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资产管理说明书变更前后对照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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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资产管理说明书变更前后对照表模板

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资产管理说明书变更前后对照表

序号

位置

原条款

拟变更条款

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XX公司设立兴业证券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097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本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以下简称《交易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承诺参与本产品认购,视为认可并承诺委托人不存在为拟参与定向增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本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产品,委托人认购本集合计划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委托人确认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或受托代持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委托人以募集资金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承诺已经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1

第二章第(三)条

(三)集合计划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A股市场,积极把握未来景气度持续上升行业中的优质个股投资机会,分享相关行业和公司高速增长的成果,谋求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集合计划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以积极的个股精选策略,投资于二级市场优质股票;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定向增发,力争获得相对稳健的回报。

第二章第(四)条

(四)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占资产总值比例):

(1)权益类品种

包括二级市场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包括ETF、LOF基金)、权证等,投资比例为:

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3%;

(2)股票(包括一级市场申购及定向增发)和一级市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投资比例为:

0-50%,其中定向增发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20%;

(3)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开放式基金、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期限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为:

0-100%;

(4)短期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天及7天以下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短期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

0%-100%;

(5)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4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四)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及其他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含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ETF(不含申赎)、LOF(不含拆分)、商品类基金、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QDII基金”)等))、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不含实物交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委托人数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后,将该投资品种纳入投资范围)、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如无特殊说明,指占资产总值的比例):

(1)权益类品种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新股申购、二级市场买卖及定向增发)、“港股通”标的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包含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ETF、LOF、商品类基金、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QDII基金”)等)、权证等,投资比例为:

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3%;

(2)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到期日在1年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为:

0-100%;

(3)现金类品种

包括现金、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天及7天以下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短期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

0%-100%;

(4)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任一交易日日终,0≤【(股指期货多头合约价值-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价值+股票类现货市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100%;任一交易日日终,投资于国债期货的风险敞口(【买入国债期货的合约价值-卖出国债期货的合约价值】的绝对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5)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40%。

(6)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委托人数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后,将该投资品种纳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为0-20%;管理人需事先与托管人确定新三板投资的估值核算与投资监督事项后方可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同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委托人在此同意,在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后续在“深港通”业务推出后,本集合计划后续可参与“深港通”业务(投资“深港通”标的股票)。

集合计划管理人需事先与托管人沟通,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投资上述品种。

2

第二章第(五)条

(五)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的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于“中等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适合向“中等风险承受能力”及高于“中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广。

(五)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的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适合向“积极型”的投资者推广。

4

第二章第(七)条

(七)封闭期、开放期与流动性安排

本集合计划设立开放参与期和开放退出期。

1、开放参与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整3个月后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参与期,委托人可在开放参与期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

2、开放退出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整3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退出期,从首个开放退出期的下个月起,每个月最后3个工作日为开放退出期,委托人可在开放退出期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由于委托人在开放期退出而导致的管理人自有资金被动超限,应在被动超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整到合同约定的范围,由于自有资金被动退出而引起的特殊开放退出期由管理人公告确定。

例:

本集合计划2011年1月18号成立,则成立后封闭3个月,封闭期满整3个月后,从2011年4月19日起(含当日)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参与期,从2011年4月19日起(含当日)的3个工作日(4月19日、4月20日、4月21日)为首个开放退出期,从2011年5月起,每个月的最后3个工作日为开放退出期。

(七)封闭期、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封闭期为3年。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管理人有权公告封闭期的起始日,在封闭期起始日之前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参与日,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

封闭期满后管理人将公告5个工作日接受委托人退出申请。

自封闭期满后首个开放日次月起,每个月最后三个工作日为开放期,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公告本集合计划的临时开放期(在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任一定增股票禁止抛售期间,不得安排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以在临时开放期内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

如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0月14日,管理人公告封闭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11月7日,封闭期至2019年11月6日。

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13日,管理人公告开放接受委托人退出申请。

自2019年12月起,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为开放日,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

由于委托人在开放期退出而导致的管理人自有资金被动超限,应在被动超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整到合同约定的范围,由于自有资金被动退出而引起的特殊开放退出期由管理人公告确定。

6

第二章第(十二)条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特点

1、股票投资,分享成长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A股市场,积极把握未来景气度持续上升行业中的优质个股投资机会,分享相关行业和公司高速增长的成果。

2、集合资金,申购新股

本集合计划通过集合投资者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新股优势,争取获取新股上市后的潜在收益。

3、债券投资,收益稳健

本集合计划同时还积极投资于各类债券,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获取债券投资的稳健收益。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特点

1、参与定向增发,丰富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通过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或者投资定增折价类股票,丰富了投资策略,力争获得相对稳健回报。

2、股票投资,分享成长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A股市场,积极把握未来景气度持续上升行业中的优质个股投资机会,分享相关行业和公司高速增长的成果。

3、集合资金,申购新股

本集合计划通过集合投资者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新股优势,争取获取新股上市后的潜在收益。

4、债券投资,收益稳健

本集合计划同时还积极投资于各类债券,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获取债券投资的稳健收益。

第三章第(三)、(四)条

(三)推广机构简介

1、XX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

XX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XX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XXX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2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传真:

(021)********

公司网址:

******.cn

(2)业务发展概况

XX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国创新类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等。

兴业证券注册地设在XX市,注册资本52亿元,第一大股东为福建省财政厅。

经过20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兴业证券今天已发展成为拥有26个总部部门、4家分公司、1家派出机构、60家证券营业部、5家控股金融子公司的中大型证券公司,基本搭建起涵盖证券、基金、期货、直接投资和跨境业务等专业领域的证券金融控股集团模型。

尤其是近年来,兴业证券抓住市场机遇,取得优良的经营业绩,主要业务和经营指标进入行业20强,综合竞争实力、抗风险能力、行业地位和市场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发展跃上了一个又快又好的新时期。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同上)

(四)相关服务机构

1、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XX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XX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

北京XX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XXX

2、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福建省XX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七-九楼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电话:

********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郑丽惠、林力

3、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中国福州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电话:

********

经办律师:

陈明、吴挺明

(三)推广机构简介

1、XX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XX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XXX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21)********

传真:

(021)********

公司网址:

******.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同上)

3、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介同上)

4、中国工XX公司

注册地址:

XX市XX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XX市XX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XXX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成立时间:

1984年1月1日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公司网址:

******.cn

5、招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通信地址:

XX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40

联系电话:

********

(四)相关服务机构

1、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XX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XX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

北京XX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XXX

2、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XX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

XXX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陶坚、宫明亮

7

第五章

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特别约定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细则》、《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1)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为本集合计划成立规模(含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5%,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存续期,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不高于集合计划总份额(包括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20%,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若法律法规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和退出条件发生变化,参照最新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4、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自有资金按照等额等权的原则,参与收益分配。

5、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

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当开放期有客户退出时,使自有资金占比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20%,应在被动超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退出直至不高于20%占比,由于自有资金被动退出而引起的特殊开放退出期、退出方式和程序由管理人公告确定。

6、信息披露:

管理人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超限情况,并在自有资金退出前五个工作日告知客户及托管机构。

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特别约定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在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1)自有资金推广期参与金额为本集合计划成立规模(含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5%,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存续期,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不高于集合计划总份额(包括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20%,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若法律法规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和退出条件发生变化,参照最新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4、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自有资金按照等额等权的原则,参与收益分配。

5、自有资金的退出: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满足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安排自有资金退出,但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6、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

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当开放期有客户退出时,使自有资金占比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20%,应在被动超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退出直至不高于20%占比,由于自有资金被动退出而引起的特殊开放退出期、退出方式和程序由管理人公告确定。

6、信息披露:

管理人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自有资金参与情况,并在自有资金退出前五个工作日告知客户及托管机构。

8

第七章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A股市场,积极把握未来景气度持续上升行业中的优质个股投资机会,分享相关行业和公司高速增长的成果,谋求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遵循“研究创造价值”的投资理念,在进行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综合决策,对上市新股及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合理配置,充分分散投资风险,获取稳健收益。

(三)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占资产总值比例):

(1)权益类品种

包括二级市场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包括ETF、LOF基金)、权证等,投资比例为:

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3%;

(2)股票(包括一级市场申购及定向增发)和一级市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投资比例为:

0-50%,其中定向增发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20%;

(3)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收益凭证、债券型开放式基金、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期限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为:

0-100%;

(4)短期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天及7天以下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短期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

0%-100%;

(5)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4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合理、透明;

(2)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沪深30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统一指数;

(4)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5)基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

(五)投资策略

中国经济在经历了30多年的高速发展过程之后,面临着发展方式的转折点,在经济发展转变过程中生产效率的提升,消费产业的增长,新兴产业的兴起均为各个行业中的领先企业提供了广阔的成长空间。

我们坚信企业的成长是实现价值共享的最佳方式,因此具备清晰的运营模式,领先的经营策略,优势的市场地位,良好的成长性,以及安全的估值边际的优秀企业将是我们投资的方向,并且实行“buy&hold”策略以带给委托人长期的最大绝对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1)根据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及投资理念,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配置的主基调如下

由于中国经济仍处于成长期,财富增长的最大动力仍然来源于企业的成长推动,因此我们的资产组合重点是在股票市场。

同时在投资过程中,资产配置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则,即在市场中寻找被低估的优秀企业进行长期投资以实现财富分享。

但是在中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的背景下,为了控制市场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一方面我们强调企业的价值,实行低价买入并长期持有策略,另一方面我们实行适当的固定收益比例,以灵活面对市场波动。

最后为了应对持有人的流动性需求我们保留适当的现金资产。

(2)资产配置比例将随宏观环境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本集合计划在资产配置中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通过对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并应用量化模型进行优化计算,根据计算结果和风险的评估、建议适时、动态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在具体投资层面上,受托人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判断不同行业、行业中不同企业在经济转型中的受益情况,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进行投资。

本组合考量的股票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行业结构性机会;其次是选择在相关行业内优秀企业筛选构成备选股票池;最后是通过严格的估值检验,挑选低估的优秀企业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1)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带来的行业结构性的机会

过去30年中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无限的人力资本消耗推动着中国迅速的由农业型社会迅速转变为工业化的社会,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实现了从初级生产资料出口向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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