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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填写培训讲义

两票填写培训讲义

(总体要求、电力线路、电缆部分)

1工作票填用总体要求

1.1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种类如下:

1.1.1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

1.1.2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变电、线路通用)

1.1.3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

1.1.4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变电、线路通用)

1.1.5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

1.1.6事故应急抢修单(变电、线路通用)

1.1.7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1.1.8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1.1.9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

1.1.10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

《安规》变电6种、线路7种

1.2工作票使用统一格式,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也可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

公司《关于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第一种等工作票

实行微机填写的通知

(试行)》

公司各部门:

为了规范工作票的填写,根据《安规》和省公司“两票”管理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线路、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票面进行了完善。

完善后的线路、电缆第一种工作票和省公司“两票”管理规定中的其它(公司还未实现微机填写的)工作票,经领导批准2006年12月1日起全部实行微机填写(不再印制新的票面)。

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对微机填写以上票面作出以下说明:

1、线路、电缆第一种工作票按照附件,其它(公司还未实现微机填写的)工作票票面严格按照省公司《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规定》规定的票面进行填写(票面打印全部使用A4纸);

2、因各栏都可以扩展,除线路第一种工作票“工作现场施工简图”栏可以使用附页外其它栏目一般不再另加附页;

3、因线路第一种工作票“工作现场施工简图”栏填写较复杂,仍然使用手工填写;

4、签发问题在公司MIS没有完善前所有签名栏必须手工签字;

5、为了加强对地线的管理,线路、电缆第一种工作票新票面“应挂的地线”栏规定应挂地线分为“应挂的地线(许可人应挂的地线)”栏和“应挂的地线(工作班应自设的地线)”栏;填写人可根据需要将许可人应挂的地线和工作班应自设的地线分别填写在不同的栏内;

6、其它应严格按照省公司《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规定》进行填写。

7、执行中如迂问题及时反馈给安全监察部。

一般情况工作票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按照“1.4条”的规定。

工作票可采用电子签名。

1.3持线路工作票、电缆工作票需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内工作时,应增填工作票份数(视站数增加),经变电站(发电厂)值班人员许可后方可工作。

公司补充规定:

持线路、电缆工作票进变电站工作问题:

(1)持线路、电缆工作票进变电站工作应根据情况增加工作票份数;

(2)线路工作票由调度许可,电缆工作票由变电站和调度分别进行许可;

(3)变电站许可人应核对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需要,不能满足要求时进行补充;

(4)需要补充的安全措施填写在线路一种票第6项“其它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签名。

1.4工作票的修改:

每份工作票签发方和许可方修改各不得超过2处,但设备名称、编号、接地线位置、日期时间等不得改动(说明:

实际工作人员姓名也不得改动,如:

工作负责人、签发人改动相当于变更;工作人员确认安全措施栏都是自己签名,改动相当于代签名)。

错、漏字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签发时写错字,更改方法为在写错的字上划水平线,接着写正确的字即可。

审查时发现错字,将正确的字写到空白处圈起来,将写错的字也圈起来,再用线连结。

漏字时将要增补的字圈起来连线至增补位置,并画“∧”符号。

工作票不允许刮改。

禁止用“......”、“同上”等省略填写。

1.5外来(施工)单位在电力设施上工作,XX不得办理工作票,工作时必须由运行管理单位办理工作票,并委派合格的工作负责人监护。

有权办理工作票的外来(施工)单位,在办理工作票时,宜采用双签发双监护方式。

民工、临时工在电力设施上工作,必须由运行管理单位办理工作票并委派合格的工作负责人监护。

1.6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检修及基建单位签发。

检修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达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第一种工作票在工作票签发人认为必要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时签发(说明:

大的线路由多个班组协同检修的工作,宜采用此方法,签发、竣工都多一层把关)。

总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许可等有关规定由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已签发的工作票,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说明:

发现有部分人员没有工作票签发权,但在MIS上使用某些签发人的名义对工作票进行签发;还有人为了图省事,在现场不经签发人同意,直接用签发人的名义对工作票进行修改。

这些都是违章行为。

1.7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

公司补充规定

关于在用户产权的线路和设备上工作办理工作票的规定

第一条:

在产权属用户的线路、设备上工作,凡与许昌供电公司签定代管(维)协议的,工作票的管理纳入许昌供电公司的“两票”管理范围。

第二条:

在产权属用户的线路、设备上工作,凡没有与许昌供电公司签定代管(维)协议的,“两票”管理由用户负责。

第三条:

用户在调度权属许昌供电公司,产权属用户的线路、设备上计划工作,应提前一周向许昌供电公司调通中心申请(事故抢修除外);当列入许昌供电公司调通中心下达的日调度计划后工作票由产权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和办理。

产权单位(运行管理单位)调度值班人员按照许昌供电公司下达的日调度计划审核、接收工作票,并通过调度电话办理许可和终结手续(电话录音)。

产权单位(运行管理单位)调度值班人员应按照规定向许昌供电公司地调值班人员汇报:

工作票编号、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票签发人姓名、工作内容、停电范围及对地调的要求等,地调值班人员应按要求填写操作命令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四条:

用户在没有签定代管(维)协议的线路、设备上工作,需要许昌供电公司所属变电站断开电源作安全措施的,工作票由产权单位签发和办理;产权单位(运行管理单位)调度按照第三条要求通过许昌供电公司地调进行办理。

许昌供电公司仅对产权单位(运行管理单位)调度向许昌供电公司地调汇报需要所属变电站断开电源作安全措施的部分负责,其他均由用户负责。

许昌供电公司地调值班员、变电站运行值班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供电单位到产权属用户的线路、设备上工作,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并执行以上管理规定。

第六条:

需要由产权单位(运行管理单位)调度值班人员通过许昌供电公司调通中心进行办理工作许可的单位,其单位应将本单位调度值班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名单报许昌供电公司营销部、调通中心备案(本单位还应有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工作负责人名单)。

第七条:

凡用户在自己产权,自行调度权的线路、设备上工作“两票”由产权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和办理。

第八条:

用户的“两票”管理,应执行《安规》及有关规定。

1.8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安规”,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

1.9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安规”,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1.10工作许可人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经批准的检修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工。

1.11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安规”的人员。

1.12在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1.13工作票签发:

工作票应由具备资格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但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正确并签名。

1.14工作票送达: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局域网传送等方式预先送达运行人员。

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1.15工作票收到:

值班人员收到工作票后,应及时审查其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和“安规”规定。

经审查不合格者,应要求重新办理。

1.16工作票许可:

工作许可人完成现场安全措施后,会同工作负责人在现场逐项检查,确认所列安全措施完备。

工作许可人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指明工作地点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双方共同签名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

1.17工作监护:

工作监护人在工作前,应告知工作班人员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交待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全过程监督工作班人员严格遵守“安规”规定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1.18工作间断: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撤出工作现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

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作。

若无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和标示牌;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1.19工作转移: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

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1.20工作终结: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安排清扫、整理现场,并周密地检查。

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做好相应记录,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检查有无遗留物件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

经双方签名后,表示工作终结。

1.21工作票终结:

临时遮栏已拆除,标示牌已取下,已恢复常设遮栏,汇报调度。

未拉开的接地线、接地刀闸、绝缘板(罩)等汇报调度并作好记录,工作票方告终结。

终结的工作票在编号上加盖“已执行”章。

1.22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得在同一时间内担任两个及以上工作任务的工作负责人。

公司规定:

关于不间断工作数日工作负责人的设置问题:

(1)工作负责人必须一次履行安全交底;

(2)由工作票签发人指定有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作为专责监护人;

(3)在工作票指定专责监护人栏内明确各专责监护人负责监护的时间;

(4)在工作票备注栏内说明工作的性质(不间断工作数日需要换班),工作负责人换班休息期间由专责监护人负责全面安全工作,履行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5)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负责工作时间段,应在备注栏分别填写相应时间段的工作班成员名单,且必须与签字认可的人员名单一致。

1.23一张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情况下,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1.24当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时,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1.25在同一变电站内几个电气连接设备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1.26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有检修和试验工作时,可填写一张工作票,在试验工作开始前应得到检修工作负责人许可。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高压试验的工作票发出后,禁止发出第二张工作票。

1.27对于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应在工作负责人及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加装接地线或工作人员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登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接地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

1.28应设立专责监护人的工作:

1.28.1带电作业。

1.28.2两处及以上工作地点同杆双回、平行或临近带电线路的登杆作业;

1.28.3两处及以上工作地点临近带电部位的工作。

1.28.4一个工作任务包含保护、检修、试验等不同性质的工作。

1.28.5变配电站内或电力设施附近的起重作业。

1.28.6有民工、临时工的分散工作。

1.28.7危险性较大(如同时进行多处高空作业等)的工作,

1.28.7需设专责监护人的其他工作。

公司规定

1、以上工作没有在发出的工作票中注明专责监护人的,按照省公司“两票”管理规定“14.1.18其他违反“安规”及有关规定的”为错票,责任由工作票签发人负责。

2、许可人在审理工作票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发现错票且已许可的,按照规定责任由此工作票的许可人负责。

把设立专责监护人的工作纳入管理范围。

1.29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信自动化等二次回路上工作,需办理第一种工作票的,在完成一次设备上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二次设备上的安全措施。

一、检查发现部分应该填用二次安全措施票的工作没有填用

填用二次安全措施票的工作

1、在运用中的二次系统回路上的拆、接线工作。

2在对检修设备执行隔离措施时,需拆断、短接和恢复同运行设备有联系的二次回路工作。

3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进行的其他工作。

4二次系统回路包括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复用通道、通信自动化、自动化监控系统等。

二、检查发现变电第二种工作票注意事项(安全措施)栏,只注意填写了注意事项,没有按照规定填写“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填写相应的安全和技术措施,设置遮栏或标示牌。

”把此项工作留给了许可人填写的补充安全措施栏。

《安规》变电部分对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的规定

10.5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如直流系统接地等)或断路器(开关)跳闸时,不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或断路器(开关)跳闸是本身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10.6工作前应做好准备,了解工作地点、工作范围、一次设备及二次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措施、试验方案、上次试验记录、图纸、整定值通知单是否齐备并符合实际,检查仪器、仪表等试验设备是否完好,核对微机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软件版本号等是否符合实际。

10.7现场工作开始前,应检查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运行设备和检修设备之间的隔离措施是否正确完成,工作时还应仔细核对检修设备名称,严防走错位置。

10.8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运行屏(柜)上进行工作时,应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前后以明显的标志隔开。

10.9在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屏(柜)上或附近进行打眼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采取防止运行中设备误动作的措施,必要时向调度申请,经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同意,将保护暂时停用。

10.10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屏间的通道上搬运或安放试验设备时,不能阻塞通道,要与运行设备保持一定距离,防止事故处理时通道不畅,防止误碰运行设备,造成相关运行设备继电保护误动作。

清扫运行设备和二次回路时,要防止振动,防止误碰,要使用绝缘工具。

10.11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通知运行人员和有关人员,并由工作负责人或由他指派专人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

10.12所有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一点且仅有一点永久性的、可靠的保护接地。

10.13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0.13.1严禁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

10.13.2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严禁用导线缠绕;

10.13.3说明:

原规程,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而修订规程做了大的改动,新规程规定:

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应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必要时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

10.13.4工作中严禁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

10.13.5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10.14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0.14.1严格防止短路或接地。

应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

必要时,工作前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

10.14.2接临时负载,必须装有专用的刀闸和熔断器;

10.14.3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严禁将回路的安全接地点断开。

10.15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运行人员和有关人员,并派人到现场看守,检查二次回路及一次设备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充电,除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电压互感器高压熔断器或断开电压互感器一次刀闸。

10.16检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和仪表的工作人员,不准对运行中的设备、信号系统、保护压板进行操作,但在取得运行人员许可并在检修工作盘两侧开关把手上采取防误操作措施后,可拉合检修断路器(开关)。

10.17试验用闸刀必须有熔丝并带罩,被检修设备及试验仪器禁止从运行设备上直接取试验电源,熔丝配合要适当,要防止越级熔断总电源熔丝。

试验接线要经第二人复查后,方可通电。

10.18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监控系统的二次回路变动时,应按经审批后的图纸进行,无用的接线应隔离清楚,防止误拆或产生寄生回路。

10.19试验工作结束后,按“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逐项恢复同运行设备有关的接线,拆除临时接线,检查装置内无异物,屏面信号及各种装置状态正常,各相关压板及切换开关位置恢复至工作许可时的状态。

 

1.30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引线已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应有名称、编号或临时名称、编号。

有工作时应视同运行设备办理工作票,并列入调度管辖范围。

1.31禁止无票作业或搭票作业。

1.32检修人员操作和许可工作票的规定

1.32.1检修单位操作人和工作许可人,应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核批准。

1.32.2经批准的检修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可以许可和终结本单位特定检修工作的工作票,但许可和终结均应向调度及运行值班人员汇报。

1.32.3检修单位许可和终结的工作票,一份自存,一份留站保存。

1.32.4检修人员进行倒闸操作的发、受令程序,工作票许可终结程序,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审定,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机构备案。

1.33对于既有电缆、架空线路,又包含箱式变电站的输配电线路的工作,视具体工作情况办理相应的工作票。

凡电缆工作,均应办理电力电缆工作票;既有电缆工作又有线路工作时,视设备管理范围办理电缆和线路工作票,或办理电缆工作票。

公司规定:

关于在10KV配电变压器台架上工作的规定

1、在10KV配电变压器台架上工作应办理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2、在10KV配电变压器台架上工作按照《安规》要求执行检修操作。

3、在10KV配电变压器台架上工作工作票由各部门有权签发工作票的签发人员签发,按照检修操作的要求许可和对工作票进行管理;

1.34对于同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可使用一张第一种工作票。

对于配电设备同一天内几处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台架进行同一类型工作时,可使用一张工作票。

1.35配合停电线路工作的规定:

1.35.1配合停电线路系指与停电检修线路交叉或邻近的需配合停电或接地后方可工作的其他电力线路。

《安规》电力线路部分5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5.1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5.1.1在带电杆塔上进行测量、防腐、巡视检查、紧杆塔螺栓、清除杆塔上异物等工作,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进行上述工作,应使用绝缘无极绳索,风力应不大于5级,并应有专人监护。

如不能保持表5-1要求的距离时,应按照带电作业工作或停电进行。

表5-1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0.70

220

3.00

20~35

1.00

330

4.00

63(66)~110

1.50

500

5.00

5.1.2在10kV及以下的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最下层带电导线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m。

案例:

接电缆头站不稳发生的人身死亡事故

5.2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

5.2.1停电检修的线路如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时人员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近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则另一回线路也应停电并予接地。

如邻近或交叉的线路不能停电时,应遵守5.2.2条至5.2.4条的规定。

工作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线的措施。

表5-2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20、35

63(66)、110

1.0

2.5

3.0

220

330

500

4.0

5.0

6.0

5.2.2邻近带电的电力线路进行工作时,有可能接近带电导线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采取有效措施,使人体、导线、施工机具、牵引绳索和拉绳等与带电导线符合表5-2安全距离规定;

2)作业的导、地线还应在工作地点接地。

绞车等牵引工具应接地。

5.2.3在交叉档内松紧、降低或架设导、地线的工作,只有停电检修线路在带电线路下面时才可进行,但应采取防止导、地线产生跳动或过牵引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的措施。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在另一回线路的上面,而又应在该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放松或架设导、地线以及更换瓷瓶等工作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

安全措施应经工作人员充分讨论后,经工区批准执行。

措施应能保证:

1)检修线路的导、地线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的导线应保持表5-2规定的安全距离;

2)要有防止导、地线脱落、滑跑的后备保护措施。

5.2.4在变电站、发电厂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要求:

1)每基杆塔上都应有双重名称;

2)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始工作;

3)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有电线路杆塔。

说明:

修改在发电厂、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的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上工作的安全要求。

取消原规程中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100米的概念,明确只要有平行或交叉线路均需要满足以上要求:

5.3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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