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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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4.ppt

第四章第四章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签订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签订起草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先由一方起草一份合同草本,然后以此为基础,双方经仔细推敲,直至对合同正文条款、附件等均取得一致意见,再进行签署,成为正式的合同。

合同正式签订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理条例规定申请许可证申请许可证或进行登记进行登记,合同正式生效。

第一节第一节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主体及对主体的要求的主体及对主体的要求一、技术合同的主体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个人。

”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对外贸易经营者中也包括外国投资企业、外国设在中国的公司、其他组织和外国人。

合同的对方应该是居住在外国的法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或者个个人人。

(一)许可方许可方(licensor)和被许可方被许可方(licensee)这种提法多适用于工业产权或著作权的许可合同。

(二)供方供方(supplier)和受方受方(recipient)这种称呼一般适用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合同。

(三)买方买方(buyer)和卖方卖方(seller)这种称呼多用于货物买卖,在技术贸易中不宜使用。

因为技术贸易主要是技术使用权的授予,而非技术所有权的买卖。

(四)出口方出口方(exporter)和引进方引进方(importer)这种称呼是从一个国家的角度,将提供技术的一方称技术出口方,其所在国成为技术出口国;从国外进口技术的一方称为技术引进方,其所在国家称为技术引进国。

(五)转让方转让方(transferor)和受让方受让方(transferee)这种称呼主要用于工业产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如专利权的转让、商标权的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等方面。

(六)委托方委托方(trustier)和受托方受托方(trustee)这种称呼主要用于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业务及相关技术服务贸易中。

二、对合同主体的要求

(一)对合同主体的要求合同正式语言应当是: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第一次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当事人的法定名称法定名称,包括其法定地址法定地址及通讯方式和号码通讯方式和号码。

(二)对合同主体称呼的简化方式为避免在合同中多次重复合同主体,也出于简化合同内容的目的,多在法定名称、法定地址、通讯方式和号码之后,加一括号(简称为甲方甲方或乙方乙方)。

第二节第二节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类型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类型一、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又称单纯技术贸易合同,是以指知识产权和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性对象技术性对象为基础的合同。

1专利技术合同。

包括:

(1)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转让合同;(3)专利申请许可专利申请许可合同;(4)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2技术秘密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合同3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合同与集成电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许可或转让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许可或转让合同6商业秘密专有权许可或转让商业秘密专有权许可或转让合同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合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合同,是指在其他类型合同中包括包括有上述技术贸易内容的任何一项任何一项或一项以上一项以上内容的合同。

例如:

1与产品进出口一道进行技术转让的合同,通常在购买商品的同时引进制造商品的技术,或在引进技术的同时购买一部设备和商品;2技术转让与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来件加工、来样加工)合作生产结合进行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合同;3技术转让与工程承包结合进行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合同;4技术转让与合作设计、合作开发结合的经济技术合作合同。

第三节第三节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特点及签订的基本要求特点及签订的基本要求一、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特点

(一)国际技术贸易合同通常不是技术所有权所有权的买卖,而是技术使用权利使用权利的许可1独占使用权独占使用权(exclusivelicenseright)独占使用权,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有独家使用技术的权利,在该时间和地域内,许可方自己也无权使用所许可的技术和销售该技术的产品,也不得将相同的使用权授予其他第三方。

2排他使用权排他使用权(solelicenseright)排他使用权,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权利,同时自己保留使用权和销售产品的权利,但不得将相同内容的技术使用权授予第三方。

3普通使用权普通使用权(simplelicenseright)普通使用权,是指许可方可以同时将相同内容的技术使用权授予一个以上的被许可方,自己仍保留使用权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交叉使用权交叉使用权(crosslicenseright)交叉使用权,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将各自所拥有的技术及其使用权相互进行交换,彼此互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

交叉使用权一般是排他的。

交叉许可常见于原发明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派生发明派生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后者要实施其发明,难免要侵犯前者的权力,因此要得到原专利发明人的许可;而前者要更新其专利产品时又须采用后者的派生专利技术,也要得到派生发明的专利权人的许可。

除此以外,合作开发、合作制造合同,以及技术贸易合同的回授条款,也都有可能导致交叉许可。

5分许可使用权分许可使用权(sub-licenseright)分许可使用权,是指许可方在授予被许可方普通技术使用权的同时,明确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将获得的技术使用权授予其他第三方。

这样就形成了至少三方关系和两种合同,即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合同(基本合同)和被许可方与其他第三者之间的合同(分许可合同)。

这两种合同是各自独立的合同。

原技术许可方与再许可的第三方没有契约关系,原许可方对分许可方不负责任。

同时,可转让许可合同是在普通许可合同下产生的,其授权的范围其授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原合同的授权范围不得超过原合同的授权范围。

如果许可方不愿意授予可转让许可权,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许可权是不可转让的”。

如原许可合同未明确注明授予可转让许可权,被许可方就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可转让许可合同。

在以上许可证中,一般而言,提供同一项技术,独占许可证的费用是最高的,排他许可证次之,普通许可证最低。

究竟选择哪一种,主要看在同一地域可能应用同一技术生产相同产品的竞争者的情况而定。

如果竞争者较少,被许可方完全不必要取得独占许可证。

(二)地域性1许可方的权利有效性受相关法律规定的地域范围限制。

2许可方对被许可方利用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销售地域也有明确约定,一般不准被许可方将产品销售到约定的地域之外。

(三)长期性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大多数为长期性合同,合同有效期可长达几年,甚至更长时间。

1合同有效期必须要与所转让技术的法律保护期相适应。

2技术不是凭单纯的“交付”完成的,而是通过“传授”并完成的。

传授技术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合同有效期要和传授技术所需要的时间相协调。

(四)法律性1合同授予的权利就是法律的产物,如工业产权技术身就是法律的产物。

2合同中的条款大多都以各种法律为依据,如合同法、税法、知识产权法等。

3合同的生效均需依法由国务院外经贸部门审查才能生效,不经依法审查的合同或审查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的。

二、签订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基本要求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其基本要求不仅应符合各有关国家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而且应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转让专门法律、法规的规定。

否则,合同将不被批准。

(一)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具体规定,是覆行合同的基本依据,是解决合同争端的重要证据。

(二)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内容应完整、明确有些条款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拟订,有些可以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契约自由原则独立拟订,但法律、法规明令的基本内容是不能遗漏的。

如技术的主题、范围和必要的说明,其中涉及专利和商标的应当附具清单;预期达到的技术目标以及实现各项目标的期限和措施;报酬、报酬的构成和支付方式。

(三)合同应争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以及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下列反竞争行为:

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权利有效性提出异议、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的,并违反对外贸易公平秩序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在平衡接受某种限制与获得技术的利弊后,国家或当事人有时会以发展为前提,经与许可方协商后,做出某种妥协。

(四)合同使用文字应该准确,条款之间应严格一致第四节第四节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一般结构合同的一般结构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结构,大体上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为合同首部;第二部分为合同序文;第三部分为合同主体;第四部分为合同尾部;第五部分为合同附件。

一、合同首部

(一)合同名称(titleofcontract)合同名称应表明许可的技术名称、技术的性质和合同的性质,以便从名称上了解该合同许可的是何种技术、该技术的法律特征和合同的性质,如“关于xx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

(二)合同号码(numberofcontract)合同号码是识别合同的特定符号,表明合同当事人的国别代号或公司代号、合同签订的年份、进出口国别地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和企业自定义。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码应符合下列规则:

1合同号码总长度为17位。

2前9位为固定号。

例如“01USBJEOICNTIC001”。

其中,第12为表示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合同编号,有利于将此合同与彼合同相区别;便于立卷存档和查阅;简化当事人双方往来函电的内容;有利于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签约日期(dateofcontract)签约日期通常为当事人双方达成交易的日期。

在技术贸易中,签约日期并不是合同生效日期,因为各国技术转让法规都规定,合同签定后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例如我国限制进出口的技术要求申请进出口许可证,许可证日期才是合同生效日期。

签约日期与合同适用法律有密切关系,即签约时间系适用法律的一个时间分界线。

例如,有的涉外法律规定,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所签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本法。

(四)签约地点(placeofexecution)1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未订立法律适用条款的情况下,旦发生争议,提交仲裁或进行司法诉讼时,根据国际私法规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将把签约地点作为推定合同适用法律的依据之一。

2有些国家征收印花税,也将签约地点作为征税的依据。

(五)当事人双方的法定名称和法定地址当事人的法定名称,是指其作为公司或企业向政府主管部进行登记注册,经政府部门确认所使用的公司或企业的全称。

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其法定名称,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因此,合同中表明当事人名称必须确切、完整,并包括其作为法律实体性质(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公司等)的代名词,如“Ltd.”,才符合合同的要求。

当事人的法定地址,是指当事人作为法律实体的长期或永久营业处所。

法定地址是用以区分同名或类似名称企业、公司的重要条件,也是法院或仲裁机构推定合同适用法律的依据之一。

法定地址还有利于当事人的函电往来,避免误投误递。

二、序文序文,又称鉴于条款或鉴于文句,英文以“Whereas”开头,其内容是说明当事人双方的职业背景,解释双方签定该合同的理由,陈述许可方拥有的工业产权状况、合法拥有及转让的权利,以及被许可方希望获得许可方技术的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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