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公民文化》期末考试名词解释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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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公民文化》期末考试名词解释案例分析

名词解释

柏拉图的民主政体是一种使人乐意的,无政府状态的,花哨的管理形态,在这种制度下,不加区别的把一切平等给予一切人,不管他们是不是平等者。

参与型的政治文化:

它存在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在这里人们积极参与政治,极其自觉地关注其权利和职责,社会成员对政府系统及其输出,以及政治系统的输入和作为参与者的自身都有高度的取向。

臣民臣民是指屈从或被动服从于权力的人。

臣民的本质是“奴性”。

臣民对国家具有强烈的依附性,缺乏独立的人格和意志,相对国家权力而言只有义务没有实质上的有效权利。

臣民型政治文化它特别的存在于殖民地社会中,人们对政治系统有高度的取向性,对其输入和作为政治参与者的自身取向近乎于灵,默默接受政治统治者所施加的政治影响,并不企图影响政治也不企图对政治统治者提出具体要求。

城邦就是一个城市连同其周围不大的一片乡村区域,就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

传统型统治是建立在对个人权威的信仰与服从的基础之上,即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之上,对个人的服从是基于圣神化的传统或习俗,服从个人并非因为这个人是传统或习俗的代表者,服从个人本身就是社会的一贯传统。

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的一种手段,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

地域性政治文化它存在于简单的传统社会中。

非洲部落社会和一些地方自治共同体,就是地域型政治文化的典型。

这类政治社会里,行为者自发地实现了政治,经济和宗教角色的联合,而极少有专门的政治角色。

法理型统治:

是以法律为信仰的。

法治是法理型统治的合法性基础,而并非以人治为基础,甚至是排斥人治的。

法律是以理性为取向的,是抽象的、非个人的,这种理性的法律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通遵从,从仅服从法而非个人。

法律意义上的封建主义一种围绕着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而产生的一种法律体系,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封君封臣这样一种法律的身份隶属关系。

法律纸面化法律法规仅停留于纸面条文上,未能演化为生活中的事实规则。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它强调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最高权威,政府在法律的统治之下。

与此相类似的一个概念是“法制”,表示一种法律制度、法律秩序,或者是根据法律制度进行的统治,它本身并没有规定法律与政府的关系。

公共领域:

是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上,由社会公众对国家权力进行理性批判、对公共事务进行自由讨论和意见表达而形成的公共空间。

公共自主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就公共利益问题来平等、自由的发表意见,并在整体上形成相互的理解一致和共识。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民文化:

亦即公民政治文化。

是一种基于公民身份和行为的一系列观念、态度、品性和价值取向。

是一种建立在沟通和说服基础上的多元文化,它是一致性和多样性共存的文化,它是允许变革,但必须有节制地进行的文化。

公民自主就是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就公共利益问题来平等、自由地发表意见,并在整体上形成相互的理解一致和共识

合法性指人们对现存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自觉认同和服从是对现存制度的内生性确认和信仰

卡理斯马型统治是指马克斯·韦伯按照统治的合法性根据建立在对个人权威的信仰与服从的基础上,即都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的一种理想类型统治。

对个人的服从则是出于对被追随者天赋神圣权力的信仰与崇拜。

良法之治是指对社会发展超积极或推动作用,从一定意义说,也就是具有真、善、美之品格的法

民情人在一定的社会情况下拥有的理智资质和道德资质的总和。

民主化指国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主要是政治层面)建立和完善民主的过程,即民主化就是造就一个更加开放、更具参与性和更少威权的社会的过程。

人民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市民社会:

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

它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

它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

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具有独立性制度性的特点。

市民社会从根本上说,市民社会是相对于国家的私人领域,是相对于普遍利益的私人利益,意味着多元利益、多元权利、多元自由和理性自律精神。

私人自主公民就私人生活问题的自主决断和处理权利,以及受到保障的自由平等的社会生活权利和交往权利。

狭义的公共参与指公民在代议制政治中参与投票选举的活动,即由公民参与选出代议制机构及人员的过程。

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责任。

新公共行政它提供在公共事务中广泛程度的公民与公务员参与,它寻求增加在组织事务和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所有公共部门员工的参与。

它鼓励公民以个体或集体的形式广泛地参与公共行政,从而使公共行政更响应公众呼声和以顾客为中心。

形式理性是一种经济行为的形式上的合理因该称之为他在技术上可能的计算和它真正应用计算的程度。

有限政府答:

有限政府的涵义是,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有特定的功能、效用和范围,不能够想干涉什么就干涉什么。

有限政府的权力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政府主要应该依据宪法的授权行使权力,并且依据宪法做服务型政府。

超出宪法之外的权力是不合法的权力。

儹主政体是实行恐怖的专制,专权专断,纵欲享乐,根本就不考虑人们的幸福与否。

政治体制的合法性指政治体制使人们树立和坚持对当今社会来说现存政治制度最理想的信念的能力。

案例分析

1997—1998年间,亚洲金融危机席卷东南亚和东亚,韩国也未能幸免。

但在金融危机降临韩国时,韩国公民纷纷捐出家中的金银首饰,放弃出国旅游的机会。

一些驻外人员主动降低生活标准,人们都尽量购买本国产品而减少进口商品的消费。

简述韩国公民做法对我们的启示?

答:

为什么会这样?

是他们家里缺钱么?

不。

韩国人说,是因为国家遇到了困难,外汇储备严重不足,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

韩国公民的做法有利于帮助国家稳定物价,化解金融危机。

由于本国货币贬值,别的国家纷纷出现了挤兑美元的风潮,可韩国没有。

正因为如此,几年后,当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仍深陷在金融危机的泥坑里时,韩国却已走出了金融危机的阴影,经济开始顺利复苏。

这就是爱国精神的作用。

有人打了一个比喻:

在茫茫大海上,一艘船在航行,船上有不少乘客,这时,船迷失了方向,怎么办?

是应该实行民主,由船上所有的水手和乘客共同决定船的航向,还是由有经验的专家来掌舵?

这个例子常用来做反对民主的理由。

主张放弃民主而由专家来掌舵的人认为,治国正如掌舵一样,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而普通老百姓对此是完全无知的。

所以,民主必然是无效率的,它只会使国家这艘大船陷入危险。

试评述这一观点

答:

这种贤人治国论或精英治国论并非毫无道理。

但问题在于:

首先,权力的行使与权力的归属是不同的,民主首先意味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至于权力的具体行使则往往委托给政府,而不可能由每一个公民亲自去行使。

所以,乘客们可以把掌舵的权力交给他们所信任的专家,这并不违背民主原则,因为,专家掌舵的权力是由乘客们授予的。

其次,人是有理性的,当危险来临时,他们自然希望能有一位优秀的专家来带领他们走出危机。

但真正的专家并不是自封的,此时,除了民主选举之外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最后,选举也有可能选出错误的领导,即民众也很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此时,仍然需要民主来纠正。

当乘客们发现掌舵者水平不行或居心不良时,当然有权重选一个。

也就是说,民主不仅仅在于选举,还在于事后的监督。

乘客们在把掌舵的权力委托给专家之后,不等于就放弃了全部权力,相反,他们还应保留最后决定权和重新选择权。

2002年8月,某市一对夫妻在家看色情录像,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进入他的家里,将其带到派出所拘留起来。

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最后,当地公安部门明确宣布,警察对这对夫妻的做法的是错误的,并做出了相应的赔偿。

结合这一案例谈谈国家权力的界限。

答:

宪政与法治的实现是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密切相联的。

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只能在公共政治领域发挥作用,而不能越界干涉公民的私生活。

这是公民个体在面对强大的国家力量时的一道保护屏障。

所谓私人领域主要是指公民的家庭生活、个人交往、个人的生活方式与兴趣爱好、个人的思想信仰及个体间的经济活动等,在这个领域内个人享有充分的自由。

比如说我想穿什么样的衣服,听什么样的音乐,跟谁结婚,等等,国家无权过问。

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特征,是公民私人领域得到保障,国家的公共政治权力只在公共事务中起作用,它不得介入私人领域。

这也是现代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有信仰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婚姻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犯。

曾经有一个公民因为不服某国家单位歧视性的招聘条件,愤而起诉到法院,其理由是我国宪法规定了人人平等的原则,而该国家机关却违背了这一规定。

但法院并没有立案,因为法院对这一案件感到很为难。

最后只能以和稀泥的方式解决了这一纠纷。

试分析法院为什么对这一案件感到很为难?

答:

我们的法院不能审查宪法案件的理由是,宪法规范是原则性和抽象性的,它体现的只是法律的基本理念和精神,而不涉及到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方的义务关系,因此不具有操作性,不能作为裁判性规范。

当然,这也与国家体制中的权力分配结构有关。

在司法中,运用宪法规范往往涉及到对宪法规范的解释,而解释宪法的权力在我国不属于法院。

从2003年起,房地产商就在不断发起“居住改变中国”的大型宣传。他们鼓吹房子所凝聚的财富,鼓吹自身所肩负的使命,鼓吹房地产之于中国的意义。可是在北京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缪青看来,新型商品房社区之所以能“改变中国”,其最大意义恰恰在于,这里正在孕育最朴素的公民文化———里弄和大院的消失以及随之而来新型社区的建立,正在成为中国公民文化发育的基础和动力。

商品房社区为什么能成为中国公民文化发育的基础和动力,简述其理由。

答:

在商品房新型社区的人际交往中,人与人的关系是不分等级亲疏的,既非君臣也非父子,因而熟人社会的规则包括行政命令,在这里往往行不通。我国传统社会的宗族组织是按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人们受宗法制度和宗法权威的支配,并按人们的辈份、年龄、性别等形成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单位制度是按行政方式组织起来的,一个人在行政上隶属于一个单位,几乎其生活的全部都受单位行政上司的管辖和支配。而新兴起的商品房社区则是由平等的公民组成的,宗法关系和行政关系在这里都失去了意义。社区这种特征为公民文化的发育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成为现代公民成长的摇篮。

19世纪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在考察了美国民主之后认为,乡镇民主是美国民主的基石,美国民主正是从其早期新英格兰乡镇自治的传统中发展起来的。

托克维尔评论道:

人人都是本身利益的最好裁判者,在美国,人民主权原则首先是在乡镇的治理中得到应用的。

在殖民地时代和美国建国初期,新英格兰的乡镇在只与本身利益相关的一切事物上享有自主权,在其他事物上服从于州。

乡镇不仅形成自己的自治制度,而且培育了支持和鼓励这种制度的乡镇精神。

试分析美国民主发育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

答:

美国的民主制度像小草一样是由细小的根部发育成长的,它坚实的根就是乡镇民主。

因此有人称美国式的民主为“草根民主”。

我国历史上没有西方那种社区自治传统。

近些年来,社区民主建设刚刚起步,仍处于很稚嫩的状态。

要使社区担当起更重要的角色和具有真正自治的性质还需要我们每个公民坚韧不拔的长期努力。

为了国家的民主化,我们先要夯实它的地基。

近年来,在农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村民自治的实行,农民的参与意识被唤醒,村民自治已经成为我国政治舞台上最引人注目的政治景观。

在城市,随着社会保障、医疗体制、住房制度、后勤服务等各项改革事业的迅猛发展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原有的“单位”体制正在解体,单位组织的功能逐步弱化,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日渐松懈。

与此同时,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

特别是近些年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趋势更为明显。

此外,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老龄社会的提前到来,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等,都使社区的角色日益凸显出来。

公民开始越来越多地将目光转向社区,一个社区民主建设的繁荣时期即将到来。

1995年3月,珠海韩国瑞进电子有限公司的老板无理要求车间的120多名中国职工向她下跪,否则就开除。面对这种无理要求,除了一名职工断然拒绝而离去外,其余的职工都纷纷跪了下去。这一事件虽然发生十几年前,但在今天仍值得我们反思。

问题:

结合公民文化的学习,谈谈对这一现象的看法,以及如何处理个人尊严与老板的关系。

答:

这一现象说明几千年的逆来顺受的传统臣民人格在今天仍有一定影响。在传统社会,中国人是习惯了下跪的。向父母下跪,向长者下跪,向皇帝和所有掌握权力的大小官僚下跪,以至于为了任何目的而向任何人下跪!

几千年的专制政治和宗法社会软化了我们的膝盖,我们太容易下跪,习惯于下跪,下跪而不知下跪之屈辱。在传统的专制政治和宗法社会已经消逝的今天,如果我们还那样屈辱地活着,那就是自我作践。

老板与雇员在财富上不平等,但大家在人格上、基本权利方面是平等的。在工作上服从老板,但人格不能屈从于他。

如果因为工作,老板在他的职权范围内,可以惩罚我,如处分、开除、降薪、撤职等,但他不能侮辱我的人格。作为现代公民,我们应该有自尊心。当自己的尊严被损害时(如被强迫下跪、无理搜身、辱骂之类),我们有权拒绝并甚至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德国纳粹时期的幸存者尼莫拉牧师曾经说过一段发人深省的话:

“他们杀共产党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当他们杀工会分子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人;当他们杀犹太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随后他们向天主教徒而来,我没说话,因为我是新教徒;当他们杀我的时候没有人说话,因为已经没有人了。”

问题:

尼莫拉牧师的反省对公民维权有何启示?

答:

公民与公民的命运是息息相关的,尤其是在事关人权的问题上。全体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它像一个链条上一个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只要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链条就会出问题。因此,无论践踏哪一个具体的个人的人权,实际上都是在践踏全体公民的人权,作为公民,决不能袖手旁观。否则,这一次是别人,下一次就很可能轮到自己;这一次你袖手旁观,下一次别人也会对你袖手旁观。我们的冷漠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它会使侵权者受到鼓励,养成侵权的习惯,这样,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就都失去了保障。

从2003年起,房地产商就在不断发起“居住改变中国”的大型宣传。

他们鼓吹房子所凝聚的财富,鼓吹自身所肩负的使命,鼓吹房地产之于中国的意义。

可是在北京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缪青看来,新型商品房社区之所以能“改变中国”,其最大意义恰恰在于,这里正在孕育最朴素的公民文化———里弄和大院的消失以及随之而来新型社区的建立,正在成为中国迈入公民社会的基础和动力。

商品房社区为什么能成为中国迈入公民社会的基础和动力,简述其理由。

分析:

在商品房新型社区的人际交往中,人与人的关系是不分等级亲疏的,通俗一点儿说,既非君臣也非父子,因而熟人社会的规则包括行政命令,在这里往往行不通。

案例:

自2006年11月25日,广州颁布禁令“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以来,引起各界的广泛争议。

政府一纸禁令一下,20万辆电动自行车便成废铁,20万市民的私有财产因此受到侵犯,3000多从业人员的劳动机会被相应剥夺。

广州市的做法涉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宪法》,问题是,对此公民应该采取什么态度?

是听之任之——反正公权力如此之大,“胳膊拧不过大腿”,还是采取过激方式闹事?

抑或采取一种更加理性的方式进行反抗?

广州市民叶存环的做法对此做出了很好的回答。

叶女士将广州市番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成为第一起“禁电”行政诉讼案。

此案将于2007年1月8日开庭。

此案中,值得关注的是,叶女士并不是单枪匹马用“胳膊”去拧广州市政府的“大腿”。

叶女士的背后是广州市自行车协会,协会的背后是对“禁电”提出质疑的法律界人士。

去年12月6日,该协会发出了“为电动车用户提供法律援助的声明”,鼓励电动自行车用户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表达诉求。

据了解,作为行业组织,自行车协会这次能站出来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质疑”,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在广州市“禁摩”的时候,电动自行车利益群体没有施以援手,此后,电动自行车利益群体也成了待宰的羔羊。

电动自行车被禁后,下一个该禁的又是谁?

这是自行车协会站出来的最终原因。

请问叶女士的行政诉讼案对公民维权有何启示?

分析:

叶女士的行政诉讼案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两个新思路。

首先,非暴力、理性反抗地方政府部门是公民社会维权的基本方式。

这个话题已讨论得太多,但至今这一做法并没有得到尊重。

大家都知道,在美国任何纠纷都会演变成司法问题,都会交给法院来裁决。

这应该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

在我国,类似叶女士的对抗政府部门的案件虽然很多时候能够督促政府改进,但大量案件是无法胜诉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第二条思路是通过社会组织的力量对抗公权力。

单个公民的力量是薄弱的,但单个公民组成的利益群体力量则是强大的。

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里,国家、个人、社会组织三足鼎立。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社会组织牵制、对抗公权力,公民是抵挡不住公权力的侵犯的。

在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里,政府决策,一定是各方利益妥协、平衡的的结果,而不是充当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言人。

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发挥真正的作用。

值得欣喜的是,除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外,中国真正自主的民间组织已经开始形成,民间力量终将成为培育公民社会,促使社会走向和谐的重要力量。

广州市自行车协会的这一举动,不仅是在帮助电动自行车用户维权,也是走向自主的过程。

案例:

居住改变中国居:

公民文化正在社区中兴起

①当下,大量新型社区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国人原有的居住方式,同时也促使人们的行为和观念发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

②在老社区里,居民很少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居委会是“政府的腿”这一观念被广泛接受,人们参与社区活动主要是由政府来推动。

而在以“财富起跑线”划分的新型商品房社区里,居民更愿意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在社区体制创新的过程中,出现了强调规则和制度化的公民参与趋势。

③“一提起‘公民’,大家反应出来的就是爱国,就是向国旗敬礼。

其实不完全是这样。

”北京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缪青说,“在不少新型商品楼社区中,人们表现出来的自下而上的公共参与以及维权意识和自我管理技能的增强,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文化,它是超越血缘和熟人关系的。

”④不少事实支持这种判断。

一名网友回忆当年在大杂院的生活时说,“我生活的那个大杂院,有个邻居一到夏天就买了许多蝈蝈挂在院内,吵得我根本睡不好觉。

可大家只能彼此容忍,实在不行了可以找居委会大妈反映,但要是谁真的自己跳出来和别人发生冲突,肯定会被邻居视为不通人情。

”如果自己生活在新型的商品房小区,肯定会直接去敲这位邻居的门,把意见直言不讳地提出来。

⑤在新型社区,人们的“耐心”正在减少,碍于人情、抹不开面子的情况也越来越鲜见,维权和参与管理正日益成为流行的话题。

人们不再听凭物业公司随意调高物业费用,也不再任由建筑噪音破坏自己的生活质量。

不管是私下谈判还是对簿公堂,新型小区居民都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这种建立在自购住房基础上的维权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发扬。

随着城市化和科技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增长,旧有的“熟人”邻里正在被新的“公众”邻里所取代,从而为公民创造更多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机会。

缪青意识到,“在新型社区的人际交往中,人与人的关系是不分等级亲疏的。

”⑥环境的改变迫使人们学习和适应另一种游戏规则,即如何通过制度和协商,解决平等利益主体间的问题。

缪青认为,我们社会必须要通过这个过程,才可能形成社区参与式民主的框架,人们也才可能由此养成开会决定事情的习惯。

那些最先养成这种习惯的人往往成为时势造就的英雄,比如身居北京的舒可心。

他精心策划了全国第一个业主以和平方式大“闹”房展会事件,迫使发展商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解决了问题。

正因为此,他被某媒体评为“中国社区十大维权先行者”之一。

其实,民主不是什么阶级的意识形态或者政治标签,而是一种日常生活的理念、模式,是一种最常用的处理共有财产、公共事务的方法和工具。

⑦先行者的足迹意味着一种超越中国古典治道的新选择。

中国古典治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

其理想社会是国家长治久安,百姓安居乐业。

这一治道的重心在于,试图找到或者试图塑造那些能够替老百姓着想的英明君主和清官贤相。

而政府的廉洁和效能有赖于道德的修养和内圣外王的规范。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长达2000年的追寻长治久安的过程中,中国古典治道始终无法贡献出一种方案、一种体制,能够广泛地激发民间的活力,特别是自下而上地保护公民权利和遏制公共权力的滥用的方式。

其最重大缺失在于,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没有一个制度化公民参与的机制。

⑧如今,这个机制正在兴起。

然而还仅仅是开始。

在缪青的一项调查中,在回答“您认为一些居民不愿参与社区工作的原因是什么”时,67.2%的人竟然说没有时间。

这一方面说明在城市和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公民参与的空间还很大,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未来社区治理中如何推进公民参与,特别是发展自下而上的制度化参与以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需求,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节选自2007年2月26日《中国青年报》,有删改)

问题1.下面的理解和分析,从公民文化角度分析不合理的两项是:

(BR)

A.文章第二段中“政府的腿”是指由政府督促、被动工作的社区组织。

B.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文化是指公民身上所表现出来的自上而下是指公民身上所表现出来的自上而下公共参与以及维权意识和自我管理技能的增强的

C.文章第四段写网友回忆一节,目的是将“大杂院”生活与新型社区生活进行比较,论述了新型社区公民维权意识的变化。

D.在新型社区公民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扬,但公民的参与机制还远远没有完善,机制的制度化完成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E.居住在新型社区的人们普遍都缺少耐心,也不再顾虑人情与面子。

2.下面各句不能能说明新型社区的出现“促使人们的行为与观念发生了变化”的一项是:

(D)

A.人们不再听凭物业公司随意调高物业费用,也不再任由建筑噪音破坏自己的生活质量。

B.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不分等级亲疏。

C.舒可心策划了全国第一个业主以和平方式大“闹”房展会事件。

D.有超过六成的人以没有时间为借口不愿意参与社区工作。

3.结尾一节,一些人说不愿参与社区工作的原因是“没有时间”,你认为其深层的原因是什么?

其深层的原因是:

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自上而下的古典治道,压抑了人们的民主参与意识(不能广泛地激发民间的活力),始终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化公民参与的机制。

4.文章开头说新型社区的出现,促使人们的行为和观念发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这种“变化”体现在哪些方面?

(1)公民更愿意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参与意识增强);

(2)维权意识得到发扬;(3)民主意识增强(政治权利意识觉醒);(4)自我管理技能增强;(5)学会通过制度与协商解决问题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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