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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XX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XX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县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奖励委员会)依照《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下设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奖励办),负责县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候选人应为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在我县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成就,为县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创新活动中突出自主创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

(二)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四)在确定并主持完成科研项目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县科学技术奖的授奖等级根据其研究开发和引进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已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其评定标准为:

(一)技术发明类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对该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对该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对该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已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县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类别的候选人应当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主要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研究开发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产业化程度高,产业关联度大,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产业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科技成果已得到转化,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推广应用类

1.推广应用具有国内领先以上(含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较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原有成果水平,推广应用范围广、规模大,对本县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2.推广应用具有国内先进以上(含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原有成果水平,推广应用范围广、规模较大,对本县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3.推广应用具有国内先进以上(含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所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原有成果水平,推广应用范围广、规模较大,对本县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在行业内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在行业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在行业一

定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组织,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送。

第十条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和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或评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申报。

申报书的填写和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规范。

相关证明材料或评价材料应主要包括:

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鉴定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研究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明、发表论文以及有助于评价项目(个人)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申报县科学技术奖。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同一技术内容的科技成果,已获得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申报县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签署意见,予以报送。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县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审定异议处理意见,提出奖励意见;

(三)研究、解决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提出完善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县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

3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科技局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科技专家和相关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县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三年。

其中,来自相关行政部门的委员届内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自然替补。

第十六条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由县奖励办根据当年申报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

其资格由县奖励办认定。

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十八条县奖励委员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技术内容及评审工作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县科学技术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公示后将公示没有异议或者对异议已经提出处理意见的项目,提交各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县奖励办组织评审组的评审工作。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以会议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各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审查结果,提出奖励建议,并将结果报县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县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评审委员

会评审意见审查通过,并且经过公示后没有异议或者对异议已经提出处理意见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审议结果,提出奖励意见,通过县奖励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表决规则如下:

(一)会议应当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二)县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人选,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第二十四条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申报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后申报。

对完成人有异议的,须在申报前解决异议。

县科学技术局对推荐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在县科技信息网进行20天的公示(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除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在县级新闻媒体上进行30天的公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告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涉及科技成果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涉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主要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涉及奖励建议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公示、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注明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县科学技术局对受理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

实质性异议由县科学技术局协调申报部门进行处理。

申报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通知后15天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异议处理意见,报县科学技术局审核。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协商处理,并在15天内提出异议处理意见,报县科学技术局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相关申报单位协助处理,在15天内提出异议处理意见。

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否则不提交本年度评审。

第二十九条县科学技术局应当向县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提请县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项目完成人。

第三十条县科学技术奖每年度授奖数量不超过15项。

县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度授予1人,也可空缺。

第三十一条县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县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奖金数额3万元,二等奖奖金数额2万元,三等奖奖金数额1万元。

县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县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对该科技成果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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