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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在各地区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信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二级机构,须经总公司批准,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相关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公司授权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

统一管理就是要实行统一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企业形象和宣传;统一核算是要公司财务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发展、监管、协调、服务等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综合管理

第六条公司主要采用直接投资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应选择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市场规模较大的地级市;

第八条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地点符合上述要求;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有清晰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渠道,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四)主要负责人应符合总公司对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要求;

(五)至少有一名市场开发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

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加盟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向公司办公室进行申报,公司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通过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最后报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并由公司总裁约谈,就加盟的条件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商谈,达成一致的正式签署加盟协议,加盟生效.

第十条对于公司已具有一定签约客户,并且意向客户或潜在客户资源丰富的地区,或者合格的加盟者较少的地区,公司直接投资设立分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将由公司办公室准备申报材料并报总裁审批,分公司应在接到总公司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工商局领取《申请分公司登记说明书》(以下简称),并在拿到说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国税、地税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分公司应妥善保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原件,并在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证照复印件交存总公司办公室。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应以各地银联分公司名称相吻合的名称,如“北京银达润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其中分公司应冠以所在地城市、直辖市的名称。

如:

“xxxxxxx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考核分公司的运转情况,可以决定对分公司的撤并或调整。

公司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调整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对经营型分公司主要是提前终止合同,更换主要负责人;对服务型分公司主要是更换负责人。

(二)对于连续多年经营不善、且通过调整措施没有明显起色的分公司,公司可以撤销该分公司或合并到其他分公司。

第十五条分公司的撤并、调整由市场部副总裁向总裁办公会提交报告,审核通过后由公司正式下发撤并、调整的文件。

第十六条分公司应本着精干高效、业务优先的原则,根据业务情况和公司组织机构情况,设置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各分公司应根据公司规定决定内部组织结构及部门设置方案、人员编制等,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服务型分公司上述事项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室审核,由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分公司的内部机构原则上应根据业务规模核定的人员数量设置:

(一)、人员数量在3-4人的分公司,设立以下部门:

业务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

(二)、人员数量在5—6人的分公司,设立以下部门:

业务管理部、市场开发部、综合事务部;

(三)、人员数量在7-8人的分公司,设立以下部门:

市场开发部、客户服务部、业务管理部、综合事务部;

(四)、人员数量在9人(含9人)以上的分公司,应设立以下部门:

综合事务部、市场开发部、运营维护部、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对于人员数量不足为3人的地区,可以不下设部门,但应指定专人负责上述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分公司下列事项应上报公司批准:

(一)变更办公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三)调整机构设置方案;

(四)机构名称。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分支机构人力资源事务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任命。

本办法所称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

第二十三条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等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的,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认可和崇尚公司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

(三)、对保险经纪行业和风险管理有一定认识和了解,并具有良好的规划和业务发展思路;

(四)、具有较丰富的社会资源和市场开发能力;

(五)、具有团队建设和综合管理能力;

(六)、无法规和政策禁止的不良行为或禁入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成员定期述职制度。

分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应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作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内容作为考核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分公司的主要领导成员是指分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分公司人员定编管理。

加盟分公司的员工数量由分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公司直接投资分公司的人员数量由总公司根据业务规模核定:

(一)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下或刚成立的分公司,人员可配备3—5人;

(二)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分公司,人员可配备5—8人,人均年度业务收入不得低于12万元;

(三)年收入在100—200万元的分公司,人员的增加应满足边际收入不得低于15万元的要求;

(四)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分公司,人员增加部分应满足边际收入不得低于20万元的要求;

(五)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分公司,人员增加部分应满足边际收入不得低于30万元的要求。

(六)对于个别以客户服务为主,市场容量较小的地区(如宁夏、青海、西藏、计划单列市等)的分公司,人员数量可以为2人.

(七)确因业务量增长需要扩大编制时,须向人力资源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人员聘用与解聘.分公司的各类人员的聘用与解聘须按公司人力资源相关规定履行聘用与解聘手续,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所有员工均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0周岁以下(特殊引进人才不在此列),无不良记录,正式脱离原单位.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优先考虑.如聘请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须经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批准.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分支机构任职.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人员结构,原则上从事市场开发和风险管理、保险经纪技术工作的员工应占2/3以上的比例;产、寿险人员比例应符合业务结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八条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分公司员工总数的2/3,其中保险经纪业务人员(包括市场开发、技术支持、客户服务人员)应百分之百持证;未考取《资格证书》的保险经纪业务人员应在入司一年之内取得。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有持证人员须持公司签发的报告材料向该部门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以接受当地保监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人员的招聘由分公司自行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总公司统一组织。

自行组织招聘的分公司应在公司批准的人员编制范围内,坚持择优录用、近亲回避、不同类业务人员兼顾的原则,并将拟聘人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审核。

委托总公司统一招聘的分公司应将分公司需求人才的具体岗位、职责及要求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将经过初试和面试的候选人推介给分公司,无特殊情况,分公司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分公司可根据各地保险经纪市场开发需要和技术支持的需要,在编制外自行聘任一些社会活动家及专家技术人员,所需费用纳入分公司的预算或经营费用.

第三十一条各分公司人员如出现变化,应在每月月底之前将变动情况在月报中报送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第三十二条职务和技术职称的管理。

分公司人员的职务序列如下:

业务助理-业务主管—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水平公司将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以下专业技术系列:

助理保险经纪师(助理风险管理工程师)-保险经纪师(风险管理工程师)—-高级保险经纪师(高级风险管理工程师)—资深保险经纪师(资深风险管理工程师)。

第三十三条薪酬体系

公司制定统一的工资薪酬体系和政策,直接投资的分公司依照此规定执行,加盟的分公司可以参照公司标准执行,并且不得低于公司规定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将执行情况报总部备案。

(一)分公司高管的薪酬

分公司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薪酬由年薪、奖金、保险组成。

年薪主要根据分公司业务规模(包括客户服务工作量和开发业务规模)、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暂按普通员工工资水平的2—3倍确定。

奖金是根据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责任状(或协议)和考核结果确定.

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前者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后者由总公司统一安排.

(二)普通员工的薪酬

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几部分构成.

基本工资:

根据员工的能力、经验、岗位、机构所属地区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请参照公司制定的薪资等级表,由分公司上报总部核准后确定.

绩效工资:

是指员工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后的一种奖励性质的工资,发放时间一般为每年一次.根据分公司年度经营状况,并以绩效考核的结果为依据,由分公司自主决定,并将发放情况上报公司备案.

福利:

分公司应综合考虑经营状况,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统筹保险政策及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提供所在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员工提供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通讯、交通津贴等.具体请参照公司制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及当地社保政策。

专职从事市场开发工作的人员除了执行统一的福利保险体系,其工资和奖金制度另行规定。

个人所得税:

凡个人工资性收入,由分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及档案管理

(一)所有分支机构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律不得以公司员工的名义开展工作。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签为期2—3年合同,到期后经考核合格者公司同意续签合同。

(三)劳动合同格式由公司统一制定,不得自行修改。

(四)所有员工的档案均由各分支机构统一存放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并将存放证明复印件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员工考核

(一)每位员工都须有明确的岗位及其相应的岗位职责.普通员工的岗位职责由机构负责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公司确定。

(二)根据岗位职责及年度(半年度)工作目标对员工进行半年度及年终考核。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总公司负责。

具体参见<〈分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三)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职位、级别、薪酬,核发绩效工资的依据.

(四)分公司须将对员工的考核结果及使用意见在每半年结束后两个星期内以书面形式报送人力资源中心审核。

人力资源中心在收到材料后一星期内,将审核意见反馈各部门.

第三十六条对分公司考核.

(一)、对分公司的考核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司经营方针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内控制度建设及管理规范化情况;

3、市场开发的规模、已开发客户的数量、经营收入情况;

4、预算执行、成本控制和实现利润情况;

5、客户服务质量,包括投诉率、差错率、客户续转率等;

6、应上交公司的利润、管理费完成情况;

7、资金使用、保费收支、账户管理情况;

8、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影响情况;

9、遵纪守法和维护公司利益情况。

(二)、根据分公司的考核评价结果并依据公司《经营目标协议》和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分公司进行奖惩。

第三十七条员工培训

(一)各分公司的员工培训实行总分两级负责、以总公司为主的培训体系。

总公司每年专门推出针对分公司员工的培训计划,各分公司应结合总公司的培训计划另行制定补充的培训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中心审核,经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员工的培训内容应有利于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有利于不断更新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公司在员工专业技术素养方面的优势地位,并不断的丰富和发展公司的企业文化。

培训的主题应涵盖公司理念、政策法规、行业动态、专业知识、管理方法及职业道德等方面。

(三)培训的方式,公司将采取多种形式,如采取培训会议集中授课、专家形势分析和专题讲座、公司内部专题研讨、外部专门培训班、研讨会论坛等等。

同时公司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公司将采取不同方式。

对高管人员还可采用外部(或国外)进修、参加高级培训班(如MBA或EMBA)等;对专业技术人员还可以采用外部实习、参加外部脱产培训等等。

(四)分公司自行安排的培训计划,应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灵活组织,尽量减少对正常工作的影响,并保证每月员工的实际培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第三十八条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

除经批准的特殊地区外,各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作息,并建立同总公司相一致的考勤和请假制度,将考勤登记核汇总表定期上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在工作时间离开住所地一天以上(含一天)的,须提前通报人力资源中心和机构发展中心。

第四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分公司行政事务方面的归口管理。

第四十条文件管理。

按照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和《公司行政事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分支机构对外签发正式文件,除了一般业务咨询、洽商等函件形式外,均需报总公司审核批准。

第四十一条档案管理

一、档案是指公司在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文件、记录、合同、协议、帐册、照片、录音、录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二、档案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重要的电子文档应制作备份,并一律同书面档案同时保存.

三、档案分类管理。

以总公司名义形成的档案原件由总公司保管,分公司保留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以分公司名义形成的档案原件由分公司保管,总公司保留复印件或电子档案。

要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并便于有效利用。

四、公司运维部内设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客户服务中心的档案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监督和指导,各机构应配有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传真管理。

1、外发传真,由分公司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以分公司名义签发的传真,应由承办人拟稿,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稿后,以签报形式上报分公司领导,由分公司领导签字后再发送,同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3、分公司发送的传真应采用公司统一格式,正式文件应加盖公章.

第四十三条会议管理。

除了总公司安排的会议外,分公司应建立自己的会议制度.

(一)、设有三个部门及以上的分公司应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月度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半年度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只设有两个部门或不设部门的分公司可以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其他会议同上。

(二)、分公司召开的例会、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工作,研究问题和对策,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和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会议由分公司负责人主持,全体人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形成会议记录,并按公司的统一规定时间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至总公司市场部并抄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印章管理.印章应根据公司统一授权进行分类保管使用.

(一)、公司根据各分公司业务结构、业务发展情况及管理规范化状况统一配备和刻制分公司印章,主要有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人名章。

(二)、分支机构的印章除财务专用章、人名章外,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由总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保管.

(二)、对于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往来较多,管理规范有序的分公司,总公司将会授予更多的印章自主使用权限。

(三)、分公司的各类印章一律在公司行文正式启用后方可使用.

(四)、在工作中,除一般性业务咨询、洽商和函件往来可以使用分公司自己的名义外,重要事项的发文、业务合作与签约等等均以公司的名义,并加盖总公司印章。

(五)、分公司使用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应提出申请,并按公司行政管理规定的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报批。

(六)、印章管理中的注意事项

1、公司实行严格的用印登记制度.所有用印均需登记用印日期、事由、承办单位、数量、经办人、批准人、等.

2、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确因工作需要带出的必须经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并要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3、印章一律使用红色印泥或红色打印水.

4、分公司公章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5、用印时应准确掌握印数,不可多盖;要准确把握用印位置;印迹要端正、清晰.

6、套用印章时、先做好印模使用登记,然后由专人携带特制印模到现场进行监印。

7、印章如有损坏或遗失,分公司须向公司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由公司重新刻制,各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

第四十五条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管理.

(一)、直接投资的分公司所需的办公设备在机构成立时由总公司一次配齐,日常的办公用品需求,根据公司核定的业务费用标准规定自行采购。

(二)、对于上述需要新增固定资产或更新报废固定资产,一律由分公司向公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使用公司固定资产报告单)。

(三)、开展业务所需的公司宣传资料、信封、信纸等由分公司向公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司行政管理中心统一领用或邮寄,费用由公司按照成本价核算,也可经公司批准后在当地安排印制。

第四十六条宣传管理。

(一)、分公司要服从总公司对宣传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保持同总部统一宣传口径。

(二)、未经公司安排和许可,任何分公司或个人无权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或在媒体上发表言论.

(三)、协助做好内外宣传是每个员工的义务,对于总公司统一安排的对内对外采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使用公司标志都必须规范、统一。

印制名片应执行公司统一的格式及色差要求,在当地制作小样,并报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印制.不得在未经审查并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印制名片.分公司的匾牌应按照公司的统一形象要求制作或由总公司统一制作.

第四十七条合理使用和维护好公司批准统一设置的电子邮件信箱、内部网站,强化网络安全意识。

第四十八条保密和安全防范

(一)、提高保密意识,熟悉保密事项,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泄密。

(二)、员工要有防火、防盗的安全意识。

公司对每位员工进行消防及安全培训。

规范遇灾报警程序。

遵守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按照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布置办公区,办公区域内在显著易拿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消防栓无遮挡,并保障安全通道畅通.

(四)、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五)、加强电器设备的管理。

定期检查,下班前及节假日放假前,关闭电脑,切断电源,把重要文件、物品锁放好。

第四十九条合同管理。

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合同管理。

分公司在开展业务或其他活动中,需要对外签约的一律以分公司的名义上报总公司审批。

具体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主办分公司采用公司制订的标准文本且无改动的合同,按以下程序:

1、由主办分公司填写合同审批单,附上拟用合同文本、相关背景材料,报公司审查;

2、由办公室报到主管领导处审查签字;

3、最后报总裁或董事长批准。

(二)、采用非公司文本(或有修改的公司文本)的合同,按以下程序:

1、由主办分公司填写合同审批单,附上拟用合同文本、相关背景材料,报公司.

2、由办公室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

3、再送相关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4、报到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5、上述环节如无不同意见,再报总裁或董事长审批。

如有不同意见,由主管领导协调,并由办公室将意见反馈给主办分公司,主办分公司应按照公司主管领导意见对合同文本有关内容同对方进行磋商,直至达到我方要求为止,再按以上程序重新上报。

(三)、合同的履行及变更1、主办分公司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支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争议事项的,或者发生影响到合同履行需要解除或影响公司利益的情况时,相关分公司应及时报告公司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并按照上述程序上报或审批。

(四)、合同的保管.分公司主办的合同,合同原件由总公司保管,分公司保留复印件.

第五十条授权委托书的管理。

分支机构在正常经营中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须先向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报告请示单,详细注明授权的事项、权限范围、授权的时间等事项,经相关部门审查,必要时代为起草授权委托书草案一并报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财务中心负责分公司财务方面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各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结合本地情况,在每月的30日前,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和编制下月度财务收支预算,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下一年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公司机构发展中心(经营计划)和计划财务中心(预算).

第五十三条各分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统计报表等,分公司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编制的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分公司应按照规定编制并上报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十五条分公司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统计数据分析制度.

第五十六条、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分公司只能在一家和总公司开户行相同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结算账户和一个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以上账户须和总公司企业网上银行连接,进行授权管理。

(二)、银行基本结算账户用于分公司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的收付;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专用于分公司代收代付客户保险费、代领的保险金和保险赔款.银行账户严禁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银行账户账号应做好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对外泄露.确因业务需要提供公司银行账号的,须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

(四)、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实行分管制度,即财务结算专用章由分公司总经理保管,个人名章由出纳人员保管,保管人员临时离岗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为保管,但要做好用印章登记手续。

(五)、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款项,一律凭“支票领用单”办理.“支票领用单"应随同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第五十七条分公司应完整保留各类财务记录、报表并予妥善保管,计划财务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为促进各分公司的财务规范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总公司将协助各分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业务处理,各分公司的会计人员由总部财务人员兼任,并负责财务帐表的登记和编报。

第五十九条各分公司当月发生的会计凭证,应于当月的20日前集中报送到总部计划财务中心。

第六十条公司对经营型(加盟)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项拨付的方式。

经营收入的8%作为客户服务技术支持预留费用暂存。

其他在经营中的所有费用均由分公司承担。

第六十一条公司对服务型(直接投资的)分公司的财务管理采取

独立核算方式.公司除了核拨总部客户的服务专项经费外,还根据人员定编核拨一定数量的人工费和日常运营费用.经营收入的8%作为客户服务技术支持预留费用暂存。

第六十二条分公司成立后,根据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将核定分公司的营运费用数量。

分公司由公司统一代为购买职业责任险。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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