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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供货合同2.docx

长期供货合同2

长期供货合同

出 卖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

为谋求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内容如下:

1.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符合乙方要求;

2.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文字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双方签订之产品买卖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1.2 本合同所称“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出卖方。

1.3 本合同所称“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买受方。

1.4 本合同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2. 合同标的

2.1 产品概述

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确认甲方欲出售给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购买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2.1.1 产品名称为:

             牌           型号的                    。

2.1.2 生产厂商为:

                                                      。

2.1.3 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为:

                                      。

2.2 产品质量

2.2.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

2.2.2 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在出售给乙方的所有产品上标注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甲方承诺:

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2.2.1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2.2.3 如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3 产品包装

2.3.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具备如下的包装标准:

                

                                                                              

                                                                             。

2.3.2 如甲方不能达到本包装的标准,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因此导致产品损坏、变质等减损产品价值的情况出现,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4 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

同时双方明确:

本合同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

2.5 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 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合同价款二.供货品种、规格及价格:

甲方供货价格为出厂价供货给乙方(不含税)。

如有调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且每次调价,甲方必须保证有理有据。

3.1.1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    。

3.1.2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3.1.1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日至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3.1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3.2.3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

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

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名称: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具体程序为:

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4.1.2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1.3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4.2 交付地点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

                                        。

4.2.2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4.2.1条指定的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

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

但上述行为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毕,乙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4.4甲方应按照乙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

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

 

5. 检验及质量保证

5.1 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

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

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

损坏、变质等)进行检验。

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5.3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   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

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

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5.4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2.3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

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不足      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扣留人民币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首先从乙方的应付货款中扣留。

乙方扣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质量保证金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     个月后支付甲方。

5.5 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

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6. 退货

6.1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6.2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7.3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 通知

9.1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

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9.1.1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9.1.2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9.1.3 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9.1.4 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9.2 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10. 附则

10.1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10.2 可分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10.3 文字: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10.4 完整协议:

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

 

11. 其他

11.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长期供货合同

 

                                                         张选辉律师提供

 

合同编号:

****-2010-**** 

签约地点:

山东省威海市   

签约日期:

2010年 月 日

合同期限: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采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董事长

住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采购合同

   经友好协商,作为买方的                               (以

下简称“甲方”)和作为卖方的                         (以下简称“乙方”)达成如下买卖协议:

一、定义

   1.1“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其相关的订单、附件和补充规定。

   1.2“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1.3“产品”指相关订单所列产品。

   1.4“服务”指相关订单所列的服务。

   1.5“订单”指甲方发给乙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条款、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正式订货通知,是唯一授权乙方按照本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文件。

   1.6“生效订单”指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的订单。

二、合同组成

1、依据本合同所制定的订单、补充订单及相关修订书,与合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价格条款

3.1价格:

乙方按照一定的价格向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

生效订单中被甲方确认的价格是甲方应付给乙方货款的唯一凭证。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订单价格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项。

3.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价格不能高于同条件下其提供给其他用户的产品价格。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产品价格,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同时,对于已结算部分的货款,在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重新计算货款后,甲方有权乙方将甲方多支付的货款返还给甲方。

相同时期及类似合同条款下,乙方不能将甲方所享有的专有价格提供给其它第三方。

通过其它渠道了解到真实情况后,甲方有权取消余下的订单和乙方的供货资格。

3.3报价:

乙方接到甲方询价单后,需尽快报价,尽量按照询价单中要求报价的日期之前向甲方报价,乙方应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报价。

在供货数量发生较大增长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调整产品的价格。

乙方对甲方的报价必须基于诚实的基础。

3.4双方可以就一段时间内执行的产品价格进行磋商,达成协议的,该价格协议对该期限内下达的订单具有约束力。

该价格协议期满后,在双方未达成新的价格协议之前,双方可协商延长该价格协议的期限,或协商达成临时加价格协议,或就单个订单达成价格协议。

四、订单

4.1采购量预测:

甲方将在每月 5日前滚动向乙方提供未来3--6个月的产品采购量预测,该预测对甲方没有约束力的,乙方只能按照生效订单供货。

4.2订单确认:

收到甲方发出的订单后,乙方应在当日确认是否收到订单,并应在收到订单后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经乙方确认的订单,乙方应全面履行。

4.3执行订单: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要求安排生产、供货。

4.4交货期:

除非甲方要求或同意,乙方的交货时间不得提前、迟延,否则,均视为乙方不按时交货,甲方有权拒收,甲方同意提前收货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仓储费及其它费用。

4.5取消订单:

由于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甲方对产品需求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取消生效订单。

在此情况下,双方将协商取消订单前产生的成品、半成品的处理方案以及对乙方可能造成损失的补偿办法。

五、交货

5.1交货:

本合同下的交货指,乙方将产品运送到甲方在威海的工厂交付给甲方,或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其它交货地点交付给甲方乙方指定的收货人,并同时提供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

5.2乙方应按照生效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

生效订单对交货时间没有约定的,乙方应当在该生效订单生效之日的第30日交货。

5.3交货前 日,乙方应以通知甲方,该通知应包括订单号码、乙方名称、交货日期、产品、数量等内容。

5.4 交货数量不能满足订单的,乙方应当提前 5 日通知甲方,甲方按实际交货数量进行接收。

否则,甲方可根据乙方交货情况,决定取消或调整订单,由此造成乙方库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5 交货数量多于订单数量的,乙方应当提前3 日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接收的,双方按实际交货数量进行接收,否则,甲方不承担接收多余产品的责任。

5.6收货数量、收货时间以货物经甲方或其指定收货人的接收部门检验合格入库为准。

六、风险及所有权转移

6.1在甲方工厂将产品交付给甲方之前,或在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产品交付给甲方之前,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在此之后,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七、包装

7.1除甲方指定特殊包装方式外,包装物应由乙方提供并自负费用。

包装物上的装运标志应包含乙方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数量、箱号等内容。

每件包装物上应附有详细装箱单,装箱单要有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和箱号。

运输包装、小包装及封装形式必须符合甲方要求(如甲方未作要求,包装物应保证符合运输、产品安全的要求)。

7.2乙方应采用合适的安全措施,妥善包装产品,达到防潮、防湿、防震、防尘的要求,乙方应对未采取适当充分的包装保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八、品质控制

8.1乙方应建立适宜、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在质量保证体系方面应符合:

ISO9001:

2000的要求             。

8.2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稽核,乙方应提供有关资格认定的文件和资料。

8.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确认的图纸、技术说明及质量标准等质量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并向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通过甲方的检验。

8.4甲方应在产品达到交货地点后7日内完成入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被甲方接受,否则,甲方有权予以拒收。

属于批次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全部退货。

8.5生产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货、更换合格产品或退还相应价款,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6甲方产品投入流通后,甲方发现乙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合格产品,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修理费在内的相关损失。

8.7乙方为其产品提供为期 36 个月的质量保证,自产品通过甲方的入厂检验之日开始起算。

在此期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包括甲方使用不当、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承诺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

8.8针对每个交货批次的产品,乙方均应附上出厂常规检测报告、合格证,以供甲方IQC确认。

8.9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的,如甲方认为可让步接收的,甲方可采用折价方式接收,折价金额需经乙方确认。

8.10为了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双方可协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8.11关于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控制以及环境体系管理的问题,双方可协商签订相关协议。

8.12基于相关产品认证对产品一致性的要求,在通过甲方的工厂验收后,对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发生变更的,包括原材料供应商的变更、产品工艺改进、产品封装尺寸更改、产品标识更改、生产环境变更、外协厂家变更等,乙方均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确认,未经甲方确认擅自更改的,甲方有权利立即停止乙方的供货资格、取消订单,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付款

10.1本月结束后 日内,双方对本月月初至月末乙方向甲方供货的数量及价款进行汇总,确认无误的,双方签署应付款确认书,或各自生成应付款、应收款数据。

10.2甲方将在本月结束后的第3个月的15日以前,将本月的货款支付给乙方。

乙方应当在该付款日的10以前向甲方开具专用发票作为付款提示。

10.3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提前付款的的,甲方将按照其制定的经营政策中的利率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提前付款期间的利息。

10.4甲方的任何付款均将汇入乙方事先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十一、保证条款

11.1乙方做出下列陈述和担保:

11.1.1对本合同的执行不会违反与其相关的任何合同条款、责任、法律、法规和法令;

11.1.2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设计上(甲方提供书面设计,且设计本身不是完全基于乙方技术规范的除外)、材料上和制造工艺上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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