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ppt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12112 上传时间:2022-11-08 格式:PPTX 页数:38 大小:119.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pptx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ppt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pptx

第一第一章章导论导论第二第二章章企业法与企业法与公司法公司法第三第三章章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第四章章物权物权法法第五第五章章竞争竞争法法第六第六章章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法第七第七章章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法第八第八章章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法第九第九章章财政财政法法第十第十章章税法税法第十一第十一章章金融金融法法第十二第十二章章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律第十三第十三章章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法第十四第十四章章涉外涉外经济法经济法第十五第十五章章诉讼与仲裁诉讼与仲裁法法第五章第五章竞争竞争法法第一节反垄断法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章竞争法本章主要讲述我国调整竞争关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重点掌握我国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的行为表现、规制主体、调整手段。

第一节反垄断法案例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第一节反垄断法案例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

“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

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问:

康师傅方便面是否垄断了方便面市场?

第一节反垄断法一、垄断的概念与特征

(一)垄断是指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二)垄断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即违法性和危害性。

第一节反垄断法二、反垄断法的概念与特征反垄断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反垄断法不仅指反对垄断(包括独占垄断、寡占垄断和联合垄断)的法律还包括反对限制竞争的行为的法律;狭义的反垄断法仅指反对垄断的法律。

第一节反垄断法二、反垄断法的概念与特征总之,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企业联合组织)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反垄断法二、反垄断法的概念与特征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反垄断法实施的灵活性。

反垄断法调整方法的多样性。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1.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2011年10月8日,当事人安阳市某纸业公司建立网站,在网站公司介绍中宣称:

“安阳市某公司(原安阳市某静电复印纸厂),创建于1995年,是一个有着十多年生产复印纸、电脑打印纸的老企业”,“并在2007年顺利通过ISO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内容。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0年8月26日,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状态在业。

安阳市某静电复印纸厂是1996年5月9日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状态在业。

虽然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但是两个企业都在业,一个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存在当事人是原安阳市某静电复印纸厂一说。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ISO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安阳市某静电复印纸厂于2007年6月22日取得的,而非当事人取得的,并已于2010年6月21日到期。

当事人在网上用安阳市某静电复印纸厂的名义和取得的ISO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已过期)为自己用来宣传,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2011年11月24日,安阳市工商局文峰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了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问:

以上行为的性质怎样?

违反了哪项法律?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应具备下列三个特征:

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行为。

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和方法谋求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因此,总结起来,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是竞争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背商业道德和国家法律,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行为。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1假冒或仿冒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假冒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行为。

(3)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条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2)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实践中,应将回扣与折扣、佣金区别对待,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

4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上述“其他方法”包括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广播电视、路边宣传等。

5恶意低价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该法同时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由于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销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7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中奖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做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其他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4)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5)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当时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不正当竞争。

8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占据市场为目的,故意捏造、散布竞争对手或其商品的虚假事实,使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下降而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串通招投标行为;我国招标投标领域中主要存在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竞争优势限制竞争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11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处理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是指国家赋予行政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活动的总称。

为了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检查管理机构、负责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处理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我国的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部门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是其他有关的监督检查部门,如技术监督机关,专利机关等。

2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法律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纺织轻工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