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九章汇票4-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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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九章汇票4-5.ppt

第四节第四节承兑承兑一、承兑概念、特征.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特征

(1)附属票据行为;

(2)单方票据行为;(3)承兑的内容:

是付款人作出表示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4)承兑是要式行为:

必须依票据法作成和交付;(5)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

持票人的汇票只有付款人作出承兑后,付款请求权才能落实。

(6)承兑是汇票的特有制度:

本票和支票没有承兑问题。

承兑只适用于汇票。

(7)承兑适用于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不用承兑。

(是否适用银行汇票?

)1二、承兑的程序.承兑提示。

(1)概念:

承兑提示是指由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人作出承诺,表示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行为。

(2)提示承兑期间: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逾期提示承兑的后果付款人可不予受理;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2.付款人表示承兑

(1)付款人向持票人签发回单票据法第四十条第款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回单是表明汇票下落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有力证据。

(2)承兑期限:

3日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承兑的记载事项

(1)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文句:

承兑必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

承兑日期:

承兑人签章付款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记载。

付款期自汇票承兑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得记载事项:

票据法未明确(3)禁止记载事项:

视为拒绝承兑部分承兑:

附条件承兑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加条件;承兑付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三)拒绝承兑的原因1.不符合资金关系的远期汇票

(1)不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不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2.不符合原因关系的远期汇票5(四)汇票承兑的效力1.对付款人:

承兑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成为第一付款责任人。

2.对出票人和背书人:

成为第二债务人,如果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时,出票人在对持票人清偿后,可以作为持票人,就票据金额、利息、费用等,直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和追索;3.对持票人:

付款请求权从期待权转为确定的权利。

6(五)参加承兑P173我国票据法未作规定。

自学7承兑案例某年3月12日,华洋贸易公司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华洋贸易公司卖给欣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手提电脑,交货期为4月1日,合同总价款为250万元,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2个月后付款。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并且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工商银行申请承兑。

该银行承兑,承兑日期为6月1日。

汇票承兑以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交给华洋贸易公司。

华洋贸易公司拿到汇票以后,为了马上得到资金,立即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农业银行申请贴现。

农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查询,回答是“承兑真实,有效”。

于是,某农业银行办理了贴现,将200万元贴现款转到华洋贸易公司的帐户上。

后来,华洋贸易公司货源出现问题,无货可以提供。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见不到货物。

经过调查发现,华洋贸易公司根本没有货物,也没有准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通知某商业银行,合同有欺诈嫌疑,要求拒绝承兑。

工商银行又通知农业银行,以该承兑汇票所依据的合同是欺诈合同,合同无效。

承兑也无效,拒绝对该汇票付款。

贴现银行,即农业银行声称经查询,工商银行确认“承兑真实,有效”,所以,承兑银行,即工商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

8本案参考结论本案参考结论本案中,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以后,应当承担无条件付款之责任。

农业银行因为贴现行为成为该汇票的正当权利人,有权要求工商银行付款。

9付款人与承兑责任付款人与承兑责任案例案例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杰克兄弟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9月4日在某市签订了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

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杰克兄弟有限责任公司出售5000公吨大米,每公吨单价为FOB上海96美元。

总价款为48万美元。

付款方式为承兑交单后50天付款。

合同指定永利有限责任公司为付款人。

合同签订后,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0月30日发运5000公吨大米,永利有限责任公司随后在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出具的,日期为1999年12月25日的,进口托收结汇通知书上,许诺承兑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给永利有限责任公司的,金额为48万美元的汇票,并同意至2000年1月30日付款。

永利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0年6月17日和2000年10月25日向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货款计28万美元,余额20万美元未付。

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0月向法院起诉永利有限责任公司,该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0年11月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为:

由永利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所欠货款20万美元与利息3,000美元。

永利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调解书签字生效后分3期归还:

首期在调解书生效后3天内支付3,000美元,第2期在调解书生效后40天内支付10万美元,第3期在调解书生效后90天内结清尾数。

10由于永利有限责任公司后来没有履行调解书,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0年12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

永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2月2日又向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10万美元。

后,经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数次催促,永利有限责任公司仍没有向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余额计10万美元。

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02年1月6日向某市仲裁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杰克兄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0万美元与利息。

杰克兄弟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2月7日答辩,称:

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市仲裁分会申请仲裁,是基于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利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货款这一债权债务纠纷,此纠纷已由法院作出调解书,确认由永利有限责任公司向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也已向该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

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如尚未收齐货款,应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而不应向某市分会申请仲裁。

杰克兄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仲裁庭认定:

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驳回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要求。

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3月7日提出驳,认为:

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利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纠纷属票据关系。

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

东方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杰克兄弟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与票据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问题集中在:

(1)在承兑交单的情况下,合同指定的付款人许诺承兑汇票是否真正的承兑行为?

(2)若不构成承兑,买方的付款责任又如何?

(3)当法院的调解书确认了合同指定的付款人有义务支付所欠余款时,卖方有无权利要求买方支付该笔余款?

11五、五、保证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票据法上的保证是指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2.特征:

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以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的行为。

要式行为:

票据保证是在票据上或者粘单上作成才具有法律效力。

单方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要式作出,它不需要经过出票人和持票人的同意,是一种独立担保行为,对出票人、持票人都有利。

1213

(二)票据保证与一般债务保证的区别票据保证是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事项在票据上记载才能生效。

民法上债的保证是不要式法律行为,依当事人任意约定、书面或口头形式均可(我国担保法要求书面);票据保证有独立性,即使票据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仍要承担票据责任。

而民法上债的保证原则上从属性,若主债无效或可撤销,则保证债务也将元效或可撤销。

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无先后顺序之分,债权人可不分先后主张其权利。

民法上的一般保证,债权人则必须先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等等。

14(三)汇票保证分类1.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3.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我国票据法只有全部保证和正式保证。

15(四)保证的范围和保证当事人()保证的范围。

票据保证是以追加票据信用为目的票据行为,它只用于具有信用证券机能的汇票和本票关系之中,即票据保证只用于汇票和本票。

()票据保证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保证人是指现实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的第三人;被保证人是指票据保证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票据债务人一旦由他人为其提供保证即为被保证人。

16(五)汇票保证的作成规则1.必要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票据保证行为属要式性行为,必须依票据法的规定的要式进行记载作成保证和交付才能成立。

2.无效记载事项:

保证所附条件。

票据法第48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17(六)票据保证的法律效力()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有人所享有的汇票的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保证中的保证人对被保证的汇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承担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和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18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保证案例案例甲公司因销售墙面玻璃给乙公司,得到乙公司签发的一张面额38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3个月期满付款。

甲公司拖欠丙公司的物业管理费40万元,就将此汇票背书给丙公司,尚余2万元转入下期费用。

丙公司拖欠丁公司建筑材料货款50万元,面临丁公司的不断追索,丙公司欲以此汇票顶38万元货款,余额12万元写下新的还款承诺。

但是丁公司表示不太相信此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能力,要求丙公司提供保证人担保。

丙公司无奈,只得找了A商场作保证人,A商场要求丙公司继续为自己提供中午伙食服务,并以满足此条件为先决条件承担票据付款责任。

由于票据背书栏已填满,A商场就打印了一份保证合同加盖商场公章给了丁公司。

在票据期满时,丁公司持票到银行提示付款,但银行表示乙公司账上没有足够的存款,将票退回,并开出拒绝付款证明。

丁公司持汇票和拒绝付款证明向甲公司和丙公司追索,但是这两家公司均已陷入财务困境,没钱付款。

丁公司就转而向丙公司的保证人A商场追索。

A商场以丙公司没有履行继续提供中午伙食的条件,自己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付款。

丁公司的律师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保证附有条件的,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所以,A商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思考问题】1A商场的保证行为是何种性质的保证?

丁公司能否要求A商场承担票据责任?

2A商场提出的先决条件有无法律效力?

3如果你是此案的律师,你应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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