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当前热点争议解读与应对.ppt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04614 上传时间:2022-11-08 格式:PPT 页数:27 大小:64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课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当前热点争议解读与应对.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课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当前热点争议解读与应对.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课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当前热点争议解读与应对.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课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当前热点争议解读与应对.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课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当前热点争议解读与应对.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课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当前热点争议解读与应对.ppt

《课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当前热点争议解读与应对.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课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当前热点争议解读与应对.ppt(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课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当前热点争议解读与应对.ppt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当前热点争议解读与应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当前热点争议解读与应对刘新苗刘新苗刘新苗刘新苗一、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一、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二、劳务派遣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劳务派遣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原因分析三、原因分析11、“逆向派遣逆向派遣”,老员工变劳务派遣工,老员工变劳务派遣工22、被派遣劳动者遭受中间剥削;、被派遣劳动者遭受中间剥削;33、派遣劳动者工作得不到保障;、派遣劳动者工作得不到保障;44、被派遣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被派遣者的权益受到侵害;55、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酬;11、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22、法律立法的空白和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律立法的空白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不作为;不作为;33、工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工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5一、一、一、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的的的条件条件条件条件:

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后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五十万元。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6修改前修改后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被派遣劳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前款规定。

”二、界定同工同酬二、界定同工同酬二、界定同工同酬二、界定同工同酬:

7三、界定三、界定三、界定三、界定“三性三性三性三性”修改前修改后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规定。

”8四、监督与处罚四、监督与处罚四、监督与处罚四、监督与处罚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后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

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未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五、实施五、实施五、实施五、实施本决定自本决定自20132013年年77月月1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劳务派遣业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解读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解读1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四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四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四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四11、协议的确认、协议的确认第四条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认。

1222、关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关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五)其他合理情形。

133、关于关于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第六条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标准支付。

第七条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

第八条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在解除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纺织轻工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