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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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

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

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

 

公安部政治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

 

 

2007年全国示范公安局

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

1.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

【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第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确保公安机关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既是公安工作的优势,又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原则。

中央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

【释义】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是否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以任免机关文件为准。

2.县、市公安局和根据行政区划设置的城区公安分局,2007年以来新任的领导班子正职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副职具有3年以上基层所队领导岗位工作经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组通字[2006]40号)第四条:

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担任副局长的,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经历。

初次担任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在任职一年内必须参加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

●《公安部关于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第11条:

县级公安机关正职一般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副职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所队长工作经历。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第三条:

坚持担任县级公安机关正职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副职一般应具有在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3年以上经历的制度。

【释义】

“政法、公安工作经验”是指具有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安全部门的工作经历,或担任过地方党政正职以及分管政法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2007年以来新任县级公安机关正副职领导干部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军转干部按国家政策执行。

3.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派出所警官、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第六条:

全面落实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由上级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

认真落实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由上级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规定,目前仍由所在地方党委、政府管理的,要尽快调整为由派出公安机关管理。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9号)第十八条:

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公通字[2004]76号)第4条:

调整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的管理体制,到2005年全面落实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由派出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制度。

【释义】

“直接管理”是指城市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派出机构干部管理权限问题。

4.县、市公安局内设机构(不含派出所和监管场所)的设置,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

【依据】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9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规定:

综合管理机构,是指履行政工、文秘、审计、财务装备、科技管理、信息通信、信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机构。

纪检监察、党务、离退休干部管理、群团等机构,参照综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执法勤务机构,是指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机构。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规定:

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分为执法勤务机构、综合管理机构、选设机构、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四类。

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总数控制在10个左右,其中,选设机构最多不超过3个,并需经省级公安机关核准。

派出所一般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原则上实行“一乡(镇、街道)一所”。

社会治安任务相对较轻的乡镇,可若干乡镇设置一个派出所;不设派出所的乡镇要设置警务室。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监管场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

【释义】

“内设机构”是指《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规定的5个执法勤务机构、3个综合管理机构,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选设机构。

“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是指县、市公安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所在公安机关报同级政府编制部门审批,并且内设机构的数量和职能设置,符合《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县、市公安局内设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5.县、市公安局和根据行政区划设置的城区公安分局,执法勤务机构、派出所和监管场所的警力占总警力的85%以上,其中派出所警力占总警力的40%以上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6]4号)第3条:

按照‘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强化实战’的要求,建立警力下沉的工作机制。

所队实有警力原则上要占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85%以上。

●《公安部关于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第4条:

基层一线警力达到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85%以上,其中派出所警力达到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40%以上。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第三条:

基层所队警力占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85%以上。

派出所警力原则上达到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40%以上。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通字[2007]29号)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警力原则上应当达到所属县(市、旗)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总警力的40%以上。

【释义】

“执法勤务机构”是指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经济文化保卫、治安管理、处突防暴、巡逻、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机构。

“监管场所”是指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和收容教育所。

“基层一线”对于县级公安机关来说,是指执法勤务机构、派出所及监管场所。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县市区公安局的警力分布是否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

6.城市公安局全面推行“战训合一、轮训轮值”模式,集训民警按战斗队编成、训练、执勤,并实行军事化管理

【依据】

●《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公通字[2004]76号)提出:

坚持岗位练兵与集中强化训练相结合,市、县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战训合一”的模式,开展集中强化训练,做到以练促战。

●《公安部关于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第40条:

市、县公安局要按照战训合一、轮训轮值的模式,确保基层一线民警每年不少于15天的集中教育训练时间。

●《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民警苦练基本功的实施意见》(公发[2006]10号)第12条:

落实“三个必训”和开展专业技能训练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封闭式、军事化管理的形式开展训练。

城市公安局及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战训合一、轮训轮值”的模式开展集中强化训练。

【释义】

“战训合一”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

一是作为一种理念,主要指把学员放到与实际工作相近的情景中学习训练,或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学习的要求,把工作岗位作为练兵场所、把执法执勤作为练兵过程,随时随地不脱岗练兵;二是作为一种组织训练的模式,指的是参训警力在训练过程中作为所在公安机关的应急机动力量,承担特定实战任务,在训练中体现实战的要求,在实战过程中检验提高训练效果,使战和训达到和谐统一、良性互动,切实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

“轮训轮值”为战训合一的基本形式,以边训边用为主要特征,以解决工训矛盾、提高训练实效、优化警力配置、强化基层公安机关的实战能力为直接目标,把参训民警编为机动训练大队,作为值班备勤、巡逻防控、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实战力量。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示范公安局及所辖市公安局推行“战训合一、轮训轮值”模式的情况。

7.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民警,每年集中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依据】

●《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公通字[2004]76号)提出:

制定“三个必训”的训练时间、内容、要求和考核标准,保障每位民警每年参加不少于半个月的训练。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的意见》(公发[2004]5号)提出:

集中强化训练是确保训练效果的重要途径,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每个民警在大练兵活动中接受不少于两周的集中强化训练。

●公安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公安民警大练兵的意见》(公发[2005]4号)提出:

全面实施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的实战必训制度,时间不少于15天,并与民警专业岗位资格制度结合。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6]4号)提出:

所队所在公安机关和各警种、部门每年要统筹组织一次不少于15天的集中训练。

●《公安部关于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提出:

市、县公安局要按照“战训合一、轮训轮值”的模式,确保基层一线民警每年不少于15天的集中教育训练时间。

●《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民警苦练基本功的实施意见》(公发[2006]10号)提出:

城市公安局及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战训合一、轮训轮值”的模式开展集中强化训练……确保基层一线民警每年不少于15天的集中训练时间。

【释义】

“集中训练”是指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实行封闭式、军事化管理,落实“三个必训”和开展专业技能训练。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2007年度示范公安局和县市区公安局组织开展集中强化训练的情况。

8.示范公安局教官人才库健全,所辖县、市公安局分别有不少于10名的实战教官

【依据】

●公安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公安民警大练兵的意见》(公发[2005]4号)提出:

建立一支数量规模适当、综合素质较高的教官队伍。

2005年年底前,市(地)以上公安机关都要建立起适应本地练兵和训练工作要求的教官人才库。

●《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公通字[2004]76号)提出:

加强教官队伍建设,培养适应公安民警职业训练需要的优秀警官。

●《公安部关于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第25条:

实施“十百千”工程,大力培养实战教官。

2007年底以前,公安部为全国公安机关培训1000名,省级公安机关为每一个市(地)级公安机关培训100名,市(地)级公安机关为每一个县级公安机关培训10名。

【释义】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示范公安局教官人才库的建设情况,以及县级公安机关实战教官的数量。

9.示范公安局建立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民警训练基地,所辖县、市公安局有固定的民警训练场所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令第62号):

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训练任务的需要,建设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或者训练基地。

(一)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公安高等院校或者人民警察学校。

(二)地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人民警察学校或者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三)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训练基地。

第三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正规化建设,保证其能够完成相应的训练任务。

●《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公通字[2004]76号)第16条:

整合公安教育资源,加强训练基地建设,健全完善训练网络。

到2006年,公安部依托公安大学建立高级警官训练中心,省级公安机关依托本地公安院校建立中级警官训练中心,市(地)级公安机关建立初级警官训练中心。

●《公安部关于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第43条:

2007年底前,公安部要建立警种、专业训练基地和警务实战训练基地,省级公安机关要建立综合训练基地,市级公安机关和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要建立训练基地。

●《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民警苦练基本功的实施意见》(公发[2006]10号)第25条:

2007年底以前,市(地)公安局都要建立训练基地。

有条件的县(市、区、旗)公安局也要建立训练基地。

各级训练基地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教育训练任务相适应。

经济欠发达和土地资源紧张的地区,要充分整合内部资源或利用社会资源组建民警训练基地。

【释义】

本次评估通过实地考察,检查示范公安局民警训练基地和县、市公安局民警固定训练场所建设的情况。

10.县、市公安局和根据行政区划设置的城区公安分局,2007年度执法质量考评达标

【依据】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60号)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6]4号)第32条:

把执法质量考评和所队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释义】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示范公安局所辖县、市、区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达标情况,以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的2007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为准。

11.无协勤辅助人员穿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标志或相仿服装标志问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发布施行)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令第289号)第八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6]4号)第6条:

严禁协勤辅助人员穿着制式警服、配戴警用标志或相仿服装标志,严禁其从事执法活动。

●《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的通知》(公通字[2004]46号):

【释义】

“协勤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聘用的,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保卫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保安员、治安员、联防队员、协警员、交通协管员等辅助人员。

“相仿服装标志”是指与警服、警用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同或相仿,容易造成混淆的服装标志。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示范公安局协勤辅助人员的着装情况。

12.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无违反规定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

【依据】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公发[2005]1号)第25条:

进一步深化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社会化。

按照合理、合法、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深化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设定公安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加强动态管理和后续监管。

对法律不允许和于法无据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审批。

●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公委通字[2005]21号)第五点意见第二条:

进一步完善公安行政审批制度。

对批准保留的审批项目,逐项规范审批行为,完善审批监控机制。

认真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加强对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总结推广“一个窗口对外”的行政审批和许可工作机制。

【释义】

“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力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行政审批”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体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它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

行政审核又称为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为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示范公安局是否有违反规定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

13.接处警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

【依据】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通字[2003]31号)

●《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公通字[2004]76号)第24条:

严格执行《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范公安机关受理报警、求助和投诉工作。

在派出所、刑警队、巡警队等基层一线实战单位推行受理案件或接待群众首接责任制。

●《公安部关于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第26条:

建立完善以指挥中心为龙头的统一指挥、跨警种合成作战的实战指挥平台,明确各警种的职责任务,完善接处警工作机制,提高接处警工作质量和水平,并探索建立紧急警情与非紧急警情分流处理机制,确保警情传递、决策指挥、警力调集、现场处置快速、及时、准确。

【释义】

本次评估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检查基层所队和110接处警的情况。

14.公安信息网络(不包括视频系统)覆盖基层所队

【依据】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6]4号)第26条:

所队要牢固树立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

以情报信息平台为载体,建设所队综合信息系统。

●《公安部关于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第31条:

在“金盾工程”一期建设的基础上,加快“金盾工程”二期建设,尽快建成覆盖所队的公安信息网络。

【释义】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示范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15.50岁以下的基层所队民警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录入、查询和业务办理、文件收发

【依据】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6]4号)第26条:

把收集、积累、分析情报信息作为基础工作的基本内容,提高利用情报信息打击、防范、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

●《公安部关于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

第33条加强情报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更新、维护。

从人、地、物、事、单位、组织等基础性的情报信息抓起,把民警日常警务工作与情报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准确获取、录入各类情报信息。

第37条 强化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应用技能训练,开展所队民警科技应用考核达标活动,提高科技应用能力。

●《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民警苦练基本功的实施意见》(公发[2006]10号)第7条:

强化信息录入、上网查询等计算机基本技能训练,提高科技应用能力。

【释义】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示范公安局民警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16.派出所外观标识和建筑外观形象,以及警用车辆外观制式符合公安部要求

【依据】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建设标[2007]165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派出所,县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应当设置规格统一、美观大方、标志明显的灯箱或者门牌,便于群众辨认。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派出所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4]30号)第32条:

统一派出所外在标识。

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标准,2004年年底前统一派出所的外在标识,改善派出所的形象,密切警民关系。

●《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公通字[2004]76号)第20条:

2004年,派出所、社区警务站(室)和接待群众的窗口单位要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标准,统一使用主要外观标识。

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警用交通工具的外观制式。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6]4号)第25条:

所队要按照公安部规定统一外观标识和建筑外观形象、统一警用车辆(船艇)外观制式。

●《公安部关于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第16条:

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标准,2008年底前统一派出所外观标识、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和警用车辆外观制式;逐步统一其他所队、警务室和“窗口”单位的外观标识,方便人民群众,树立良好形象。

●《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

【释义】

本次评估随机检查示范公安局统一派出所外观标识和警用车辆外观制式的进展情况。

17.在编、在职并已评授警衔的民警配发使用全国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

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

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公通字[2004]76号)第20条:

2005年,统一全国公安民警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7号)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释义】

本次评估随机检查人民警察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18.公安民警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符合规定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第四章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关于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的规定。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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