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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管理

1、鼓励采用转帐方式

2、现金使用范围

3、库存限额(3-5天日常零星开支)

4、不得坐支

5、当日现金收入送存开户银行。

6、提现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的定义

支付结算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行卡、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法律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方式有:

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信用证

 2、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必须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3、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

规定印制的

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否则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支付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伪造:

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

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金额的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如壹(壹)、贰(贰)、叁(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柒)、捌、玖、拾(拾)、佰、仟、万(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后加“整”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如:

¥100.00

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写或不写“整”(或“正”字);

如:

¥100.01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如:

¥100.12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不能人民币:

壹佰伍拾元整或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

(1)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1508.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捌元伍角整。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15008.50应写成人民币壹万伍仟零捌元伍角整

③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是“0”,千位不是“0”,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如:

¥201583.35

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角位为不是“0”,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如:

¥2580.35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如:

¥689.04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3、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月:

1、2、10;日:

1—9、10、20、30前加零

日:

11-19前加壹(10-19应读成壹拾几)但10读成零壹拾

2月14日5月1日12月2日10月1日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

1、定义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2)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是活期存款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的目的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

(4)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从存款人的角度划分

 根据存款人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办理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划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按照开户地点的不同划分

 根据开户地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可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2、自主选择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地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为存款人保密原则

 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和有关资料。

4、守法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地点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程序

(1)填制开户申请书(存款人名称)

(2)开户银行依法审查

(3)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核准

(4)开立账户

(5)签定协议

核准制度: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备案制度:

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通知制度:

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通知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变更事由: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不需办理变更)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2、变更的时间要求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程序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

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

情况说明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3、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的注意事项

(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如果上述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四)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不得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基本存款账户

收入汇缴账户业务支出账户

只收不付只付不收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设立临时机构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上述第②③项,存款人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的存款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上述第

(1)至第(10)项中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

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5、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其中,属于第

(2)(3)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权利)

2、票据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又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2)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3)信用功能:

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债权人可以签发票据,指定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由此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

(5)融资功能

持票人

贴现:

商业银行(农行)

转贴现:

另一家商业银行(工行)

再贴现:

中国人民银行

4、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支票汇票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本票)

(2)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汇票)、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5、票据权利责任

A→B→C→D

F(付款人)G(保证人)

付款请求去权(第一顺序权利):

持票人汇票:

承兑人

本票人:

出票人

支票人:

开户银行

(付款义务)

权利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收款人

被背书人背书人

背书人保证人

保证人出票人

(偿还义务)

6、票据行为:

出票(填制、交付)、背书、承兑、保证

7、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如果缺少当事人的签章,票据无效或该项行为无效。

(2)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8、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不记载,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

记载,具有票据的效力。

非法定记载事项:

记载,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9、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人或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②包括: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现金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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