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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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七章)
问题1: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2]
问题1:
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
(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
(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
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
(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卖方有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这不排除买方的复验权,买方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水平%的检验证明,向买方提出了索赔600英磅的要求,是合理的。
(2)从本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如下的教训:
①凭样品交货是严格的交货方式,不易轻易采用;
②寄送样品的行为要注意,如不凭样品成交,应注明为“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
2.
(1)我公司一方面应抓紧时间更换包装,如不更换,可能会造成违反合同,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另一方面应和客户再进行沟通,争取让对方负担更换包装的费用,或让其承担一部分;还可做好仲裁或诉讼处理的准备,让对方付出违反合同的代价。
(2)我方公司应注意,在包装条款的制订上,应更为详细。
如买方提供包装,应规定提供包装的最迟时间,迟于规定的时间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如不能按时提供包装,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但相关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3)对客户提出的合同变更,如案例中公司代表的意见应以书面的方式确认。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
我方的做法属分批装运,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根据《UCP500》的规定:
“运输单据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运输单据注明装运日期及装运地的不同,只要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本案中,我方于3月30日将5000箱货物装上“万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于4月12日将5000箱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12日的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香港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是分别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
所以,银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贷款。
[案例2]
我方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银行不能以此为由拒付。
本案中我方由于货源的问题,选择了两个装运港,并将两地的货物装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事实上仍是一次交货,不存在不同航次、不同船舶、不同时间到达目的港的可能,因而不能视为分批装运。
(10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3.投保金额为1×(1+10%)=1.1(万美元)
保险费为11000×(0.6%+0.1%)=770(美元)
4.前450台属于单独海损,后550台属于共同海损。
5.纸张损失属于全部损失中的推定全损;棉布损失属于部分损失。
三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
(1)A公司不应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2)A公司应向客户要求付款,可根据销售合同采取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2.
(1)B公司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其在4月20日已经将货物转售,且提单已转让,失去了货物的所有权,也就失去了货物的可保利益;
(2)在发生海潮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由于货物的分配、分派行为而终止。
(第十一章国际贸易结算)
我方免于损失的经验有:
1.当一方对信用证多次要求修改时,应注意对方的修证理由;
2.用信用证方式进口,付款赎单时审单要认真、仔细,有不符点要引起注意;
3.对买方的资信情况要充分调查和了解,尤其是出现上述情况时更应通过多种方式了解买方的商业资信和背景,以避免损失。
(第十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案例1:
中方公司4月1日提单晚于信用证中规定的“4月1日前出运”的规定,当天装运是不符合要求的。
拒付理由二是对的,第一个理由是不对的。
因为信用证修改书规定了要分批装运,且我方公司照做了,就是接受了这个修改,所以信用证修改书是有效的,应严格按其执行。
中方公司应注意,既然你接受了,就一定要严格遵照执行,以防拒付。
案例2:
首先明确案例的表述有自相矛盾之处,故按正常贸易做必要的修改:
7月18日进口方付款赎单。
7月28日---8月1日进口方提货。
此案中,买方虽尽各种努力以期挽回由于对方过失造成的损失,但由于开证行不配合,还是对出口方付了款,在货款已付的情势下,买方不得已提了货,并交付了货物滞港口多天的港杂费,致使买方比预算多支付了不少费用,发生了实际损失。
整个过程中,买方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卖方过失明显,倒签提单,有骗货之嫌;且货物装运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并由此引发了后续一连串工作的推迟,而他又反过来就由此引起的迟付货款的损失向买方索赔,所以这一切都是站不住脚的。
处理意见:
此案责任应由卖方负全责。
既然买方已提货付款,故应由卖方赔偿货物滞港20多天的额外费用及损失。
第十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试一试】单项选择题(P148)
1.凡货样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B)。
A.凭说明买卖 B.凭样品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规格买卖
2.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字样,按惯例《UCP6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
为交货数量不超过(A)的增加幅度。
A.10% B.5% 巴2.5% D.1.5%
3.在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农副产品,我们多在合同中规定(C)。
A.溢短装条款 B.增减价条款
C.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 D.商品的净重
4.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留存(B)以备交货时核查之用。
A.回样 B.复样
C.参考样 D.对等样品
5.对于价值较低的商品,往往采取( A)计算其重量。
A.以毛作净 B.法定重量
C.净重 D.理论重量
6.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货,因较难掌握商品的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 B )。
A.品质公差条款 B.溢短装条款
C.立即装运条款 D.仓至仓条款
7.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 B )计算。
A.毛重 B.净重 C.以毛作净 D.公量
8.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
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 B )作价。
A.到岸价 B.合同价 C.离案价 D.议定价
9.我方某进出口公司拟向马来西亚出口服装一批,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就服装的款式可要求买方提供( A)。
A.样品 B.规格 C.商标 D.产地
10.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制是( B )。
A.公制 B.国际单位制 C.英制 D.美制
课堂讨论10-1:
在出口贸易中,有些非洲国家经常很轻易下订单,但要求我国出口企业提供卖方样品,并表示在收到样品后订立正式合同,你如何理解?
(P152)
参考答案:
大致有两种可能:
第一,进口商以卖方样品为依据,确定买卖商品的品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
如果对卖方样品不满意,可以品质不符为由,撤消合同,即使合同成立,也可以实际交付货物品质与提供的卖方样品不符为由,提出索赔。
第二,进口商经常以下订单为由,要求提供卖方样品的真实目的是掌握商品的设计规格,以便在国内仿制,或要求其他生产商加工,或以该样品的品质要求其他供货商提供更优惠的交易条件。
因此,出口商要在合同(或定单)中,加列保护对所提供样品的知识产权的有关条款。
课堂讨论10-2(P153):
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苹果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
请问: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
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买方有拒付的权利。
既然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提供三级品,出口商即应履约执行,所提供货物如为二级品,即使按三级计价,也构成违约。
因为这样无疑会影响甚至破坏进口商与其买家的契约关系,会造成大家对品质级别划分的识别和认定,破坏供应链条上商家长期形成的贸易习惯,并发生重新整理的额外费用。
课堂讨论10-3(P155):
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5%moreorlessattheseller’s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
问:
(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货多少数量?
(2)如果你是买方,在磋商合同条款时,有何注意事项?
参考答案:
(1)10000×(1-5%)=9500MT
(2)关于选择溢短装的权利;溢短装部分商品的价格确定
复习思考题(P157)
一、案例分析题
1.我方向西欧某国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
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人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
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2.我方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
pyw-A、pyw-B、pyw-C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
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
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
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
3.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
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
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的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
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
问:
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
4.我方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买方签订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
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
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
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已将该批西服运往他国销售。
问:
我方是否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5.AB公司出口葡萄糖5000桶,设毛重均为54公斤,净重均为50公斤。
现在卖方设计了三种唛头,请问选择哪种唛头最合理?
参考答案:
1.我方不应该理赔。
本案就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产生的后果,我方可根据国际上通常执行的“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
2.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因为如双方实现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询售合同的规定。
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
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其它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
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3.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4.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根据案情,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
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却已将该批西服运往它国销售,这表明买方对货物做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导致买方事实上提已接受了货物,从而丧失了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所以,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5.第1种唛头设计最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