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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类编制说明

附件2:

200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非金融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二、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

(一)报表封面。

(二)主表:

资产负债表(会外年企01表)、利润表(会外年企02表)、现金流量表(会外年企03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外年企04表)。

(三)补充表:

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会外年企补01表)。

三、报表封面

(一)编制单位: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二)企业负责人: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代表。

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

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任务的专职会计机构的负责人。

(四)制表人:

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会计人员。

(五)企业类别:

根据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置的企业性质填列。

具体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商独资企业。

(六)外方投资者国别和地区:

根据外方投资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填列。

(七)企业形式:

按企业是否是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填列。

(八)企业状况:

按已投产(经营)企业、已批准未投产企业、清算企业和撤销企业填列。

(九)组织机构代码:

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法人代码。

(十)企业所在地区:

按企业工商注册地填列。

(十一)管理级次:

按财政登记的财务隶属关系填列。

(十二)企业初始设立方式:

按新设、并购、母公司海外上市和其他填列。

(十三)所属行业:

依据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十四)企业成立年份:

指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具体年份。

四、资产负债表(会外年企01表)

(一)编制方法

1、表内“年末余额”有关指标以企业年终财务会计决算有关指标填列。

2、表内“年初余额”有关指标根据企业(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年末余额”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

3、表内标注“*”号项目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专用;表内标注“Δ”仿宋体项目为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专用,其他企业不填;表内标注“#”楷体项目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专用,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不填;其他项目为所有企业适用。

4、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目前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为准。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交易性金融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短期投资: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3、应收账款:

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4、预付款项:

反映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应根据“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预付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如“预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的,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

5、其他应收款:

企业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6、存货:

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反映企业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金额。

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填列。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持有至到期投资:

反映企业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0、长期债权投资: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后的金额填列。

11、长期应收款:

反映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长期应收款项等。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2、股权分置流通权:

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填列。

13、投资性房地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本项目由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

1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指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5、在建工程:

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6、生产性生物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7、油气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油气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科目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8、无形资产:

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积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9、开发支出:

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反映。

20、商誉:

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21、合并价差:

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时所发生的差额。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填列。

22、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

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23、递延所得税资产:

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填列。

24、递延税款借项: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5、其他非流动资产:

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

其中,特准储备物资主要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年末结存成本,应单独列示。

如该项目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6、交易性金融负债:

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应付权证:

反映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填列。

28、应付职工薪酬:

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

其中:

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应单独列示。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单独列示。

29、应交税费:

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其中:

应交税金应单独列示。

3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反映企业非流动负债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到期部分的金额,如将于一年内偿还的长期借款。

未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根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等科目填列。

31、专项应付款:

反映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由企业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预计负债:

反映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有可能产生的负债。

33、递延所得税负债:

反映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余额填列。

34、递延税款贷项: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根据“递延税款”科目余额填列。

35、实收资本(股本):

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

其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按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净额填列。

(1)国家资本:

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集体资本:

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

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国有法人资本:

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5)集体法人资本:

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6)个人资本:

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外商资本:

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36、库存股:

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37、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反映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

38、少数股东权益:

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额。

39、已归还投资:

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本项目应根据“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40、盈余公积:

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

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反映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反映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反映非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反映非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41、资产损失:

反映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规定,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以及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在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后仍需在以后年度处理的部分。

有关行业特殊会计科目的填报方法,参照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归并填报。

(三)表内关系:

11行≥(12+13)行(合理性);

16行=(2+3+4+5+6+7+8+9+10+11+14+15)行;

27行=(25-26)行;29行=(27-28)行;35行≥36行;

43行≥44行;44行=75行(合理性);

45行=(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35+37+38+39

+40+41+42+43)行;

46行=(16+45)行;54行≥(55+56)行;58行≥59行;

65行=(48+49+50+51+52+53+54+58+60+61+62+63+64)行;

74行≥75行;76行=(67+68+69+70+71+72+73+74)行;

77行=(65+76)行;79行=(80+81+82+85+86)行;

82行≥(83+84)行;98行≥99行;

103行=(88+89-90+91+97+98+100)行;103行=(101+102)行;

105行=(103-104)行;106行=(77+105)行;106行=46行;

五、利润表(会外年企02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全年收入、费用、支出及净损益情况。

企业应根据损益类账户及其有关明细账户的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和本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

如果上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该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按本年度口径调整后填列。

2、“少数股东损益”及“未确认投资损失”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报。

3、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目前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为准。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营业收入:

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营业成本:

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

反映企业经营业务所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应根据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合计填列。

4、销售费用:

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以正数填列。

“汇兑净损失”项目净损失以正数填列,净收益以“-”号填列。

6、资产减值损失:

反映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各项减值损失,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仅由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填列。

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反映企业应当记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8、投资收益:

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单独列示。

9、营业外收入:

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营业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政府补助(补贴收入):

反映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补贴收入”科目填报。

11、营业外支出:

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所得税费用:

反映企业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

有关行业特殊会计科目的填报方法,参照有关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归并填报。

(三)表内关系:

2行≥(3+4)行(合理性);6行≥(7+8)行(合理性);

5行=(6+9+10+11+14+18+19)行;11行≥(12+13)行(合理性);

如果17行≥0,14行≥(15-16+17)行;21行≥22行;

23行=(1-5+20+21)行;24行≥(25+26+27+28)行;

29行≥(30+31+32)行;33行=(23+24-29)行;

36行=(33-34+35)行;38行=(36-37)行

六、现金流量表(会外年企03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企业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2、企业应根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为准。

3、企业应当采用间接法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账款,减去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

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收到的税费返还:

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补贴收入”、“应收补贴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

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也包括在此项中。

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

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

不包括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和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基本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缴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本项目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本项目可根据“应付工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支付的各项税费:

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

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实际交纳增值税税款”、“支付的所得税税款”、“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等内容也在此项反映。

本项目可根据“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

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也包括在本项目中。

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

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

本项目可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从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分回利润而收到的现金,因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不包括股票股利。

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债券性投资的利息收入。

应根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为处置这些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后的净额。

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则应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反映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

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支付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现金支出,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

本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4、投资支付的现金:

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

本项目可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反映企业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6、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

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反映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不在本项目反映,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不在本项目内减去。

本项目可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反映子公司以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来自少数股东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净额。

19、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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