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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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建建设项目,是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新设立企业新建、已设立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新建以及易地新建(迁)建的建设项目等。

改建建设项目,是指企业对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企业隐患整改过程中和正常检维修期间对原有安全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除外。

扩建建设项目,是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设施目录为准。

第四条(许可事项)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所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均应通过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仅涉及下列生产过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扩建,不需申请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但应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的(不含原药生产);

2、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的(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

3、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装置;工业气体充装的以及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危化品混合、配制的(不含化学反应过程),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

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根据规模大小(见附录1),实行分类安全许可。

属于Ⅰ、Ⅱ类的储存装置、设施,应通过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属于Ⅲ类的,应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权限划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

(三)新建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六条(权限委托)省安监局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委托各市安监局实施。

市安监局可以视情况将其负责实施的部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但不得将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与原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

第七条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前,许可实施部门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

许可实施部门可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助审查。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八条(安全论证)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单位应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单位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2、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及居民生活的情况;

3、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

第九条(安全评价)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2、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3、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含化学名称和通用名)、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条(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范》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

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实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建设项目涉及的化学品为《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未列名的,还应提供具备化学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化学品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审查)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3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协会、学会、技术服务机构等组织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提请专家组予以确认。

由专家组根据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提出终审意见。

许可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审查。

第十三条(决定)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召集会议,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和终审意见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其中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五条(变更)已经通过安全审查、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重新提供《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原《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申请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按国家安监总局编制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导则》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

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向许可实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审查)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3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协会、学会、技术服务机构等组织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照《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申请文件、资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提请专家组予以确认。

由专家组根据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提出终审意见。

许可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审查。

第十九条(决定)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召集会议,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和终审意见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其中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二十一条(变更)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并重新提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试运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按《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内容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在施工过程中,改变原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在施工情况报告中加以说明。

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应分别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中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情况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中。

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安全设施检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建设单位不得投入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试生产方案)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

(四)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八)对参加试生产的人员,特别是现场指挥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的情况;

(九)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试生产方案进行安全论证的情况,并提供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

(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

(十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第二十五条(备案)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将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许可实施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同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报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申报表;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认可表;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仅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本实施细则要求,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

对资料齐全的,许可实施部门应及时予以备案,并出具《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

未取得试生产(使用)备案证明前,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试生产期限)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届满时,仍不能实现正常生产需继续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工艺技术条件和试生产方案重新进行论证后,再次向原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一次。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可凭《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购买原料、销售试生产的产品。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安全设施可分期验收。

第二十九条(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附录2所列的文件、资料。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范》要求,并就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投入正式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明确结论。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分别补充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根据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与对策,评价建设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力等情况。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

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许可实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仅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的,不需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建设单位还应按许可实施部门的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第三十一条(审查)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3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并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审查。

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中提出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后,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整改)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竣工验收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于整改结束后形成整改情况报告,提请专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合格后,由专家组签署整改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召集会议,对专家组提出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和整改核查意见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自收到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与其他安全许可的衔接)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提出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第三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四十条各市安监局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的;

  

(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为其辅助配套储存的;

(三)为城镇燃气配套属于危险化学品燃气生产、储存的;

(四)试制新产品属于或伴有产生危险化学品、但不作为产品销售的;

(五)为运输配套临时储存托运人的属于危险化学品货物储存的;

(六)为国防工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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