、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一一)合作企业的利益分配合作企业的利益分配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二)
(二)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条件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条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一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天前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达成的协议。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起30天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终止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终止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终止:
时终止:
(1)合作期限届满;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前款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作企业。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清算(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清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小结小结与合营企业相比较,合作企业具有如下的特点与合营企业相比较,合作企业具有如下的特点:
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
。
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
中外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中外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方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不同。
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定承担民事责任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终止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的;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是在毛利润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