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协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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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营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计划,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
8、每半年(不得低于一次)向乙方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
9、提前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如未被业主、业主大会续聘,自本协议终止起日内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开发商与甲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和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使用功能,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和公共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三条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第四条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环境卫生
1、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清扫、道路保洁;
2、共用设施设备保洁;
3、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第六条安全防范内容
1、门岗值班;
2、物业管理区域内巡视;
3、公共报警监控;
4、消防火灾报警器。
第七条安全防范责任
1、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甲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2、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尽到安全防范责任;
3、维护小区安全次序。
第八条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内容
1、限速、限重、禁鸣;
2、车辆进出管理;
3、停车泊位管理。
第九条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责任
1、车辆行驶、停放有序;
2、保持小区安静;
3、维护交通安全;
。
第十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2、履行宣传、告知政府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义务;
3、为违章装修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4、及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消防管理内容
1、消防器材管理;
2、易燃品管理;
3、消防宣传;
第十二条消防管理责任
1、消防器材无缺少、失效;
2、消防通道畅道;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灭火。
第十三条公共绿化内容
1、修剪、浇灌、施肥、除虫等绿化养护;
2、清理公共绿地;
3、必要的补种。
第十四条公共绿化责任
1、及时养护,促使花草树木的正常生长;
2、保持公共绿地整洁;
3、绿化少虫害、无枯死。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房屋外观
1、外墙无破损,无乱涂乱画现象;
2、户外无违章安装的防盗栅栏和空调;
3、房屋场地无违章搭建。
第十六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共用部位无破损,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2、定期维护保养;
3、专人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
1、环境整洁、无污染;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绿化
1、养护得当,定期修剪;
2、美观协调。
第十九条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道路畅通有序;
2、车辆停放整齐。
第二十条保安
1、统一服装,持证上岗,文明值勤;
2、物业管理区域内防止重大责任火灾、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1、小修:
及时修理,两天内完成,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2、急修:
20分钟到现场,24小时处理,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3、业主报修及时率达90%以上,维修质量合格率达90%以上。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维修和更新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
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其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
平方米;
电梯公寓:
商业用房:
幼儿园:
会所:
地下车位:
个(采暖期),元/月·
个(非采暖期);
露天车位:
个,元/小时;
元/日;
元/月;
其他: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费中已经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等)运行所需的费用,该等能耗费用不另向乙方分摊。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管理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费;
9、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1、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开支)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超过部分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场地的经营性收入中列或由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分摊,除此之外,盈余或亏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期内,如当地物价指数上升幅度较大,甲方向乙方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应征的乙方的同意。
甲方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费自本物业交付之日或建设单位发出的交付通知指定的交付日期之次月计收,乙方不得以房屋质量或以未领房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物业维修基金使用
第二十九条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大会批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拨;
第三十条物业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业主大会决定筹续,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三十一条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六章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第三十二条甲方统一布设,但不得有损小区整体观瞻和侵害业主权益;
第三十三条收益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协议,不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甲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或滞纳金,有权要求乙方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额的支付滞纳金(不得超过千分之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内空格部位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共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甲方与业主签订的第一份协议,由甲方送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