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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及全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发布当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指导目录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2.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0亿元),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3.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4.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水平及技术开发投入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5.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40人,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一年内(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形的,不得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认定程序:

   1.企业向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央、省属企业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初评结果、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材料上报: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评价材料包括: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三)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

   2.数据初审:

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一式三份)。

   3.材料核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

会议核查、现场核查、信函核查、网上核查等。

   4.评价结果计算:

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的数据按照《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评价结果确认: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破产或被兼并;

  (3)企业全面停产半年以上;

  (4)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

  (5)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的给予警告。

 第四章 调整与撤消

第十二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抄报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4.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对调整与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上报的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上一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快报,7月20日前上报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中心快报。

第十八条 在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给予警告的企业,由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九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对在上一评价年度中取得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对在评价中取得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应集中社会各方资源,鼓励技术中心企业积极创新,不断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

全面依法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税收激励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政策,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本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与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实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其中: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其中:

对外合作项目数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24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29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30

企业获得的陕西或中国名牌产品数

31

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去掉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陕西(中国)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

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

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指企业拥有的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陕西或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陕西或中国名牌产品数:

指企业拥有的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陕西或中国名牌产品数。

35.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指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附件三: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与国内同行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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