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商标使用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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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商标使用管理.ppt

第五章第五章商标使用的管理非重点商标使用的管理非重点【重点问题重点问题】1.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怎样规定的?

2.委托印制商标必须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第一节第一节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一、对注册商标变更的管理一、对注册商标变更的管理

(一)注册商标标志的变更与程序

(一)注册商标标志的变更与程序注册商标标志的变更,是指构成注册的必备要素的改变。

商标法第22条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实际上,变更注册商标标志,是提出一个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一)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与程序我国商标法第23条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4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二、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商标注册证是商标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商标权人要妥善保管商标注册证,防止遗失或者损坏商标注册证。

禁止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

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权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三、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法律责任三、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法律责任1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责任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第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第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第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2使用注册商标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法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3违反强制注册规定的责任商标法第6条、第47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42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法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该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商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商标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第二节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一、未注册商标管理的意义一、未注册商标管理的意义商标法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外,生产经营者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人如果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还会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未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标志未经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可能会出现未注册商标使用法律禁用的标志的情况。

二、非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二、非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第一,冒充注册商标的;第二,使用法律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或者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的;第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第三节商标印制管理商标标识是商标的表现形式,加强商标印制管理,对保护商标权,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止商标违法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委托印制商标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一、委托印制商标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要求印制商标的商标权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以下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商标印制委托人具有合法资格的证明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合法使用商标的证明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包括商标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的证明文件,下同。

),或者由商标权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1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时,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1份复印件;商标权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商标权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1份复印件。

二、商标印制单位不得印制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二、商标印制单位不得印制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应核查下列内容:

第一,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第二,印制未注册商标的,该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第三,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有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其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委托人未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者要求印制的商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三、商标印制管理制度三、商标印制管理制度1.登记建档制度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登记建档制度,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要求印制的商标均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商标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未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商标印制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若所印制的商标侵犯他人商标权时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2.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

3.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对废次商标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使其流入社会。

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的期限为2年。

四、违反商标印制管理的法律责任四、违反商标印制管理的法律责任商标印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为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撤销其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

第一,承印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商标的;第二,承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商标的;第三,不按规定执行登记建档制度的;第四,不按规定执行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的;第五,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存档备查的期限少于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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