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ppt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02815 上传时间:2022-11-08 格式:PPT 页数:86 大小:12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物权.ppt_第1页
第1页 / 共86页
民法物权.ppt_第2页
第2页 / 共86页
民法物权.ppt_第3页
第3页 / 共86页
民法物权.ppt_第4页
第4页 / 共86页
民法物权.ppt_第5页
第5页 / 共8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法物权.ppt

《民法物权.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物权.ppt(8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法物权.ppt

第十一章物权概述了解物权法意义,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客体和种类,物权效力,物权的变动等问题。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法的发展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

、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

、物权是当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债权法律关系则是特定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内容上,物权表现为支配权,债权表现为请求权。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在权利取得方面,物权的取得只能是合法行为,而债权则不一定。

第三节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采取法定主义原则。

各国民法规定的物权可归纳为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学理上对物权有以下分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本权与占有、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第四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共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就是说后发生的物权不得不让先发生的物权居于优先地位。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其妨害,称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混为一谈。

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支配的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是在不能恢复原物的原状时,以金钱行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开原则要求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即使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可引起物权的变动,这些引起物权取得或丧失的法律事实,就是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的取得、法律行为:

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设定他物权的行为。

、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取得时效;()公用征收和没收;()依法取得(行使留置权);()附合、混合、加工;()继承;()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二)物权的消灭、法律行为:

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标的物灭失;()定期间届满;()混同。

四、物权的公示

(一)动产交付及其法律效果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并不是单纯的转移占有。

(二)不动产登记及其法律效果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薄册上。

第十二章所有权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所有权种类,如何行使、如何实现,相邻关系,共有第一节所有权的一般原理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内容从所有权的作用考察,所有权的内容表现为所有权的多项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干涉。

三、所有权的限制多国民法通过禁止权利滥用,相邻关系等等规定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限制。

四、所有权的实现

(一)所有人自己行使权能

(二)所有人通过他人行使权能实现其所有权五、所有权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保护方法:

、请求确认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赔偿损失第二节所有权的种类一、不动产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2、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集体所有

(二)房屋所有权1、房屋所有权的概念2、房屋的区分所有权(三)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其权利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相邻关系。

从本质上讲,相邻关系是一方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权利的限制。

2、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相邻关系虽从权利角度可称为相邻权,但不是独立的权利,只是所有权内容的延伸或限制,这种限制或延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虽然也调整不动产毗邻人之间的利用关系,但这种调整是基于当事人间的合意。

3、相邻关系的种类二、动产所有权

(一)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1、善意取得:

原物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物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须具备以下条件:

()占有人所非法转让的,必须是动产。

()非法转让人的对原物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

()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取得。

()善意第三人必须是不知或不应知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2、先占:

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3、添附:

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4、时效取得:

依取得时效的规定而取得所有权。

须具备以下条件:

()占有必须是和平、公开的;()要以所有人的名义或意思占有;()占有应为不断地占有;()占有必须是善意的;()占有须经过一定期间;5、许可取得:

我国公民、法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直接取得属于国家的财产。

(二)动产所有权的传来取得买卖、赠与、继承为传来取得的主要方式,其中尤应注意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式交付。

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交付即移转占有。

交付的方法主要有:

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占有特定;4、指示交付;5、拟制交付;6、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买受人提货的,出卖人通知买受人自提货物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7、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出卖人代办邮寄、托运货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邮局、承运人,视为交付。

第十三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1、共有和公有的区别2、共有和“一物一权主义”第二按份共有一、概念和性质二、内部关系三、外部关系四、分割第三节共同共有1、共同共有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整体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2、共同共有的特征()各个共有人的所有权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以共有人之间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有人自己的份额在分割共有财产时方能确定。

3、共同共有的产生与消灭()因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而产生()因分割共有财产而消灭第十四章用益物权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以及种类用益物权的特征和内容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用益物权的种类第二节地上权一、地上权的概念和特征地上权是指为行使对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或树木、植物的所有权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地上权。

地上权具有以下特征:

、地上权是在他人土地上设定的物权。

、设定地上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存自己在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

、地上权的主体是他人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在他人土地上的森林、植物的所有人,即使在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也可以设定地上权。

但必须是为了建设。

、地上权具有让与性和继承性。

二、地上权的作用自罗马法以来。

就有“地上物属于土地”的法律格言,但是若依此原则,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无法取得其所建房屋的所有权,此为其弊端。

所以,为了取得在他人土地上所建房屋之所有权,地上权制度便应运而生。

三、地上权的产生和期限

(一)地上权的产生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是通过二种方式实现的:

、无偿划拨、有偿出让依有偿出让所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和抵押

(二)地上权的期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时行条例第条。

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四、地上权的内容

(一)地上权人的权利、占有和使用土地、权利处分()转让()抵押()出租、地上权到期时,地上权人对其建筑物有取回权。

(二)地上权人的义务、支付土地使用费、期限届满后续期或恢复土地原状五、地上权的消灭

(一)存续期限届满

(二)地上权的抛弃(三)地上权的撤销(四)征用第三节承包经营权一、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承包人(公民或集体)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生产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主体是集体组织或集体组织的成员、客体是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

、内容是从事耕种或其他经营性项目以取得收益。

、有较长期限。

二、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一)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对承包客体的使用、收益权,可依法转让其承包经营权。

、义务主权是合理利用土地,按时上交收益。

(三)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权利是按约定收取承包收益,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依法监督。

其义务主要是不随意干涉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节典权一、典权的概念和特征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典权性质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而不是担保物权。

三、典权与类似权利的区别、典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典权与附有买回条款的买卖的区别四、典权的发生与期限

(一)典权的发生、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典权的让与()转典、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主要是继承,无论何种取得方法,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二)典权的期限典权期限届满,典权并不消灭,只是此时出典人应当回赎其典物而已,因为出典人在典期内不能回赎典物。

五、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典权人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典物()处分典物:

转典、典权让与、出租典物。

()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典权人具优先购买权、典权人的义务()保管典物()出典人回赎时,应予返还。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典人的权利()让与典物所有权()回赎典物、出典人的义务主要是瑕疵担保责任六、典权的消灭

(一)回赎出典人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

(二)找贴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将典物所有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的时价与典价的差额,从在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

(三)作绝有期限的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的,因期限届满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权亦因混同而消灭。

(四)别卖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听由典权人出卖典物收入回典价条款时,因典物别卖于第三人而使典权消灭。

除上述四种情况外,典权消灭的原因还有典物灭失、抛弃、混同等。

第五节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是为提高需役地的价值而利用供役地的权利。

其特征如下:

、地役权的主体是需役地所有人;、地役权是利用供役地的权利;、设定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地役权与需役地所有权是从物权与主物权之间的关系。

二、地役权的作用地役权的作用主要是调节供役地和需役地之间的利益关系。

与相邻权比较,二者虽然都调节相邻不动产之间利益关系,但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而相邻权只是所有权的延申,不是独立的物权。

、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确认的,而地役权则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产生的。

、相邻权是最小限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一种较大限度的调节,地役权是对相邻权的补充。

、地役权不以供役地和需役地的相邻为限。

三、地役权的内容除性质不相容外,同一供役地上可设立数个地役权。

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可为必要的附属行为。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不得有损于供役地人的利益。

供役地人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与地役权相同的权利。

四、地役权的消灭

(一)土地灭失

(二)供役地客观上不能为需役地提供便利(三)将地役权抛弃(四)存续期间届满第十五章担保物权了解担保物权的性质以及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主要掌握各种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及内容。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

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债务责任二、特征、目的、标的、支配标的物价值第一节概述、从属性与不可分性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物,有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主债权人(抵押权人)主债务人、第三人(抵押人)抵押物第二节抵押权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是定限物权。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

、抵押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职业规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