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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第四编婚姻家庭与继承婚姻家庭与继承第四编婚姻家庭与继承第十八章婚姻家庭第一节结婚结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时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婚姻合法成立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新华网汕头12月24日电:

24日上午,美籍华人、世界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教授与潮汕女子翁帆在汕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

24日上午时许,俩人在亲友的陪同下来到汕头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10点半左右,翁帆先行离开,据汕头市民政局工作人员称,她是去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手续的。

领证后,杨教授在11时许离开。

据工作人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因为翁帆的户口在汕头,所以到汕头办理登记手续。

结婚的形式要件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宗教婚姻结婚双方当事人按自己信奉的宗教教规的规定,依宗教形式举行结婚仪式,婚姻才可成立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结婚并且已实行同居,就构成事实上的婚姻,成为法律上有效的婚姻民事登记婚姻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相结合事实婚姻领事婚姻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兵役婚姻一国派往外国服役的士兵,在该外国经本国授权的特定人员依本国法为他们举行婚姻仪式而成立的婚姻公海婚姻当事人在行驶于公海的商船或军舰上成立的婚姻雷得旺先生是一个穆斯林,住所在埃及,1951年8月,他与一女子甲在开罗缔结了婚姻。

1951年9月,他又在巴黎的埃及领事馆与另一女子乙即本案诉讼一方雷得旺太太举行结婚仪式。

雷得旺太太系英国人,住所在英国。

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双方均表示同意根据穆斯林一夫多妻制法律缔结婚姻。

此后夫妻一直住在埃及。

1956年苏伊士运河事件爆发,雷得旺先生与雷得旺太太移居英国。

不久,丈夫在英国取得选择住所。

他们有八个孩子。

后来,雷得旺太太向英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雷得旺先生一夫多妻。

法院认为,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

第一,当事人在巴黎举行婚姻仪式是否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即法国法;第二,女方有没有权利与男方缔结一夫多妻制婚姻。

对于第一个问题,因为没有相反的证据,因此推定他们在巴黎埃及领事馆举行的婚姻仪式有效。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1960年婚姻条例规定的原则:

婚姻的效力依夫妻婚姻住所地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婚姻住所地在埃及,根据埃及的法律,一夫多妻制婚姻有效。

判决雷得旺太太败诉。

结婚的法律适用1、婚姻缔结地法2、当事人属人法3、混合制1、婚姻缔结地法既适用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也适用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缔结地法主要适用于结婚的形式要件美国和拉美一些国家英国、法国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3.混合制适用丈夫属人法分别适用各自属人法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以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属人法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缔结地法领事婚姻领事婚姻领事婚姻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驻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

条件

(1)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同意

(2)举行领事婚姻必须遵守驻在国法律(3)婚姻当事人双方,至少一方是派遣国国民一般说来,经驻在国同意的领事婚姻,在驻在国、派遣国都是有效的,第三国也承认领事婚姻的法律效力。

对不实行领事婚姻制度的国家,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凡是不准许该国驻我国使、领馆采用领事婚姻的,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也不采用领事婚姻。

领事婚姻实例汉斯先生与珍尼女士均系德国籍人,并在德国一家公司任职。

1995年,汉斯、珍尼所在的公司与中国一集团公司在中国兴办了一合资企业,二人被派往该合资企业工作。

在工作中,二人产生恋情,后到德国驻中国大使馆进行了婚姻登记并举行了结婚仪式。

问题:

缔结领事婚姻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结婚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的结婚问题中国公民之间以及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的结婚问题主要法源:

1983年民政部颁发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办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的若干规定1983年由民政部做出的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1986年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等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

中国公民张莉,女性,现年19岁。

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

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

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

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张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被拒绝,之后,二人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

法院认为:

王伟、张莉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无效,采用宗教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

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问:

1我国法律对婚姻形式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2法院认定张莉不享有继承权是否正确,试说明理由。

第二节离婚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一)以住所或居所管辖为主,国籍为辅

(二)以国籍管辖为主、住所或居所为辅二、离婚的法律适用1、法院地法2、当事人属人法3、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和法院地法4、多元化的准据法规定多个连结点,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三、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涉外离婚管辖权问题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关于领事办理离婚的条约规定中国公民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中国公民某甲与某乙结婚后多年分居。

某甲在上海工作,某乙多病,与父母同住西安。

后某甲移居美国,2010年申请取得美国国籍。

2011年2月,某甲向其居住地美国法院提起与某乙的离婚诉讼。

同年3月,居住在西安的某乙也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某甲离婚。

问题:

1.我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美国法院受理甲的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乙的离婚诉讼。

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

第三节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社会上、家庭中的身份、地位等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属人法夫妻属人法兼采行为地法多元化的法律适用原则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指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归谁所有以及对财产管理、处理和债务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属人法最密切联系地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四节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关系基于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凡合法婚姻存续过程中怀孕而生育的子女都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怀孕所生的子女确定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父之属人法父母共同属人法子女属人法最密切联系地法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非婚姻关系怀孕所生的子女所谓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因一定的事实或法律规定而取得婚生子女(准婚生)资格的制度。

(1)父母“后继结婚”非婚生子女可因父母事后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

(2)认领父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可以使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资格(3)法律措施一般依“后继结婚”时的父母属人法父母属人法依子女属人法依父母或子女属人法一般规定同时适用父母属人法和子女属人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五节收养收养是指收养人和他人子女(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是一种人为的、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形式要件一般都适用收养成立地法实质要件收养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属人法适用收养人属人法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一)公约适用范围

(二)跨国收养的实质要件及法律适用(三)中央机关和委任机构(四)跨国收养的程序要件(五)收养的承认及效力(六)一般规定第六节扶养和监护扶养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给予生活上的扶助广义上的扶养包括抚养(即尊亲属对卑亲属的扶养)、赡养(即卑亲属对尊亲属的扶养)、扶养狭义的扶养(即配偶之间的扶养)扶养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扶养人属人法适用被扶养人的属人法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扶养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的精神,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关的精神,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和夫妻关系当事人间的扶养、旁系血亲关系当事人间的系和夫妻关系当事人间的扶养、旁系血亲关系当事人间的扶养以及因姻亲关系产生的扶养扶养以及因姻亲关系产生的扶养根据根据1988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这里的这里的“最密切联系地最密切联系地”,是指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是指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根根据据该该冲冲突突规规范范所所援援引引的的准准据据法法,可可用用来来解解决决扶扶养养责责任任的承担及扶养费的给付等问题。

的承担及扶养费的给付等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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