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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范围、证据与举证责任心晴心晴仲劳动争议处理受案范围的一般规定根据2007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受案范围包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受案范围二、受案范围特殊劳动争议1、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规定: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现行立法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均采取了一般规范加特殊规范的方式;由于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错综复杂,当务之急乃是厘清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即将与劳动争议具有同性质的人事争议纳入到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之中,将与劳动争议不具有同性质的人事争议归纳到特别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中。

特殊劳动争议2.社会保险争议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未被这两部法律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处理。

为处理好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部分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

1)劳动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交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77条规定: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以上三部法律的规定存在差异甚至冲突,一般认为,在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事项上,劳动者享有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

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

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

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

如,工资条等;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

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

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

常见劳动争议所需证据劳动争议证据:

三、劳动争议证据与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1.书证:

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

2.物证:

如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工具等。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如谈话录音、劳动场所的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4.证人证言:

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劳动争议当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

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诉讼请求的陈述”。

主要体现在申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

6.鉴定结论:

如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证文书、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结论、审计评估报告、医疗诊断等。

7.勘验笔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争议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如勘验劳动场所制成的笔录。

劳动争议证据: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

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民事争议案件最明显的特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掌握着劳动资料,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有些对于劳动者至关重要的诉讼证据很难从用人单位那里取得,而且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取得诉讼的胜诉,往往藏匿或者不提供劳动者所需要的证据,劳动者很难通过自己的力量从用人单位那里获得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致使劳动者败诉,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

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使得他们在诉讼事实举证过程中存在着客观的困难和不便,所以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是有区别的,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区别于普通争议案件的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有明显的倾向于劳动者的趋势。

(一)谁主张,谁举证

(一)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审判庭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适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原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

(二)举证责任倒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原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

(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第13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原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

(二)举证责任倒置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第42条第2款:

“用人单位对其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是不是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负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19条第2款: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留存、积累如下材料主要有:

书面劳动合同、登记表、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职工名册和档案材料;同时,还包括考勤资料、休假加班记录、工资清单、支付记录、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社保即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违章违纪记录以及开除、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材料。

举证责任原则: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的具体情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李某为深圳某来料加工企业A工厂的流水线操作工,20132013年年33月月1111日上午日上午,李某因工作安排问题与其所在班组组长发生争执,其组长情绪较激动,让李某“滚”,李某马上离开生产线,但未离李某马上离开生产线,但未离开工厂宿舍。

开工厂宿舍。

当日下午,A工厂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认为生产组长没有辞退员工的权利,通知李某参加正常工作并配合单位对该事件进行深入调查,李某予以拒绝李某予以拒绝。

20132013年年33月月2020日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劳动仲裁,要求A工厂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在庭审在庭审中,李某认为中,李某认为20132013年年33月月1111日班组组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日班组组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AA工厂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工厂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AA工工厂否认厂否认20132013年年33月月1111日存在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认为李某从日存在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认为李某从20132013年年33月月1111日开始不到岗日开始不到岗工作,不提供劳动,属于无故旷工工作,不提供劳动,属于无故旷工,A工厂向仲裁委提交了20132013年年33月月1515日作出的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及在厂内公告栏内张贴照片,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李某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章制度为由将李某辞退,AA工厂未向仲裁庭提交相关规章制度,李某不承认其存在旷工行为,工厂未向仲裁庭提交相关规章制度,李某不承认其存在旷工行为,否认A工厂存在相关规章制度,认为A工厂对其作出的辞退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旷工辞退举证责任案例:

因李某无法证明A工厂2013年3月11日存在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A工厂的生产组长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的措辞也无法代表其用人单位,李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无法得到支持,但因A工厂2013年3月15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已解除,仲裁仲裁委认为委认为AA工厂应对李某的旷工事实及对李某作出辞退处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工厂应对李某的旷工事实及对李某作出辞退处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责任,A工厂未向仲裁委提交相关有效证据,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仲裁委认定A工厂2013年3月15日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及相关规章制度支持,构成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裁决A工厂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

旷工辞退举证责任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第13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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