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第十一章诉讼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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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十一章诉讼法诉讼法经济法律通论经济法律通论一、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一、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一)社会纠纷
(一)社会纠纷
(二)解决机制
(二)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
自决与和解2、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
调解;仲裁;诉讼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即权利主体在其权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即权利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执时直接向对方行使救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执时直接向对方行使救济权或者商请对方解决纷争。
济权或者商请对方解决纷争。
私力救济主要包括自决与和解。
私力救济主要包括自决与和解。
18311831年,著名的俄国文学家普希金与美丽的年,著名的俄国文学家普希金与美丽的村姑岗察洛娃结婚,后来,他发现妻子与丹特士关村姑岗察洛娃结婚,后来,他发现妻子与丹特士关系暧昧,为解决此事,普希金于系暧昧,为解决此事,普希金于18371837年年11月月2727日,从日,从“沃而夫与别兰热沃而夫与别兰热”两兄弟甜食店喝完他最爱喝的两兄弟甜食店喝完他最爱喝的黑咖啡后,走向决斗地点黑咖啡后,走向决斗地点“小黑河小黑河”与丹特士决斗,与丹特士决斗,并在决斗中死亡。
并在决斗中死亡。
11、自决与和解、自决与和解自决与和解是最为原始和最为简化的程序形式。
二者的自决与和解是最为原始和最为简化的程序形式。
二者的共同特征在于纠纷主体依靠自我力量或自觉的情感来消除民共同特征在于纠纷主体依靠自我力量或自觉的情感来消除民事冲突。
事冲突。
自决起源于古代社会,以暴力强制为依托,同时受制于自决起源于古代社会,以暴力强制为依托,同时受制于一定的规则或程序。
在现代社会中,自决的基础不再是暴力一定的规则或程序。
在现代社会中,自决的基础不再是暴力强制,而是合法,自决必须合乎法律秩序的要求。
一般说来,强制,而是合法,自决必须合乎法律秩序的要求。
一般说来,自决的范围限于那些对于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无直接危害的自决的范围限于那些对于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无直接危害的纠纷,是否采用自决方式取决于纠纷主体的意愿。
纠纷,是否采用自决方式取决于纠纷主体的意愿。
与自决不与自决不同,同,和解不要求纠纷主体遵循一定的规则,只要双方意思表和解不要求纠纷主体遵循一定的规则,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任何一方均可作出某些妥协和退让。
示一致,任何一方均可作出某些妥协和退让。
和解典型地反和解典型地反映了纠纷主体自觉地消除自身冲突的过程,映了纠纷主体自觉地消除自身冲突的过程,体现了社会主体体现了社会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解能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解能够“化干戈为玉帛化干戈为玉帛”,从根本上消,从根本上消除纠纷主体的心理对抗。
除纠纷主体的心理对抗。
因而顾培东先生指出:
因而顾培东先生指出:
“和解是民和解是民事冲突振荡最小的解决方式事冲突振荡最小的解决方式”,“和解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解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倡导和倡导”。
和解的方式大致分为四种:
自行解决、委托代理和解的方式大致分为四种:
自行解决、委托代理解决、仲裁庭外和解、法院庭外和解。
解决、仲裁庭外和解、法院庭外和解。
22、调解、调解调解,是指由第三者出面,依据一定的道德调解,是指由第三者出面,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使之达成谅解和让步,从而消除争端、改善相互之使之达成谅解和让步,从而消除争端、改善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活动。
间关系的一种活动。
属于属于“公力救济公力救济”范畴。
范畴。
调解人在进行调解调解人在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三项原则:
即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时,必须遵守三项原则:
即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和合法原则。
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和合法原则。
在调解的情况在调解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外,调解人也下,除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外,调解人也要签字盖章。
要签字盖章。
是否有第三者参加是调解与和解的主是否有第三者参加是调解与和解的主要区别。
要区别。
调解与仲裁和诉讼的主要区别是,调解的调解与仲裁和诉讼的主要区别是,调解的结果更多地体现了争议主体的意志,而仲裁和诉讼结果更多地体现了争议主体的意志,而仲裁和诉讼更多地体现了仲裁者或法院的意志。
更多地体现了仲裁者或法院的意志。
根据调解人不同,调解可分为法院调解、仲根据调解人不同,调解可分为法院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其他单位和公民个人调解。
裁机构调解,其他单位和公民个人调解。
33、仲裁、仲裁
(1)概念:
概念:
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协议,自愿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第三者者作出裁决的准司法准司法方式。
理解时注意:
理解时注意:
当事人自己选择用仲裁还是诉讼解决纠纷。
当事人自己选择用仲裁还是诉讼解决纠纷。
须达成仲裁协议。
须达成仲裁协议。
充当裁决人的第三人,一般是仲裁机构。
充当裁决人的第三人,一般是仲裁机构。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仲裁结果具有法律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约束力。
(2)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仲裁原则、程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仲裁原则、程序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因而序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因而仲裁法仲裁法不适用于劳不适用于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3)仲裁的特征)仲裁的特征仲裁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
仲裁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享有高度的意思自治,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享有高度的意思自治,有较多可供其选择的自由。
有较多可供其选择的自由。
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较为简便。
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较为简便。
仲裁实仲裁实行一次裁决终局制;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般情况下,行一次裁决终局制;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般情况下,仲裁审理所收取的仲裁费用比诉讼所收取的费用要仲裁审理所收取的仲裁费用比诉讼所收取的费用要低。
低。
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当事人的自愿执行为基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当事人的自愿执行为基础。
础。
当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时,仲裁机关无权强制当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时,仲裁机关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执行,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4)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决纠纷的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的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的原则先行调解原则先行调解原则(55)仲裁的基本制度)仲裁的基本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仲裁监督制度仲裁监督制度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仲裁不公开进行制度仲裁不公开进行制度二、诉、诉讼、诉讼过程二、诉、诉讼、诉讼过程
(一)
(一)诉讼的定义诉讼的定义诉讼是指法院为了从法律上解决纠纷和诉讼是指法院为了从法律上解决纠纷和利害冲突,在与此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参利害冲突,在与此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参与下,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与下,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二)诉讼与行政的区别
(二)诉讼与行政的区别11、诉讼是为了解决争议而行政是为了管理。
所以,、诉讼是为了解决争议而行政是为了管理。
所以,诉讼的参与者有三方:
诉方、讼方和裁判方,行政诉讼的参与者有三方:
诉方、讼方和裁判方,行政的参与者只有两方,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
的参与者只有两方,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
22、诉讼程序需一方起诉才能开始,法院处于被动、诉讼程序需一方起诉才能开始,法院处于被动状态,即所谓的状态,即所谓的“不告不理不告不理”,不仅诉讼的启动而,不仅诉讼的启动而要当事人告,而且审理的范围和裁判结果都要受当要当事人告,而且审理的范围和裁判结果都要受当事人主张的制约,而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动事人主张的制约,而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
地位。
33、诉讼中法院是适用法律,法院运用法律来衡量、诉讼中法院是适用法律,法院运用法律来衡量双方的主张,平息纠纷,定份止争。
而在行政管理双方的主张,平息纠纷,定份止争。
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则是执行法律。
所以,法院称为司法中,行政机关则是执行法律。
所以,法院称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一部分称为行政执法机关。
机关,行政机关中一部分称为行政执法机关。
(三)诉讼的种类(三)诉讼的种类11、民事诉讼:
解决私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民事诉讼:
解决私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务而发生的争议。
22、行政诉讼:
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行政诉讼:
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就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议。
机关就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议。
33、刑事诉讼:
解决控诉方与被告人就罪与、刑事诉讼:
解决控诉方与被告人就罪与非罪以及应当受到什么的刑事处罚而发生非罪以及应当受到什么的刑事处罚而发生的争议。
的争议。
(四)诉讼的过程(四)诉讼的过程完整的诉讼,一般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完整的诉讼,一般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11、起诉与受理、起诉与受理22、审理与判决、审理与判决33、执行、执行三、诉讼法的理念及其在诉讼法中的表现三、诉讼法的理念及其在诉讼法中的表现
(一)诉讼法的理念
(一)诉讼法的理念程序正义程序正义11、正义的观念、正义的观念正义就是合理性,正义关注利益或不利益正义就是合理性,正义关注利益或不利益的分配问题,它是对有权进行分配的人的的分配问题,它是对有权进行分配的人的要求。
要求。
22、正义的种类、正义的种类实体正义:
分配结果的合理性是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
分配结果的合理性是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
分配方式的合理性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
分配方式的合理性是程序正义。
(二)程序正义在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二)程序正义在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11、程序设计的科学性、程序设计的科学性22、法官的中立性、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平等对抗性、当事人的平等对抗性、诉讼过程的公开性、诉讼过程的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