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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承制合同

影视剧承制合同

要点

甲乙双方联合制作电视剧,双方对合作内容、电视剧投资预算及合作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

影视剧承制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以下简称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独立公司法人。

            (以下简称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拥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独立公司法人。

(2)为繁荣电影、电视剧创作,展示改革开放成果,弘扬甲方企业精神、宣传甲方产品,甲乙双方决定联合制作电视剧《            》(暂定名)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决定联合制作      集电视剧《            》(下称电视剧)。

该电视剧是根据            所改编而成或是由            创作而成的。

第二条 电视剧投资预算及合作方式  

2.1       集电视连续剧《            》全部由甲方出资,委托乙方按电视剧的方式制作。

电视剧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人民币     元,每集为人民币     元。

2.2电视剧总投资预算中包含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制作费人民币     万元。

除合同约定的制作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3电视剧总投资预算包含制作费、电视剧前期准备、剧本创作、电视剧拍摄、演员片酬、后期制作、宣传、发行、播放等全部费用。

2.4乙方负责电视剧前期准备、立项、报批、剧本创作、电视剧拍摄、后期制作、宣传、发行、播放等全部工作。

第三条  电视剧投资款及制作费用的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确定的电视剧总投资预算人民币     万元支付投资款。

甲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按时向乙方支付拍摄资金,款项应付至双方共同认定的账户。

投资款分为      次支付,      年      月份支付投资额的30%,即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年      月份支付投资额的40%,即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该剧关机前十五日,再支付投资额的30%,即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甲方应将款项付至双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付款额度(包括投资款、制作费)给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付款方式须业务部门决定

第四条 财产及权利归属  

4.1因联合制作电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甲方所有。

4.2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该片著作权、电影和动漫作品的改编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第五条 剧本和生产许可  

5.1电视剧前期创意以及剧本的创作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乙方聘用编剧完成,并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拍摄。

乙方给出甲方专业意见,最终确认由甲方完成。

5.2双方一致同意,本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立项后,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剧本拍摄,确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需征得双方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重新审批。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更改的一方自行承担。

5.3乙方承担并办理与本片有关的拍摄申请、报批影片送审、取得放映、发行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5.4本剧在艺术处理上应符合中国国情,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六条 摄制组人员组成  

6.1摄制组由乙方组建。

制片人由甲方指定,乙方可指派执行制片人协助甲方制片人工作。

其余主创人员由乙方提供大名单共甲方选择,且甲方有最终决定权。

财务人员由甲方指派,乙方不得干涉。

主创人员名单应在本片开机前由乙方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同意。

  

6.2摄制组对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组承担。

第七条 拍摄和后期制作

7.1乙方全权负责该剧的全部拍摄工作,组建摄制组、聘请、聘用有关创作人员、演员及管理人员,完成剧本、拍摄、及后期制作工作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

7.2电视剧的拍摄周期,甲、乙双方商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开机时间:

            ;

(2)停机时间:

            ;

(3)出片时间:

            。

7.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进度、阶段完成电视剧的制作。

第八条 电视剧的发行、播出时间及媒体

8.1       方对该剧享有发行获益权。

如在地方台发行播出,署名按            、            顺序排列;如首播在央视播出,则署名按            、            顺序排列。

发行时间:

                

播出时间:

               

播放媒体:

            

8.2乙方负责该剧的宣传、发行和销售工作。

乙方应在完成该剧制作并取得发行许可证之日后,及时发行该剧。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剧的发行执行方,甲方向乙方签署发行授权文件。

8.3版权收入;网络、移动媒体及其它新媒体版权收入;图书等衍生品版权收入;国家级政府针对该剧的各项补贴、奖励、资助等收入;国内、海外发行收入;以及剧组的一切植入广告、赞助、鸣谢收入等。

一旦该剧有资金回收,乙方保证及时结算给甲方,该结算额度为发行收入减去制作、发行成本及应纳税款。

第九条 拍摄景点  

电视剧的主要拍摄景点为            ,变更新的景点应当由甲乙双方根据剧情需要协商决定。

第十条 日常事务管理

甲方委派            、乙方委派            作为专职负责人参加电视剧的拍摄,由其全权负责拍摄电视剧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支出的票据和其他财务报销单据,均需取得该被委派的两名专职负责人的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监管

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工作,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开立联合摄制电视剧专用账户,该账户随拍摄工作的完成(包括应要求修改补拍工作的完成)统一结算后即予废止。

对于专用帐户由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共同管理,以监督投资双方资金的投入及支出情况。

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取程序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财务与会计

12.1甲乙双方应在电视剧的主要拍摄地点保存有关的运营情况的账簿和会计记录。

账簿与会计记录应当符合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

受委派的专职财务人员有义务向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提供定期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特殊情况下的应要求提供的临时报表。

12.2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有权在不妨碍电视剧摄制工作进展的情况下可随时阅览、检查及核实会计帐簿以及其它会计记录。

12.3乙方应在电视剧发行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交电视剧投资决算书。

第十三条 保密

13.1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电视剧播放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其所知晓的与该剧相关的一切信息。

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13.2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长期。

13.3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保证  

14.1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注册、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4.2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注册、合法存续并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制作单位。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权利、义务

15.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执行电视剧制作需要的产品信息,甲方对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文稿、标志、图片、影像素材)的真实性负责,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知识产权等纠纷,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存在其他法律责任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对乙方损失进行赔偿。

(2)在合同履行进程中,甲方需协助、配合乙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对内部资源及人员进行合理调度,供项目使用。

(3)审核乙方制定的电视剧拍摄计划书、电视剧投资预算书、电视剧投资决算书等文件。

15.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电视剧制作服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行为而给甲方的营销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2)乙方的制作、策划等方案在经过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电视剧的拍摄、发行工作。

(4)乙方应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媒体播放电视剧。

(5)如遇广电总局或相关政策等因素调整导致乙方的工作内容或宣传、策划等方案变更的,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后,方可调整;

(6)乙方负责制定电视剧拍摄计划书、电视剧投资预算书、电视剧投资决算书及电视剧制作、发行、播放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包括书面、影像、数据等形式);

(7)乙方应确保甲方的投资全部用于电视剧的制作、拍摄及相关事项。

(8)乙方应将制作成本控制在预算之内,不得超支。

如剧组遇到超预算的拍摄费用,由合作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后,需经双方认定的制片人签署报告后向甲方申请追加,经双方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对拍摄合理超出预算的超支费用进行追加。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乙方为甲方制作电视剧及有关活动,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确认而实施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若乙方或乙方委托之第三方未依甲方确认的内容执行,则由乙方负担责任,并对甲方进行补救及补偿。

16.2乙方对于其交付的作品、成果,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符合国家法律规范。

如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或处罚/制裁。

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6.3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在此后任何时间可以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补救措施,非违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16.4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甲方交付标的符合合同约定的作品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电视剧投资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6.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媒体播放电视剧,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

  

17.1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的承诺不真实或未实现的;  

17.2乙方被依法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17.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合同的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18.1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18.2乙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的制作电视剧的立项申请未能获得批准;  

18.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九条 通知  

19.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全部通知以及双方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9.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19.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23.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3.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23.3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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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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