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五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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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郭明瑞房绍坤张平华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留置权概述第二节留置权的成立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第四节留置权的实现第五节留置权的消灭nn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须依法律规定的条件产生。

留置权依法律规定产生后,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依法律规定而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以及留置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等。

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第一次效力是留置留置物,第二次效力是优先受偿,故留置权的实现具有不同于抵押权、质权的特殊性。

同时,留置权的消灭也具有特殊的消灭原因。

一、留置权的含义一、留置权的含义nn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于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于清偿期限届满不清偿其发生与债权人占有该动产清偿期限届满不清偿其发生与债权人占有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时,债权人得依法留置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时,债权人得依法留置该动产,并可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并可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nn留置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留置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nn其一,留置权是在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上其一,留置权是在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上发生的物权。

发生的物权。

nn其二,留置权是债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得留其二,留置权是债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得留置其占有的与该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的动产的置其占有的与该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的动产的权利。

权利。

nn其三,留置权是留置权人得以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其三,留置权是留置权人得以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担保物权。

受偿其债权的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特点二、留置权的特点nn

(一)留置权为担保物权nn

(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nn(三)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三、留置权与类似权利的区别三、留置权与类似权利的区别nn

(一)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一)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nn1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为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为约定担保物权nn22留置权仅有担保功能,而动产质权有融资功能留置权仅有担保功能,而动产质权有融资功能nn33留置权未赋予债权人以占有权,而动产质权赋予债权人留置权未赋予债权人以占有权,而动产质权赋予债权人以占有权以占有权nn44留置权在转移上一般无附随性,而动产质权一般有转移留置权在转移上一般无附随性,而动产质权一般有转移上的附随性上的附随性nn55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权人已占有的债务人交付的财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权人已占有的债务人交付的财产;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供为担保的动产,也产;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供为担保的动产,也可以是第三人供为担保的动产可以是第三人供为担保的动产nn66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债权人的债权已届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为成立要件;而动产质权的成立与债权人的清偿期未受清偿为成立要件;而动产质权的成立与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期无关债权受清偿期无关nn77留置权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为债权人接受时即消灭;留置权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为债权人接受时即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当然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当然消灭三、留置权与类似权利的区别三、留置权与类似权利的区别nn

(二)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nn1理论基础不同nn2性质不同nn3适用范围不同nn4标的不同nn5目的不同nn6效力不同三、留置权与类似权利的区别三、留置权与类似权利的区别nn(三)留置权与抵销权的区别nn1性质不同nn2目的不同nn3发生的债权基础不同nn4效力不同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nn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包括: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包括:

nn(11)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nn(22)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是因债权人取)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是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发生的;得占有的同一合同发生的;nn(33)债务人的债务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清偿。

)债务人的债务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清偿。

nn实务上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几项:

实务上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几项:

nn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nn

(二)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二)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nn(三)债权已届清偿期(三)债权已届清偿期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nn

(一)当事人无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nn

(二)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nn(三)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不相抵触nn(四)留置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nn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是指于留置权实现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是指于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得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

因留置时,留置权人得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

因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其担保的范围不能由当事人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其担保的范围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包括以下方面:

约定,包括以下方面:

nn

(一)主债权

(一)主债权nn

(二)利息

(二)利息nn(三)违约金(三)违约金nn(四)损害赔偿金(四)损害赔偿金nn(五)留置物的保管费用(五)留置物的保管费用nn(六)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六)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二、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二、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nn

(一)留置物nn

(二)留置物的从物nn(三)留置物的孳息nn(四)留置物的代位物三、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三、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nn

(一)留置物所有人仍享有留置物所有权nn

(二)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限制四、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四、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nn

(一)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的权利nn

(二)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的义务nn(三)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一、留置权的实现条件一、留置权的实现条件nn留置权的实现条件是指在何种情形下,留置权人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依担保法规定,留置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nn

(一)留置权人存在留置权nn

(二)确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nn(三)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也未另行提供担保二、留置权实现的方式二、留置权实现的方式nn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实际上是指留置权人可以何种方式将留置财产变价。

依担保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拍卖、变卖。

一、留置权消灭概述一、留置权消灭概述nn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于成立后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即任何人不能享有该留置权。

二、留置权因担保的另行提出而消灭二、留置权因担保的另行提出而消灭nn依依担保法担保法第第8888条规定,留置权因条规定,留置权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而消灭。

而消灭。

nn第一,通说认为,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既可为物的担保,第一,通说认为,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既可为物的担保,也可为人的担保。

也可为人的担保。

nn第二,在我们看来,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为债权人接第二,在我们看来,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为债权人接受时,留置权当然归于消灭;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相受时,留置权当然归于消灭;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相当而债权人拒绝接受时,债权人的行为应构成权利滥用,当而债权人拒绝接受时,债权人的行为应构成权利滥用,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相当担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相当担保,以使留置权消灭。

保,以使留置权消灭。

nn第三,只要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足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第三,只要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足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留置权就应消灭,而不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意思的限留置权就应消灭,而不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意思的限制。

制。

三、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三、留置物占有的丧失nn留置物占有的丧失是指留置物不再为留置权人占留置物占有的丧失是指留置物不再为留置权人占有,即留置物不仅不为留置权人直接占有,也不有,即留置物不仅不为留置权人直接占有,也不为留置权人间接占有。

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为留置权人间接占有。

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会使留置权消灭。

占有的,会使留置权消灭。

nn留置权人自愿放弃留置物的占有的,视为留置权留置权人自愿放弃留置物的占有的,视为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其后,如果留置权人重新取得留人抛弃留置权,其后,如果留置权人重新取得留置物的占有,则只会在具备留置权成立条件下另置物的占有,则只会在具备留置权成立条件下另成立留置权,而不是使已消灭的留置权复活。

成立留置权,而不是使已消灭的留置权复活。

nn非基于留置权人意思的占有的丧失,留置权也消非基于留置权人意思的占有的丧失,留置权也消灭。

在留置权人基于占有保护的规定请求恢复留灭。

在留置权人基于占有保护的规定请求恢复留置物的占有而得到满足时,于留置物占有恢复时置物的占有而得到满足时,于留置物占有恢复时起,留置权再生,仍担保着原来所担保的债权。

起,留置权再生,仍担保着原来所担保的债权。

四、债权清偿期的延缓四、债权清偿期的延缓nn债权清偿期的延缓是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长原来确定的债务清偿期限。

我国现行法上未规定债权清偿期的延缓也为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但是,若债权人同意延缓债权的清偿期,则留置权人也就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另外,债权清偿期延缓,债务人超过原约定的期限而未履行义务也不构成债务不履行,从而欠缺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应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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