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施条例与加班争议处理培训讲义(上课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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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与加班费控制技巧与加班费控制技巧石先广石先广1课程内容课程内容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解读与企业操作实务解读与企业操作实务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工时与加班管理及争议处理实务工时与加班管理及争议处理实务第三部分第三部分带薪年休假新规定及企业操作实务带薪年休假新规定及企业操作实务2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实施条例解读与企业操作实务实施条例解读与企业操作实务3一、一、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整体概览整体概览l有松有紧,宽严并济l亮点与盲点并存l具体性与原则性并存4二、实施条例精要解析与实务操作二、实施条例精要解析与实务操作l用人单位范围的扩展l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签订权l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l职工名册的构建l试用期的工资标准l服务期员工管理l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l劳动合同终止的新规定l劳动合同解除l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l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关系l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l异地用工标准的确定l劳务派遣的新规定5l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l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关于适用范围的扩展关于适用范围的扩展第3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一)

(一)用人单位范围的扩展用人单位范围的扩展6l第4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l两类分支机构均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性质是否一样?

(二)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签订权

(二)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签订权讨讨论论可以7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最近招聘了多名操作工,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还是按以往的作法操作,即由分公司直接以分公司的名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盖的公章也是分公司的,员工对此提出异议。

对此做法,单位却强调说,他们虽未取得营业执照,但也是独立核算单位,上级赋予了他们用工自主权,所以可与职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可以,会导致什么后果?

案案例例8(三)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三)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l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精神关于劳动合同的精神l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l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l避免事实劳动关系出现的措施避免事实劳动关系出现的措施9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精神、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精神l用工即应签订劳动合同。

l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

l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给一个月的过渡期(宽限期)。

l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否则,要承担不利经济后果和法律责任。

后果:

劳动者中出现拒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者中出现拒不签劳动合同的“钉子户钉子户”102、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l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l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12、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责任示意图、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责任示意图一个月用工之日一年两倍工资视为成立无固定期合同合法补签合同补签合同11、双倍工资起算:

、双倍工资起算:

用工之日起满用工之日起满1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面劳动合同的前11日。

日。

22、无固定期合同的起算:

、无固定期合同的起算:

自用工之日起满自用工之日起满11年的当日。

年的当日。

12某公司自2008年4月1日开始招用王某,但直到2009年5月还没有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请问,该公司对王某应当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案例案例133、员工拒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员工拒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l实施条例第5条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讨论:

若在此期间,单位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行使终止劳动关系权的,该如何处理?

l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4l满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是否应支付未订立合同的2倍工资?

l劳动者满1年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有何责任?

l在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有哪些义务要履行?

讨讨论论15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问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问l中央电视台记者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们知道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做了相应的法律约束,但在现实实践中出现了有个别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请问曹主任,对于这种现象,我们该如何解决?

l曹康泰曹康泰:

针对这一问题,在实施条例的第5条、第6条做了明确规定,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这是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以内的情况。

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第6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2倍工资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

16王小姐进单位4个多月了,企业一直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她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单位支付了法律规定的2倍工资,随后便乖乖地交给了她一份劳动合同书,希望她赶快补签。

但王小姐基于两点考虑,最后不愿意补订合同:

一是合同的有些条款她不能全盘接受;二是她担心日后遭打击报复,工作不会愉快。

但单位表示,签不签是你的自由,但如果属于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这就不怪单位了,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无须支付任何补偿的?

请问,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

案案例例17员工拒不签合同的后果示意图员工拒不签合同的后果示意图一个月用工之日一年两倍工资两倍工资视为成立无固定视为成立无固定期合同并应立即期合同并应立即订立订立单位可以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须支付终止劳动关系,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

终止或解除均应按终止或解除均应按有合同情况下的有合同情况下的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规定执行。

正常工资正常工资单位可以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

184、避免事实劳动关系出现的措施避免事实劳动关系出现的措施l树立用工即须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

l人力资源管理权集中,避免部门、无用工权的分支机构随意用工。

l加强对具有双重身份员工的管理。

l增强劳动合同文本保管意识和证据意识。

l劳动者拒不签劳动合同的,需要事先固定证据。

19(四)职工名册的构建(四)职工名册的构建l职工名册建立的法律要求职工名册建立的法律要求l职工名册的内容职工名册的内容l不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

不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

201、职工名册建立的法律要求、职工名册建立的法律要求l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职工名册是否需要向劳动部门备案?

职工名册是否需要向劳动部门备案?

讨论讨论212、职工名册的内容、职工名册的内容l实施条例第8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中,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l职工名册的设计职工名册的设计1、劳动者的基本信息2、用工形式3、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4、其他与劳动者及单位相关的内容223、不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不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l实施条例第33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l单位的应对措施单位的应对措施应建立制度,明确应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建立立、维维护护、更新更新职工名册。

23(五)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五)试用期的工资标准l实施条例第1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一致该选择哪一个?

讨论讨论24(六)服务期员工管理(六)服务期员工管理l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设定的规定关于服务期设定的规定l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l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的关系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的关系l劳动者提前离职不属于违约的情形劳动者提前离职不属于违约的情形l单位辞退劳动者属于劳动者违约的情形单位辞退劳动者属于劳动者违约的情形l避免培训的投资风险避免培训的投资风险251、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的规定l设定服务期的条件。

设定服务期的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l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l服务期内劳动报酬的调整。

服务期内劳动报酬的调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6讨论讨论2、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l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直接费用。

非脱产培训期间非脱产培训期间劳动者的工资能否计入培训费的范围?

劳动者的工资能否计入培训费的范围?

脱产培训期间劳动者的工资能否记入培训费的范围?

脱产培训期间劳动者的工资能否记入培训费的范围?

理由是什么?

理由是什么?

27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的关系、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的关系l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有约定从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从法定总总结结284、劳动者提前离职不属于违约的情形、劳动者提前离职不属于违约的情形l实施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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