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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安全生产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概述

(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与意义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性质和特征

(三)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依据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检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二)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存在的问题

(三)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

(四)执法检查主体存在的问题

三、相应的对策

(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问题的对策

(二)、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上问题的对策

(三)、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四)、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存在问题的对策

 

安全生产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杨俊亚1134001252123

内容摘要

本文首先解释了什么是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其目的与意义,性质和特征,较为简单的叙述了我国安全生产执法的依据,在正文部分,从执法过程中的程序、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处罚、执法人员这三个方面提出了问题,主要是在程序中存在着适用程序种类错误,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类错误,执法步骤类错误,执法形式不完善,缺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处罚存在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意见不统一,从而影响执法监管等问题。

执法人员则存在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政治素质较低,部分执法人员道德水平不高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本文的后半部分,分别一一给出了解决的对策与建议,虽然不能彻底的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但是抛砖引玉,通过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我们可以更好的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做得更好。

关键词

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 存在问题 对策措施

 

安全生产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概述

(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与意义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甚至影响到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形象。

如何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我们来之不易的经济繁荣发展局面,是摆在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我国相继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举措,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实行了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倡导安全文化、大力发展科技兴安等,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向稳定和好转。

但是由于我国的安全生产总体基础薄弱,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还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许多企业还不能够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普遍存在各类事故隐患还没有彻底消除。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促进企业依法管理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组织保证。

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实施严格的监管是控制事故最有力办法。

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促使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认真遵守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最终实现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目的。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性质和特征

  在国内,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性质属于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是指国家法律授权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以具有法律形式的监督管理,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惩戒的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监察机构与监察对象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构成行政执法机构和监察对象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监察机构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察形式和方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二,监察机构的监察活动,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执行的,监察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的决定,是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第三,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对政府和法律负责,不受部门和行业的限制,不受用人方和被用人方的约束,具有公正性。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一种执法监察,主要是监察和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政策、标准的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行为。

执法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干预企事业单位内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方法、步骤和措施,不能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秘密等具体事务,不能代替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三)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依据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依据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具体包括:

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

由于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其性质等同于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检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适用程序种类错误。

有的行政处罚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采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如对应该采用一般程序做出决定的却采取了简易程序,不按照规定采用听证程序等;

2、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类错误。

如检查安全生产不用制式现场检查记录,而是口头说说或是自制的检查表。

处理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或安全隐患不是下达执法文书,而是用发文件的形式下达整改通知,行政执法文书不全,违法事实记录不清,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等;

3、执法步骤类错误。

按照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做决定,这些环节和步骤是不能缺少的;

4、执法形式不完善。

常常以“特事特办”或“办公会议”的形式,去代替执法,导致处罚幅度难掌握,人情难推却,执法难到位。

甚至出现对于同一违法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部门与部门之间、特别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处罚尺度明显不一。

5、缺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满足相对人的知情权,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利,有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存在的问题

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意见不统一,从而影响执法监管。

有些行业主管部门较普遍地存在不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的问题。

遇到上级领导打招呼、批条子时,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

而行政处罚不经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复议不经复议小组核审,仅只少数领导说了算的情况,在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时有发生。

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主观随意性及不规范性,已经影响安全生产执法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准确性。

(三)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

1、执法队伍业务水平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受安监局组建时特定环境限制,干部多为“半路出家”,专业人员缺乏,整体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业务水平不高,对最新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标准不了解,在执法检查中造成误判误罚,从而影响执法监管。

2、部分执法人员政治素质较低。

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时有存在。

3、部分执法人员道德水平不高。

为了个人或者部门利益,包庇袒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甚至为企业通风报信现象也时有发生。

(四)执法检查主体存在的问题

1、安监基层管理体制不顺。

基层安监局成立时间都不长,事业编制的人员较多,虽然干的是行政执法工作,由于受身份影响在待遇落实等方面,受到了严格限制,影响了基层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现象越是在基层安监干部中越是十分普遍;

2、执法人员责任与权利不对称,工作压力巨大。

安监人员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是高危行业,不仅要承担人身风险、履职风险,还要承担政治、法律的风险,这种责任与权益严重不对等的现象,时刻影响着干部队伍的稳定;

3、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越来越重。

例如一个副科级别的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一般是3-4个编制,但要监管几百家甚至更多的企业,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4、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监干部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各乡镇、街道一级安监站虽然建立,但无编制、无经费、无装备,且监管人员大部分是兼职,人员更换频繁,职能发挥受到严重制约;

5、执法监察手段落后,执法经费、装备配套不足,缺乏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相应的对策

(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问题的对策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础相对薄弱,要解决上述执法程序问题主要通过加强以下几点的工作来加强:

1、安监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廉政制度,使行政执法立案、备案、行政复议、应诉、结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规定;

2、安全执法人员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积极主动更新法律知识结构,对法律法规的掌握要全面系统,除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外,更应学习和掌握《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基本知识;

3、加强安监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法制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负责对执法工作进行审核。

4、对超越法定职责范围处理的案件,审核时建议撤销并及时移送有法定处理权的部门。

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审核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及时纠正;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进一步补充完整证据;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修改;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5、增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严肃性的认识,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严格按程序依法行政;

6、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不能随意,要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

在行政处罚决定前,要让相对人了解调查及处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规定给对方提出反对意见,进行申诉、辩论的机会,按规定组织听证会等。

(二)、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上问题的对策

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上问题根源在于法制建设不完善,要解决以上问题,主要从以下几点解决:

1、政府需制定安全生产法规建设计划、方案。

科学分析当地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明确安全生产法规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法规建设计划,统筹规划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并按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开战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法规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执法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具体、明确的法规依据与保障。

2、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

主要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强化特种设备、危险机械设备的管理;

3、政府需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

明确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监管上面的职责、权利及义务,明确政府及相应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种类、方式、内容与要求。

4、地方政府根据安全生产现状和国家安监总局工作计划的要求,组织各部门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具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的各部门依据综合计划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监管计划,杜绝执法的随意性。

5、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细化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在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要求,解决国务院493令中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具体或者基层方面的内容,如事故定义、事故单位、事故分类、政府及部门的职责、事故信息报告、事故调查的授权和委托等。

6、制定制定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明确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实施范围(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内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分工职责,造成安全生产形势变坏或连续没有改善,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等)、被一票否决的具体处理措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政绩考核、本地或异地晋级晋职、单位和个人各种先进荣誉称号评选及推荐,企业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等直接挂钩),并制定一票否决保证措施(一票否决是否纳入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跟踪否决,定期情况通报和公开,监督和责任追究等)。

(三)、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干部教育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只高素质的安监队伍。

制订安监系统人员培训计划,领导干部、基层人员同样应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并建立单位业务学习、考核制度。

同时,应在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设立安全生产类专业,为社会培养安全专业技术和管理后备人才。

2、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各项执法监察制度和规程,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防止执法主体错位、执法程序违规和乱作为的现象,真正做到程序、实体合法,努力实现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执法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成为政治合格、业务精湛、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安监工作者。

3、树立服务意识,确保执法到位。

要坚持“服务在前、执法在后”,以“为民、便民、利民”的指导思想,积极为企业提供安全服务,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要将“执法就是处罚”向“执法就是服务”转变。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根本目的,在于监督、指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在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中,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执法于服务中”,以查隐患、促整改、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为重点,正确处理安全监管、执法监察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有机统一

(四)、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存在问题的对策

执法主体目前遇见的问题,主要是存在于基层当中,也是全国各类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个人建议从以下几点出发,可以很好的解决:

1、争取上级编制、人事、财政部门的支持,逐步解决县、区、乡镇、街道这个层级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身份结构复杂,待遇不公问题,实现同工同酬,同时,在岗位津贴问题、防护用品问题、意外伤害保险问题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待遇问题给予明确政策支持,让基层执法人员感到有人管、有希望、有盼头,稳定基层安监队伍。

2、按照“尽职免责”的原则,在一些问责制度的顶层设计及修订中,体现对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人员的关爱与公平,废除各地的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控制指标这一不合理制度,不应让执法人员既承担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又时刻面临被“株连”的风险,天天“提心吊胆、如履薄冰”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3、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按照一定的标准限定安全执法、监管人员编制数量,可以通过经济综合指数、流动人口总数、车辆总数、监管面积等各项数字依照比例确定安全执法人员数量、缴费等。

严格界定监管范围,明确综合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等模糊不清的概念。

在日常工作检查和考核中,增加政府落实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编制、工作条件、工作经费等考核项,夯实安监执法基础。

4、加强基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规范化建设。

在《安全生产法》修改完善时,明晰乡镇、街道或同级别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合法地位,并给予相应的编制和人员。

借鉴司法所的体制和机制,将乡镇、街道安监站由县、区级安监局管理,全面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新格局。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队伍管理,科学建立激励机制。

通过改善办公条件,强化文化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实行人员、岗位的优化组合。

建立涵盖安全执法、监管工作方方面面、关联性强、易考核、易兑现的管理制度,制定能吸引人才、调动干部积极性的奖励制度。

5、加大投入,改善安全监管环境和手段。

上级部门应出台加大对安监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及改善办公条件投入的相关规定。

保证安监部门具备必需的办公场地、交通车辆、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技术检测设备。

以改善安监干部工作环境和落后手段,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综上诉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执法检查工作必须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执法工作上面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在法律层面,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第二,在行政处罚的要求上,必须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准确。

第三,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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