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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限制出口与国家经济主权的冲突与协调-基于“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与“中国稀土案”的考察一、案例分析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

三方指责中国的理由是中国对用于钢铁、铝和化工产品生产的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共9种原材料进行出口限制,从而推高了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并使得中国相关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了“不公平优势”。

磋商未解决专家组设立裁决发布报告提出上诉发布报告,驳回上诉调查争议焦点中国对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与WTO规则和入世承诺一致的问题,包括中国对部分产品出口的数量限制、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出口额外的要求和程序、对原材料的出口维持最低出口价格体系及合同价格审批等。

黄磷70%矾土15%焦炭40%氟石15%镁10%锰15%20%金属硅15%锌25%35%中国征收出口关税:

美欧墨申诉理由美欧墨申诉理由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第3款规定:

“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注释中说明:

“中国确认本附件所含关税水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

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

如出现此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

“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中国抗辩

(1)矾土等7种产品的出口税是否符合GATT第20条

(2)耐火级矾土的配额是否符合GATT第11条第2款(a)项(3)耐火级矾土和氟石的出口税和配额是否符合GATT第20条(g)项(4)废料和“三高产品”是否符合GATT第20条(b)项GATT第20条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GATT第11条第2款(a)项规定“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下列措施:

(a)为防止或缓解出口缔约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

”GATT1994第20条又称一般例外条款,它规定了10种一般例外措施。

其中包括:

(a)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c)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d)为保证与GATT1994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相关的措施;(e)与监狱囚犯产品相关的措施;(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h)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该协定符合提交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的标准,或该协定本身提交缔约方全体且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i)在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将国内资源价格压至低于国际价格水平的时期内,为保证此类原料给予国内加工产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j)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须采取的措施等尽管如此,这项裁决虽在意料之中,却并不表明这项裁决合理。

因为该组织及其规则既然认同环境保护等项理由,那么就应当准许成员方寻求最有效的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实施出口管制才是减少中国许多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生产的最有效手段,一方面是因为这类商品很大一部分需求在于国外;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出口环节实施管制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虽然直接对原材料生产征税也可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对生产和内销环节征税需要相对复杂的监控体系,课税成本太高;而进出口关税是征收成本最低的税种,正因为如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经历过关税占国家财政收入一半以上甚至百分之八九十的时代。

世贸组织上述裁决无异于强迫成员国放弃出口税这种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管理手段,转而选择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的手段。

9种原材料的败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稀土出口,就在世贸组织宣布维持裁决之后,欧盟就要求中国放宽对稀土原料的出口限制。

在这场诉讼裁决结果出来不久后的一份声明中,欧盟贸易专员卡洛德古赫特说:

“现在中国必须尽快取消这些出口限制,另外,我希望中国对整个出口制度(包括稀土)进行政策调整,以符合WTO的规定。

”显而易见,西方国家的这场诉讼并不仅仅是瞄准铝矾土、焦炭、萤石等9种原材料的出口,更是对我国稀土出口施加压力。

3月13日,中国收到美国、欧盟、日本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的有关稀土、钨、钼的出口管理措施的磋商请求。

美欧日对中国稀土案美欧日对中国稀土案由于中国是世界上稀土等关键原材料的最主要出口国,中国的出口限制政策提高了中国以外地区的原材料价格,同时压低了中国国内价格。

这种政策导致下游生产商面临巨大压力,并被迫将业务、工作岗位和技术转移至中国。

欧美欧美他说:

“美国、日本和欧盟等都在国际场合对我国稀土政策进行施压,主要就是指责我国用配额来限制稀土出口。

”一位稀土行业的资深人士对记者说。

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也对记者表示,稀土争端案可以看作是欧美“投石问路”成功之后的举动。

结果:

今年1月,WTO裁决中国不公平地限制了广泛用于钢铁、铝和化工产业的9种原材料的出口,使国内制造商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要求中国必须马上降低出口关税,并解除出口限额。

当时市场就认为,WTO此举或引发美国和欧洲对中国稀土出口采取类似行动,中国的稀土贸易形势将面临新的压力。

他们说:

美国认为中国对包括稀土、钨和钼实施了不公平的出口管制,包括征收出口关税、制定出口配额和价格要求,以及在出口程序上进行限制,美方称这些措施在降低了上述产品在中国国内的价格但抬高了外国企业的进口价格,这使得外国企业面对不公平竞争,且需要承受将生产和就业岗位转往中国的压力。

经济威胁论美国一些国会议员和部分研究人士一直称由于中国控制了稀土生产,因此会对美国的国防和经济产生威胁。

美方并未提及中方对稀土控制威胁其国防或高技术行业的生产原材料安全,而是强调政策造成的不公平竞争环境以及使得美国企业和就业机会受到影响。

不公平的优势奥巴马周二在白宫玫瑰花园发表一份声明时表示:

“我们必须控制我们的能源未来,我们不能让其它国家来控制能源产业,因为他们被允许打破规则。

”他说:

“因此,我们的政府今天必须反对中国的决定。

我们将在每一天继续努力以为美国工人和美国企业在全球经济中创造一个公平的机会。

”我们说:

对于国际投诉,中方对于稀土出口限制也给出了充分的理由。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昨日表示,为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对稀土的开采、生产和出口各个环节均实施了管理措施,相关措施符合世贸规则。

中方政策目标是为了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无意通过扭曲贸易的方式保护国内产业。

援引依据GATT1994第20条“序言”体现的善意原则贯彻透明度原则贯彻国内外一视同仁的原则缺的是:

廉价稀土在去年对美国稀土行业的采访当中,并未发现全球稀土供应真的存在短缺。

国会研究机构的人士称稀土正被中国用于在亚太地区施加影响的杠杆,这也是稀土问题被国际社会政治化的主要原因。

目前在全球已探明的1亿吨稀土储量中,中国占36%,却供应着全球90%以上的稀土市场。

而拥有丰富稀土资源的美国等西方国家,却大量进口来自中国的稀土。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们欧美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上让人抓住把柄的东西太多-行政性手段的不足之处:

最大的受益者是倒卖配额的机构和群体谋求稀土定价权建立战略储备体系加快行业整合、严格出口、提高资源税等方面加码稀土行业保护力度大幅提高稀土资源税征收标准,抑制资源开采暴利“手中有粮,心里不慌。

稀土要是有了战略储备,无论是出口还是开采都会进一步规范,这对于国际定价权的谈判都是好事。

”经济主权:

一国对本国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完整永久独立自主权。

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这项权力代表本国享有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及全部经济活动的拥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并可以自由行使该项主权。

经济活动包括发钞、征税、和各种经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经济主权原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中国自然资源限制出口案”与“中国稀土案”正是对中国经济主权的挑战。

中国在入世之时提交了中国入世协定书,并受到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约束。

而新的争议也是WTO对经济主权的限制。

表面上来说1.美日欧欲大量进口自然资源与中国欲保持自然资源储备量的冲突我国出口的自然资源是美日欧等各国高技术工业的必须原料,而且中国拥有量最大,出口最大。

2.自然资源是我国所有可以自由支配(不出口)与须出口的冲突(因为入世协定与GATT的要求)(我国自然资源应由我国政府自由掌握与WTO和美日欧欲“插手”的冲突)3.应按协定内容必须出口与中国推行政策限制出口的冲突(中国享有完整的经济主权与入世协定书等异物内容的冲突)深层次来说1.参与经济全球化与掌握完整经济主权的冲突2.经济全球化是世界趋势不可阻挡,需要开放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投资土地和资源等引进的资金技术也会影响到一国对经济的调控能力,影响国家经济的宏观决策权力3.企业所有权多元化、跨国、外资企业等使国家经济主体保护民族经济发展的能力弱化,收到信国际生产分工的潜在威胁(经济全球化需要资本、技术全球流动)4.国际经济机制的建立限制了民族国家的经济主权5.世界范围内资源分布不均,分配不合理,超出一国解决国内问题的能力时,他国须让渡处分资源资源的经济主权我国经济主权在两个案件中主要涉及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该主权不是绝对和无条件的原因:

经济全球化和由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日益增长的需求而产生的国际义务加入WTO之后,分享跨界资源的国际义务十分明显,其规则基本上否定了自主处分权的内容。

但请记住,加入WTO是自己的选择。

解决办法就是玩转规则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第3款规定:

“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注释中说明:

“中国确认本附件所含关税水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

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

如出现此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

“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第11条第2款(a)项规定“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下列措施:

(a)为防止或缓解出口缔约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

”GATT1994第20条(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WTO自由贸易规则主要是在对贸易环节的监督,而对生产环节力不能及。

根据GATT1994第20条,经济主权的着重点应从贸易权转移环保权,才能解决自然资源限制出口与国家经济主权的冲突。

1.在贸易环节上,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如无例外情况,都是被禁止的。

我国的相关法律应及时修改,使规定的内容与WTO自由贸易规则一致。

2.我国的经济主权在WTO自由贸易规则的大框架下主要体现为生产环节。

所以,我国大可从以下方面下手:

采配额限制禁止或限制开采资源税减少企业恶性竞争在我国国内生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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