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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危险源辨识

市政工程危险源辨识

一、手持电动工具作业:

(-)220V电源插头,接380V插头误插380V插座。

可能导致毁机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220V电源线使用相应的插头。

(二)漏电保护器失灵。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电动手持工具采用两级漏电保护一级总电源第二级电源(开关箱)保护。

(三)电动工具载荷线有接头。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在湿作业和钢架环境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铜芯橡皮护套线。

(四)电源线根部磨破。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手持工具根部电源必须有扩套防止磨损。

(五)机身带电。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在潮湿区域,电动工具使用双重绝保和加强绝保的电动工具。

(六)各部防护置不齐全,松动。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防护罩齐全,牢固必须做班前检查。

(七)金属切制片断裂。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班前检查刃具良好。

(八)外壳和手柄出现断裂、破损。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检查验收方可使用。

(九)砂轮片破损磨钝。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严格检查立即更换。

作规程。

(十一)机具脱手。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遵守操作安全规程。

(十二)在2m以上使用电锤电钻作业。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搭设作业平台、护栏,防止人体坠落。

(十三)温度过高产生炭刷火花。

可能导致毁机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短作业时间机不超过60°。

(十四)切割机用力过猛卡死切片断裂。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不准用力过猛,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十五)电剪子刀头断裂飞出。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根据铁板厚度调整间隙。

(十六)切割机、角向磨光机切割片断裂。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片使用前时行检查。

(十七)角向磨削作业横向摆动断裂。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描施为:

砂轮片与工作面保持15°〜30°倾斜位置。

(十八)射钉枪、射钉伤及手掌。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不准用手掌堆压枪管。

(十九)修理射钉枪伤人。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修理射钉枪枪内不准装射钉。

防连杆器套磨损松旷。

(二十一)手持工具刀具砂轮脱落。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上片时与接盘安装稳固镖丝紧固加弹簧垫防脱落。

二、电焊机作业:

(-)电焊机绝缘失效。

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严禁使用绝缘失效电焊机。

(二)未配用专用配电箱。

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按执行。

(三)未使用专用线缆。

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按执行。

(四)安放地点潮湿不防雨。

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按执行。

(五)一次线防护罩失效。

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严格进场验收安全装置齐全。

(六)未配用漏电保护器。

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按执行。

(七)一次线绝缘击穿。

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现有控制描施为:

按规定要求作业杜绝超负荷作业。

(A)非焊工作业。

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特工种持证上岗。

(九)作业人员未佩带防护用具工作场所未采取防护措施。

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作业场所设置隔离装置。

(十)作业场所有易燃物资未采取相应措施。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现有控制措施为:

强化动火审批制度易燃区域设专人监护。

三、木工作业:

(一)圆锯无分料器。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描施为:

按规范要求安装分料器。

(二)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按规范要求作好接零安装漏电保护器。

(三)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四)无安全挂钩。

可能导致伤人,现有控制措施为:

严格检查无挂钩严禁使用。

四、闸箱安装:

(-)分配箱、开关箱门损坏失灵。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分配箱、开关箱两道门锁失灵。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三)分配箱、开关箱与门锁的保护零脱落。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四)分配箱、开关箱安装距地过低。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描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五)开关箱的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串接。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七)保护零线未采用多股软铜线。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八)分配箱、开关箱没有标识牌。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九)分配箱直接接设备,没有开关箱。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十)安装位置不当,周用有杂物,不便操作。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十一)开关箱与设备的电流不匹配。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十二)分配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失灵。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十三)电闸箱集中处没有消防器材。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五、移动工具使用:

(-)使用移动电动工具胶皮线缠绕架体。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六、办公区内临时用电:

(-)保护零线截面太小。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保护零线颜色不对。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三)人员撤离不关电源。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四)开关、插座破损。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五)电源插座负荷过大。

可能导致火灾,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六)电源插座地面平设。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七)局部停电检修无警示。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A)控制闸具无标识。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电安全技术规范。

(十)照明器具带电部位裸露。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匸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十一)组合插座导线太细。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规范。

七、接地装置:

(一)接地装置无防腐措施。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接地装置材料截面太小。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三)接地装置埋设深度不够。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四)接地装置焊口无腐蚀处理。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描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五)接地装置与接地线接头不牢。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六)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太大。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匸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

八、宿舍照明:

(-)行灯变压器没有采用双线圈变压器。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行灯变压器外壳没有可琳的保护接零。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三)行灯变压器绝缘电阻下降。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四)现场使用220V电源和36V电源同时进入民工宿舍。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九、现场照明:

(一)碘鹄灯距易燃物品距离太近。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金属灯架未做重复接地。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三)金属灯架操作无护栏,无上人爬梯。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四)现场照明没有用照明开关箱。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五)现场潮湿场所没有安装防潮灯具。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六)手持灯具破损。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十、现场管理:

(-)现场特匸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现场特工种操作人员无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三)电工使用的工具绝缘损坏。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十一、氧气瓶、乙烘瓶的运输、装卸、保管:

(一)没有分类运输。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教育。

(二)没有进行苫盖,火源接近气瓶。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教育。

(三)气瓶没有放置好,造成气瓶之间互相摩擦。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教育。

对供应商进行教育。

(五)乙烘防护帽没有配齐,造成泄露,危害人体健康。

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教育。

(六)卸瓶不当造成瓶之间发生碰撞。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

(七)用带油的手套接触瓶口。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

(八)瓶嘴朝下装卸,造成瓶嘴磕碰。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

(九)装卸周围10米内有明火作业。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

(十)装卸时有人吸烟。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

(十一)氧气瓶、乙烘瓶没有分开存放。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

(十二)两种气体距离小于5米。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

(十三)防震圈、防护帽没有配齐造成气体泄露。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

《气瓶管理规定》。

(十五)存放仓库没有防晒措施,造成阳光曝晒。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

(十六)存放仓库没有灭火器。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

(十七)乙烘瓶倒放,使瓶内丙酮流出,造成乙烘泄露。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

(十八)存放仓库附近有明火作业。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

(十九)发放给非专业人员,造成使用不当。

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现有控制措施为:

《气瓶管理规定》。

十二、大型工具的运输:

大型工具在运输途中没有码放整齐。

可能导致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对供应商进行教育。

十三、办公区、生活区防火:

(-)任意装修改变结构防火通道,不满足消防规定。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

(二)消防器材挪作他用,器材失效更换不及时,无火情时随意动用灭火器。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三)部分线路老化、电器长期超负荷使用电路板发热。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四)在禁火地区吸烟并随意丢弃烟头引发事故。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按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五)不满足消防疏散规定、通风排烟条件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六)线路老化裸露、电器超负荷使用发热。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七)长时间使用使电路板发热,与可燃物距离太近。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A)在禁火地区吸烟并随意丢弃烟头。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按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九)灶具老化、阀门失灵导致漏气、气压表失效、胶管有漏气现象,点火操作不当。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十)储油罐漏油、存储油罐进油时溢出油箱,点火操作不当。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十一)超负荷使用,发热线路无防护措施,无漏电保护。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十•二)排烟防火帽不符合有关规定,易燃材料铺设的反水屋面无防火处理,灶头无防护挡板。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十三)危险品易燃物无秩序堆放,因与发热高温器材安全距离不足,从而热量积累导致燃烧。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十四)操作人员防火意识淡薄,不按照有关规定安全操作。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按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十四、库房防火:

(一)库房搭设材料不阻燃,通风防火措施不符合消防规定。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二)部分线路老化、电器长期超负荷使用电路板发热。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三)易燃、易爆、危险气体挥发材料不安全存放,与高温发热器材安全距离不足。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四)库房内违禁吸烟、动火,导致明火与可燃物接触引发事故。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十五、施工区防火:

(一)消防器材挪作他用,器材失效更换不及时,无火情时随意动用灭火器。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二)在禁区内吸烟并随意丢弃烟头,与可燃物接触引发事故。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按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三)消防通道随意占用,冬季施工用明火取暖。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四)多工种交义作业,易燃物清理不及时。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描施为:

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六)无动火证,作业前不进行清理,火花飞溅到可燃物导致失火。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可能导致一人或多人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七)危险气体摆放不当,氧气、乙烘间距不足,胶管漏气压力表失灵,因容器工具缺少维护导致操作失灵。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A)无动火证,作业前不进行清理,使用工具不合格,无防护操作导致事故。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可能导致一人或多人伤亡,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九)超负荷用电,变压器不匹配产生火花,电线老化发热导致事故。

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现有控制措施为:

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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