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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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一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四章行政处理
(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第十五章行政处理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七章行政程序1第十一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模式回到编目录2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二、行政行为的特征3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为主体说
(二)行政权说(三)公法行为说4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2.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1.行政行为的单方性2.行政行为的强制性3.行政行为的无偿性回到章目录5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四、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五、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六、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七、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八、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九、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十、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6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模式一、行政行为模式的概念二、行政行为模式的价值三、行政行为的模式化四、行政行为的模式定位7一、行政行为模式的概念n行政行为的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型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指在理论或实务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已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
n行政行为的模式,是某类行政行为典型特征的理论化和固定化。
n行政行为的模式,是行政行为的体系化。
n具有相应模式的行政行为,可以称为模式化行政行为。
8二、行政行为模式的价值
(一)沟通价值
(二)推理和定位价值(三)规范价值9三、行政行为的模式化
(一)行政行为的模式化进程n行政行为的模式理论即行政行为的形式学说,是概念法学即形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念法学源于17世纪德国封建习惯法的罗马法化运动。
n行政行为的模式理论是从德国行政法学鼻祖迈耶在研究并提出“行政行为”这一行政法学范畴起形成的。
(二)行政行为的模式化方法n行政行为模式化的主要任务,就是分析和概括行政行为现象的共同性法律素材和相同法律特征。
这种共同性法律素材和相同法律特征,主要应当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内容中去概括。
n在行政行为的模式化过程中,不能仅仅分析和概括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还应分析和概括影响行政主体意志的相对人意思表示或为行政主体采纳的相对人意思表示。
10四、行政行为的模式定位n某类行政行为尽管已经模式化,但在行政法实务中,违法的行政行为往往并没有按现有模式来操作,要么缺乏现有模式所要求的某一内容或形式要素,要么缺乏现有模式所要求的某一程序要素。
n行政行为的模式定位应当以内容要素和典型特征为基本标准。
n行政行为的模式定位还需要借助于行政行为的解释理论。
n总之,对行政行为的模式定位,应当以内容要素和典型特征为标准,对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的原则来进行。
回到章目录11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第三节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回到编目录12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3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n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是行政法学上的一个特殊概念。
n在我国行政法学上,现已广泛使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一词,最早见于行政法概要。
该书首次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的行为和具体的行为”。
n这一分类学说,经学者承袭和宣传,后为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采用,而成为一种法律术语和法律制度。
14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n从内涵上说,抽象行政行为都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一)有关国家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二)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范围15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n职权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要件。
n形式合法。
必须是书面的而非口头的,也必须符合各种名称的规定。
回到章目录16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二、行政立法的分类三、行政立法的原则四、行政立法的程序17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n首先,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
n其次,行政立法应依法进行。
n再次,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1.宪政行为说。
2.行政行为说。
18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19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民主立法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三)可操作性原则20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
(二)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四)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回到章目录21第三节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22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n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1.制定主体2.制定程序3.名称4.性质23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n从内容上说,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三类,即创制性文件、解释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
(一)创制性文件1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2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
(二)解释性文件1法定解释性文件2自主解释性文件(三)指导性文件24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并非都是法源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是“依据”(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回到章目录25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违法(瑕疵)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回到编目录26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二、行政权能的存在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四、法律效果的存在五、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27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n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一项行为怎样才能构成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说行政主体实施一项行为怎样才能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我们说某项行为已经构成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该行为的质的评价,而并非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评价。
n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从性质上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或非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
在我国行政法学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各种不同的学说。
n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四个:
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28二、行政权能的存在n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
n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
因此,行政权能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或资格要件。
29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n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n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
因此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n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是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的。
n值得指出的是“无权限”行为的问题。
30四、法律效果的存在n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效果或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期望取得的法律保护。
n第二次行为问题31五、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n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却应当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
n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行政主体的意志还没有表现出来,或者还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就无法被外界所识别,就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或不成立。
回到章目录32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一、行为主体合法二、行为权限合法三、行为内容合法四、行为程序合法五、行为形式合法33一、行为主体合法n第一,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n第二,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的形式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n第三,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
34二、行为权限合法n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
n第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
35三、行为内容合法n只有内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就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和确定,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符合立法本意,而不能利用法律的字面含义歪曲立法意图。
36四、行为程序合法n只有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就要求,具体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如先调查后裁决的次序原则等),又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制度(如听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等)。
37五、行为形式合法n只有形式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就要求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回到章目录38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违法(瑕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瑕疵)39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
(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范围n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或者所为外界理解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存在明显的矛盾。
n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有以下几种:
1误写和误算。
2.表述不明。
3机械故障。
(二)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更正n具体行政行为的更正是为了消除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明显错误,使行政主体所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相一致。
1更正的原则2更正的机关3更正的方式4更正的效力40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瑕疵)n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的,在我国行政法学上称为行政“违法”,在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
n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54条都作了规定。
n按违法(瑕疵)的程度,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瑕疵)可以分为明显轻微的违法(瑕疵)、一般违法(瑕疵)和重大而明显的违法(瑕疵)三类。
回到章目录41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42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一)公定力n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二)确定力n确定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这一效力来源于法的安定性原则和诚信原则。
1形式确定力2实质确定力。
(三)拘束力n拘束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四)执行力n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43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n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所要分析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从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失效所要分析的则是具体行政行为到何时止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一)生效时间
(二)执行力的追溯(三)效力的延迟(四)效力的中止(五)失效时间回到章目录44第十四章行政处理
(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处理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行政许可第三节行政给付第四节行政奖励第五节行政确认第六节行政裁决回到编目录45第一节行政处理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处理概述二、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46一、行政处理概述
(一)行政处理的概念n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理的效力n行政处理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并且,某些裁断性行政处理行为还具有不可变更力。
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