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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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章航空人员航空人员第一节第一节航空人员的概念航空人员的概念一、航空人员的定义一、航空人员的定义航空人员航空人员,是指领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是指领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本法所称航空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通信员、乘务员;2.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第(第39条)条)在国际上,对什么是在国际上,对什么是“航空人员航空人员”并没有统一的定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义。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没有使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没有使用“航空人员航空人员”的术语,只是在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中,就下列人的术语,只是在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中,就下列人员颁发执照制定了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员颁发执照制定了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1)飞行人员;)飞行人员;私用飞机驾驶员;私用飞机驾驶员;商用飞机驾驶员;商用飞机驾驶员;高级商用飞机驾驶员;高级商用飞机驾驶员;航班运输飞机驾驶员;航班运输飞机驾驶员;滑翔机驾驶员;滑翔机驾驶员;自由气球驾驶员;自由气球驾驶员;私用直升机驾驶员;私用直升机驾驶员;商用直升机驾驶员;商用直升机驾驶员;航班运输直升机驾驶员;航班运输直升机驾驶员;飞行领航员;飞行领航员;飞行工程师;飞行工程师;飞行无线电报务员;飞行无线电报务员;

(2)其他人员)其他人员类航空器维护(技术员、工程师或机械员);类航空器维护(技术员、工程师或机械员);类航空器维护(技术员、工程师或机械员);类航空器维护(技术员、工程师或机械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务管理员;航务管理员;航空电台报务员。

航空电台报务员。

从上述可见,关于什么是航空人员,只能由从上述可见,关于什么是航空人员,只能由国内法确定。

国内法确定。

二、航空人员的地位二、航空人员的地位航空人员是实施空中航行最活跃的因素。

处于十航空人员是实施空中航行最活跃的因素。

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只要空中旅行,就缺少不了驾驶员和分重要的地位。

只要空中旅行,就缺少不了驾驶员和其他空、地勤人员,对于有效而安全的运行来说,他其他空、地勤人员,对于有效而安全的运行来说,他们的能力、技巧和训练就仍然是必要的保证。

们的能力、技巧和训练就仍然是必要的保证。

由于当今航空器运行的种类很多,也很复杂,因由于当今航空器运行的种类很多,也很复杂,因此就必须防止由于人们的差错或一个系统组成部分的此就必须防止由于人们的差错或一个系统组成部分的失效而导致整个系统崩溃的可能性。

正因为如此,在失效而导致整个系统崩溃的可能性。

正因为如此,在空中航行活动中,各类航空人员都是不可缺少的,都空中航行活动中,各类航空人员都是不可缺少的,都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切实保障飞行安全。

为此,对于航空作,紧密配合,切实保障飞行安全。

为此,对于航空人员的资格及其管理,都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严密人员的资格及其管理,都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严密的规章制度,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使之遵照执行。

的规章制度,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使之遵照执行。

三、航空人员的责任三、航空人员的责任航空人员对保障飞行安全负有重大的责任。

应当航空人员对保障飞行安全负有重大的责任。

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克尽职守,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严格履行职责,克尽职守,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1.“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照刑法第187条或者第条或者第11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第199条)即是说,根据刑法条)即是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有关航的规定,对有关航空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空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期徒刑。

对于未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也将给予对于未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也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应的行政处罚。

2.“违反本法第违反本法第40条的规定,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条的规定,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申领有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照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第205条)条)3.“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1)机长违反本法第)机长违反本法第45条第条第1款的规定,未对民用航款的规定,未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的;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的;

(2)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75条的规定,未按照空中条的规定,未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或者违反本法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第第79条规定飞越城市上空的。

条规定飞越城市上空的。

”(第(第206条)条)4.“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1)执行飞行任务时,不按照本法第)执行飞行任务时,不按照本法第41条的规定携条的规定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2)民用航空器遇险时,违反本法第)民用航空器遇险时,违反本法第48条的规定离条的规定离开民用航空器的;开民用航空器的;(3)违反本法第)违反本法第77条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飞行任务的。

款的规定执行飞行任务的。

”(第(第208条)条)第二节第二节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航空人员是航空器运行链条中关键的一环,但人的航空人员是航空器运行链条中关键的一环,但人的本性也是最为灵活多变的,因此就有必要对之进行必要本性也是最为灵活多变的,因此就有必要对之进行必要的训练和管理,以便把人们的错误减低至最低限度并使的训练和管理,以便把人们的错误减低至最低限度并使他们成为有能力、灵敏、熟练、能够胜任的人员。

颁发他们成为有能力、灵敏、熟练、能够胜任的人员。

颁发执照就是对航空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执照就是对航空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航空人员的执照及分类一、航空人员的执照及分类

(一)关于执照的一般规定

(一)关于执照的一般规定实行执照制度,是对航空人员加强技术管理,促实行执照制度,是对航空人员加强技术管理,促进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的一项重大措施。

为统一国际标进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的一项重大措施。

为统一国际标准,使各国在本国的立法中有所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准,使各国在本国的立法中有所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中就人员执照问组织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中就人员执照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题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规定了充任飞行组成员的授权问题,即首先规定了充任飞行组成员的授权问题,即“除除非持有符合本附件规格并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有效执照,非持有符合本附件规格并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有效执照,任何人不得充任航空器飞行组成员。

该执照应由航空任何人不得充任航空器飞行组成员。

该执照应由航空器登记国签发或由任何其他缔约国签发并由航空器登器登记国签发或由任何其他缔约国签发并由航空器登记国认可有效记国认可有效”。

其次规定了认可执照的方法,即其次规定了认可执照的方法,即“当一缔约国认当一缔约国认可另一缔约国签发的执照以代替自己另发执照时,必可另一缔约国签发的执照以代替自己另发执照时,必须通过在前者执照上作适当批准确定其有效,接受该须通过在前者执照上作适当批准确定其有效,接受该执照作为相等于自己签发的执照。

这种批准的有效期,执照作为相等于自己签发的执照。

这种批准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该执照的有效期限。

不得超过该执照的有效期限。

”另外,附件一中还就体检合格、执照的有效另外,附件一中还就体检合格、执照的有效性、体检合格条件下降以及批准的训练等方面作了具性、体检合格条件下降以及批准的训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体规定。

(二)人员执照的分类

(二)人员执照的分类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就各类发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就各类发照人员(驾驶员、驾驶员以外的其他飞行组成员以及飞照人员(驾驶员、驾驶员以外的其他飞行组成员以及飞行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等级以及年龄、知识、经行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等级以及年龄、知识、经验、技能和体检合格方面,均制定了国际标准和建议措验、技能和体检合格方面,均制定了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各国均可参照,并通过本国立法,予以施行。

施,各国均可参照,并通过本国立法,予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明的工作。

”(第(第40条第条第1款)款)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简称民航总局)自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简称民航总局)自1985年以来年以来先后发布了许多有关规定,先后发布了许多有关规定,就各类发照人员分别在年龄、就各类发照人员分别在年龄、知识、经验、技能和体检合格方面制定了不同的标准和知识、经验、技能和体检合格方面制定了不同的标准和具体要求。

凡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民航总局授权具体要求。

凡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民航总局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可依据此颁发其执照。

有关职能部门可依据此颁发其执照。

二、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二、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一)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

(一)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凡是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航空人员,民航总局凡是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航空人员,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可据此颁发其执照。

也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可据此颁发其执照。

也就是说,领取执照的同时就具有了资格。

如民用航空就是说,领取执照的同时就具有了资格。

如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定规定:

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定规定: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发与管理工作。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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