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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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一、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案件的职权分工。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级别级别法定法定一般一般地域地域专属专属指定指定特殊特殊裁定裁定移送移送共同共同转移转移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

(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的顺利执行(三)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三)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第二节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一、级别管辖的概念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工和权限。

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和第一审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和第一审案件。

11、确认发明专利权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33、本辖区有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本辖区有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三)高院管辖(三)高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级别管辖制度的完善第三节第三节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一、概念:

是指同级法院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概念:

是指同级法院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二、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第1717条规定:

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解释第第77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特殊地域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

(一)专属管辖:

(一)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个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个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第1919条:

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共同管辖:

(二)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对某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法院对某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四、地域管辖制度的完善四、地域管辖制度的完善第四节第四节裁定管辖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

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第一,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第二,移送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第二,移送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第三,受移送法院有该案的管辖权;第三,受移送法院有该案的管辖权;二、指定管辖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

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

根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第2222条规定,指定管辖有两条规定,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

种情况:

一是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一是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辖权;二是法院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二是法院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三、管辖权的转移三、管辖权的转移

(一)概念

(一)概念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者由下级人民法院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二)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法院已受理的案件;必须是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移交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移交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两法院是有直接审级的上下级关系的法院;两法院是有直接审级的上下级关系的法院;(三)管辖权转移的情况(三)管辖权转移的情况AA、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BB、上级法院把自己一审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把自己一审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CC、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第一审案件需由上级法院、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第一审案件需由上级法院审判的,报请上级法院决定审判的,报请上级法院决定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五节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一、管辖异议的含义管辖异议又称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

二、管辖异议的条件

(一)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

(二)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三)提出管辖异议的形式和内容三、对管辖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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