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km.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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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km

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KMCCGF5—2019

 

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2019—06—20发布2019—06—27实施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刨花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刨花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为刨花板。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见表1。

表1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名称

建材

人造板

刨花板

2.2产品种类

本规范规定的刨花板是GB/T4897-2015中3.2和3.3定义的刨花板。

3、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人造板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具体人造板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销售额(万元)

刨花板

≥12500

≥5000且<12500

<5000

4、检验依据

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GB/T4897刨花板

GB/T17657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

 

5、抽样

5.1抽样规格

人造板产品通常有多种规格尺寸,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被抽样单位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

5.2抽样方法

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

样品应按照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经受检单位检验合格的成品中或待销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3抽样基数

以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原则上板材类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0张。

5.4抽样数量

板材类抽样数量单位:

初检抽样数

复验抽样数

备样数量

1

2

2

说明:

a)所抽样品分为初检样品、复验样品和备样。

初检样品和复验样品用于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初检和复验,备样用于异议处理时进行的复检。

b)板材类抽样后,初检样品、复验样品按产品标准中的规定位置从每张板中锯制试样,在满足现场取样的情况下,每张整板建议沿板长度方向均分裁切为3块;备样宜整张封存于受检企业,由抽样者签字标记。

c)对封存于企业的备样,企业有妥善保存的义务,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5.5样品处置

样品应用铝箔、塑料袋等不吸附、不释放甲醛的材料密封包装。

初检样品与复验样品应分别包装,以尽量保障样品拆封前的密封状态。

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5.6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被抽查产品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详细如表3所示

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引用标准及条款号

强制性/推荐性

重要程度分类

备注

A类

B类

C类

1

静曲强度

GB/T4897-2015中6.3

推荐性

2

内胶合强度

GB/T4897-2015中6.3

推荐性

3

吸水厚度膨胀率

GB/T4897-2015中6.3

推荐性

4

含水率

GB/T4897-2015中6.3

推荐性

5

板内密度偏差

GB/T4897-2015中6.3

推荐性

6

甲醛释放量

GB18580-2017中4

强制性

7

甲醛释放量等级标识

GB18580-2017中4

强制性

要求标明甲醛释放量等级标识

注: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

6.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当检测指标标准不作要求时,检测报告中应列项并在检测结果栏标注“不适宜”字样,且不作判定。

6.3.2甲醛释放量检测方法

甲醛释放量检测方法统一按照按GB/T17657-2013中4.60甲醛释放量测定,即1m3气候箱法的规定进行。

6.3.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判定原则

7.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并按标准中规定的复验要求进行检验后仍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的(见本规范第6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实物质量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7.2标识判定原则

7.2.1符合检验项目中标识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合格。

7.2.2不符合检验项目中标识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

7.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和标识均合格的,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反之,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异议处理及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

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3含水率、甲醛释放限量由于测试的时效性不进行复检。

9.附则

9.1本规范编写单位: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2本规范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中密度纤维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中密度纤维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为中密度纤维板。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见表1。

表1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名称

建材

人造板

中密度纤维板

2.2产品种类

本规范规定的中密度纤维板是GB/T11718-2009中3.1.1定义的中密度纤维板。

3、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人造板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具体人造板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销售额(万元)

中密度纤维板

≥15000

≥7500且<15000

<7500

4、检验依据

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GB/T11718中密度纤维板

GB/T17657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

 

5、抽样

5.1抽样规格

人造板产品通常有多种规格尺寸,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被抽样单位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

5.2抽样方法

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

样品应按照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经受检单位检验合格的成品中或待销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3抽样基数

以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原则上板材类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0张。

5.4抽样数量

板材类抽样数量单位:

初检抽样数

复验抽样数

备样数量

1

2

2

说明:

a)所抽样品分为初检样品、复验样品和备样。

初检样品和复验样品用于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初检和复验,备样用于异议处理时进行的复检。

b)板材类抽样后,初检样品、复验样品按产品标准中的规定位置从每张板中锯制试样,在满足现场取样的情况下,每张整板建议沿板长度方向均分裁切为3块;备样宜整张封存于受检企业,由抽样者签字标记。

c)对封存于企业的备样,企业有妥善保存的义务,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5.5样品处置

样品应用铝箔、塑料袋等不吸附、不释放甲醛的材料密封包装。

初检样品与复验样品应分别包装,以尽量保障样品拆封前的密封状态。

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5.6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被抽查产品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详细如表3所示

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引用标准及条款号

强制性/推荐性

重要程度分类

备注

A类

B类

C类

1

静曲强度

GB/T11718-2009中5.3

推荐性

2

内结合强度

GB/T11718-2009中5.3

推荐性

3

吸水厚度膨胀率

GB/T11718-2009中5.3

推荐性

4

含水率

GB/T11718-2009中5.3

推荐性

5

密度

GB/T11718-2009中5.3

推荐性

6

甲醛释放量

GB18580-2017中4

强制性

7

甲醛释放量等级标识

GB18580-2017中4

强制性

要求标明甲醛释放量等级标识

注: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

6.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当检测指标标准不作要求时,检测报告中应列项并在检测结果栏标注“不适宜”字样,且不作判定。

6.3.2甲醛释放量检测方法

甲醛释放量检测方法统一按照按GB/T17657-2013中4.60甲醛释放量测定,即1m3气候箱法的规定进行。

6.3.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判定原则

7.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并按标准中规定的复验要求进行检验后仍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的(见本规范第6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实物质量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7.2标识判定原则

7.2.1符合检验项目中标识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合格。

7.2.2不符合检验项目中标识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

7.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和标识均合格的,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反之,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异议处理及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

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3含水率、甲醛释放限量由于测试的时效性不进行复检。

9.附则

9.1本规范编写单位: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2本规范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为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见表1。

表1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名称

建材

人造板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2.2产品种类

本规范规定的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是GB/T15102-2017中3.1和GB/T34722-2017中3.1定义的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3、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人造板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具体人造板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销售额(万元)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35000

≥7000且<35000

<7000

4、检验依据

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GB/T15102浸渍胶膜纸饰面纤维板和刨花板

GB/T34722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GB/T17657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

5、抽样

5.1抽样规格

人造板产品通常有多种规格尺寸,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被抽样单位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

5.2抽样方法

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

样品应按照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经受检单位检验合格的成品中或待销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3抽样基数

以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原则上板材类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0张。

5.4抽样数量

板材类抽样数量单位:

初检抽样数

复验抽样数

备样数量

1

2

2

说明:

a)所抽样品分为初检样品、复验样品和备样。

初检样品和复验样品用于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初检和复验,备样用于异议处理时进行的复检。

b)板材类抽样后,初检样品、复验样品按产品标准中的规定位置从每张板中锯制试样,在满足现场取样的情况下,每张整板建议沿板长度方向均分裁切为3块;备样宜整张封存于受检企业,由抽样者签字标记。

c)对封存于企业的备样,企业有妥善保存的义务,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5.5样品处置

样品应用铝箔、塑料袋等不吸附、不释放甲醛的材料密封包装。

初检样品与复验样品应分别包装,以尽量保障样品拆封前的密封状态。

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5.6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被抽查产品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详细如表3、4所示

表3浸渍胶膜纸饰面纤维板及刨花板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引用标准及条款号

强制性/推荐性

重要程度分类

备注

A类

B类

C类

1

内结合强度

GB/T15102-2017中5.3

推荐性

2

吸水厚度膨胀率

GB/T15102-2017中5.3

推荐性

3

表面胶合强度

GB/T15102-2017中5.3

推荐性

4

表面耐磨

GB/T15102-2017中5.3

推荐性

5

表面耐污染腐蚀

GB/T15102-2017中5.3

推荐性

6

表面耐龟裂

GB/T15102-2017中5.3

推荐性

7

甲醛释放量

GB18580-2017中4

强制性

8

甲醛释放量等级标识

GB18580-2017中4

强制性

要求标明甲醛释放量等级标识

表4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及细木工板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引用标准及条款号

强制性/推荐性

重要程度分类

备注

A类

B类

C类

1

含水率

GB/T34722-2017中5.4

推荐性

2

横向静曲强度

GB/T34722-2017中5.4

推荐性

仅限细木工板基材

3

表面胶合强度

GB/T34722-2017中5.4

推荐性

4

表面耐磨

GB/T34722-2017中5.4

推荐性

5

表面耐污染腐蚀

GB/T34722-2017中5.4

推荐性

6

表面耐龟裂

GB/T34722-2017中5.4

推荐性

7

甲醛释放量

GB18580-2017中4

强制性

8

甲醛释放量等级标识

GB18580-2017中4

强制性

要求标明甲醛释放量等级标识

注: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

6.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当检测指标标准不作要求时,检测报告中应列项并在检测结果栏标注“不适宜”字样,且不作判定。

6.3.2甲醛释放量检测方法

甲醛释放量检测方法统一按照按GB/T17657-2013中4.60甲醛释放量测定,即1m3气候箱法的规定进行。

6.3.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判定原则

7.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并按标准中规定的复验要求进行检验后仍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的(见本规范第6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实物质量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7.2标识判定原则

7.2.1符合检验项目中标识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合格。

7.2.2不符合检验项目中标识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

7.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和标识均合格的,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反之,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异议处理及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

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3含水率、甲醛释放限量由于测试的时效性不进行复检。

9.附则

9.1本规范编写单位: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2本规范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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