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掘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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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掘进
掘进专业
煤矿安全规程
1.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17)
2.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41)
3.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41)
4.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41)
5.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41)
6.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1)
7.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42)
8.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43)
9.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44)
10.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44)
11.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45)
12.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45)
13.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46)
14.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92)
15.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
(92)
16.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
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92)
17.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
(93)
18.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108)
19.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
(108)
20.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116)
21.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28)
2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128)
23.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128)
2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25.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138)
2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38)
27.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138)
28.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140)
29.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141)
30.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
(155)
31.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169)
32.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21)
33.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324)
34.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324)
35.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24)
36.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328)
37.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38.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328)
39.严禁裸露爆破。
(328)
40.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41.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329)
4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29)
43.炮跟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O.5m。
(329)
44.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时,严禁装药、爆破。
(331)
45.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严禁装药、爆破。
(331)
4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331)
47.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严禁装药、爆破。
(331)
48.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333)
49.爆破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333)
50.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34)
51.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334)
52.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34)
53.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339)
54.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342)
55.拒爆、残爆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342)
56.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342)
57.处理拒爆时,可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42)
58.处理拒爆时,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342)
59.处理拒爆时,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342)
60.处理拒爆时,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342)
61.处理拒爆(残爆)时,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342)
62.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342)
63.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342)
64.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70)
65.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457)
66.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457)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1.临时轨道轨距误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
(3)
2.临时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mm内错差、高低差不大于5mm。
(3)
3.临时轨道水平误差不大于10mm。
(3)
4.作业场所有规范的、符合现场实际的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书和避灾路线图(6)
集团公司顶板管理规定
1.架棚巷道棚腿要支到实底,腿窝深度不得小于0.2m,有水沟一侧至水沟底以下不小于0.1m。
(88)
2.当底板松软或棚腿不能支到实底时,棚腿下要穿鞋,鞋的材质、规格和使用方法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88)
3.锚网支护巷道,两网片搭接长度不小于60mm,并按设计要求联网,网片要拉紧,并与巷道周边围岩密贴,应将两网片搭接处压于锚杆托盘和钢筋梯之下。
(93-10)
4.锚杆安装应使用锚杆钻机一次完成。
锚杆托盘要密贴岩面,有网梯时要压紧网梯不松动,锚杆外露螺母部分为10-50mm。
(93-11)
5.打钻前、挂网前,要将危岩活石及时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93-12)
6.架棚巷道前探支架每根前探梁的固定点不少于3个,采用44型溜子链条、联接环和螺丝联接,螺帽要满扣,用木楔打紧,严禁重楔。
(96-1)
7.架棚巷道前探支架前探梁的根数,当棚梁净宽2.8m及以下时用两根。
(96-2)
8.架棚巷道前探支架前探梁的根数,棚梁净宽大于2.8m时用3根,均匀布置。
(96-2)
9.在移动前探梁时,必须在支架掩护下操作,严禁空顶作业。
(96-5)
10.上(下)山掘进,巷道坡度大于15°时,要有防止前探梁下滑的措施。
(96-6)
11.锚喷、锚杆支护的巷道要用前探梁作临时支护。
(97-1)
12.锚喷、锚杆支护的巷道,前探梁可用11#矿用工字钢或15Kg/m的钢轨制作。
(97-2)
13.锚喷、锚杆巷道前探梁根数,当巷道宽度在3.3m及以下时用两根。
(97-2)
14.锚喷、锚杆巷道前探梁根数,当巷道宽度大于3.3m时要使用3—4根前探梁。
(97-2)
15.锚喷、锚杆巷道前探梁间距不大于1.4m,用金属锚杆和吊环固定。
(97-2)
16.锚喷、锚杆巷道每根前探梁不得少于2个吊环,吊环螺纹拧入长度不少于30mm。
(97-2)
17.巷道交叉口开门前,必须有符合现场实际的开门口施工大样图,标明开门口的位置、开门口中线点至原有巷道导线点的距离、中线方向、抬棚长度、中线至两帮的尺寸及叉梁长度等。
(99)
18.巷道开门口的位置,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应避开断层带、岩石破碎带、老巷、三岔口以及实体煤与老空的交界处。
(100)
19.架棚巷道新开门口必须使用临时抬棚,将开门口范围内及其两侧各不少于一架原棚梁托住。
(101)
20.永久抬棚净宽小于2.5m时,可使用单抬棚。
(101)
21.永久抬棚净宽大于2.5m时,要使用双抬棚,插梁端头要同时压住双抬棚棚梁,插梁与永久抬棚及棚腿接合处都要焊挡板。
(101)
22.抬棚棚腿不得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及桦木等脆性材料。
(101)
23.抬棚的棚梁、棚腿要在同一铅垂面内,抬棚要固定牢固。
棚梁两端要用锚杆固定在顶板上,若顶板不具备打锚杆条件,可使用棚口卡子固定。
(102)
24.架棚巷道开门要浅打眼,放小炮,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基心及门口两侧岩体的破坏。
(103)
25.抬棚与相邻支架必须用小杆背牢,打上撑杆,不准有四不靠的抬棚。
(103)
26.两巷道立体交叉净岩帽小于6m时,要制定专门加强支护的措施。
(105)
27.开门口形式的小绞车窝,抬棚与抬棚以里第一架棚的棚距不大于0.3m,两棚必须互不关联,以防意外撞倒抬棚时,影响小绞车窝的安全。
(106)
28.独头掘进巷道扩修、维修、换棚时必须撤出迎头施工人员,严禁与迎头施工平行作业。
(112)
29.巷道扩修、维修、换棚时,施工前要将作业地点前后10m范围内的支架,全部进行加固。
(112)
30.整修换棚必须先支后回。
修复更换一架棚子,要先支设点柱或使用前探梁控制顶板。
(112)
31.更换两架以上的棚子,要先支设抬棚或前探梁控制顶板。
(112)
32.在控制好顶板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换棚等作业。
(112)
33.整棚时只准一人操作,一人配合,并有专人监护,严禁在棚子两侧同时操作。
(112)
34.修棚时应逐架进行。
严禁用手拉葫芦等工具违章整棚。
(112)
35.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由外向里依次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112)
36.独头巷道维修时,严禁分段平行作业。
(112)
肥城矿业集团公司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管理规定(2007年)
1.作业规程和措施管理的十个环节:
现场勘查、编制、审批、学习、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执行、补充措施、监督检查。
(通知)
2.施工单位每个施工人员和管理干部都必须学习作业规程,并进行考试、成绩登记及个人签字。
(20)
3.由区队长组织区队技术员负责传达贯彻施工措施,参加学习的人员要进行登记,未参加措施学习的人员不准下井作业。
(28)
肥城矿业集团公司矿井轨道运输管理规定(2007年版)
1.在平巷弯道处曲线外轨要适当加高,至少要保持水平,严禁出现外轨低于内轨的现象。
(53)
2.临时轨道轨缝不超过10mm。
(55)
3.简易道岔轨枕,从岔尖处至岔盘尾部应使用不少于5根整根轨枕,严禁用短枕木对接使用,道岔前后基本轨枕木齐全有效,无浮枕、吊板现象。
(64)
4.使用“四压两趄”方式固定的小绞车,必须使用直径不小于150mm圆木,并严禁重楔重帽。
(113)
5.小绞车必须使用可靠的制动闸定位闭锁装置,两手把不得过位,闸轮不得有油迹,严禁闸皮与闸轮错位。
(115)
6.严禁一台小绞车在运输长度内拐弯运输(不含车场)。
(119)
7.运输绞车的钢丝绳和保安绳必须每天由专人检查一次。
(125)
8.运输绞车的钢丝绳和保安绳检查项目包括:
钢丝绳的磨损和锈蚀情况;全长断丝总数和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并量出严重段距滑头的距离。
(125)
9.对拉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30)
(1)对拉段的巷道坡度不得超过5度,其对拉距离不得超过绞车前方2m,并无拐弯;
(2)对拉的两台小绞车型号要相同;
(3)保安绳要与两方钢丝绳滑头相连接;
(4)两方端头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5)两个绞车司机要精力集中,按信号并带电开车,互相配合,做到同步运行;
(6)两端车场信号要齐全完好,一方发出拉车信号后,另一方不打回铃,绞车司机不准开车。
10.使用小绞车运输的斜巷坡度在10度以上和长度超过30m、小于50m的,必须在底车场起坡点以上10-15m处安装一个自动捕抓器。
(137)
11.斜巷长度超过50m,必须安设吊梁,第一道吊梁应设在底车场起坡点以上10-15m处,以上每道吊梁间隔距离90-100m。
(138)
12.吊梁长度为巷道高度的1.3--1.4倍。
(138)
13.吊梁固定橛子外露长度距销孔中心不得超过200mm。
(140)
14.吊梁镢子与吊梁要采用直径不小于40mm的螺栓或圆销连接,并加装防脱装置。
(140)
15.顶板破碎时,吊梁固定用不小于11#矿用工字钢向巷道两帮掏槽深度不小于300mm固定横梁。
(140)
16.架棚巷道吊梁和镢子横销的连接,采用新的44型溜子链环连接牢固。
(140)
17.所有上、下山运输的信号必须声光齐备,灵敏可靠,安装在正规信号盘上,操作按钮必须悬挂在信号躲避硐内,灯罩要涂成红色。
(145)
18.25kw以上绞车提升斜巷各车场及中间行人通道口3m范围内巷帮的中上部明显位置必须装设声光行车报警装置,与绞车电气联锁。
(146)
19.上、下山运输的所有车场(小绞车提升的上部平车场除外)必须设信号躲避硐室,其规格为(深、宽、高)(1m×1.4m×1.8m)。
(147)
20.上、下山底车场躲避硐室距起坡点以下2-4m,躲避硐内严禁堆放物料,其门口严禁敷设管路、电缆和风筒等影响人员进出、操作的障碍物。
(147)
21.上山掘进小绞车倒拉提升时,绞车的上方5-10m内要打两棵直径不小于200mm的圆木或11号矿工字钢做护身点柱。
(171)
22.下山掘进在耙装机以上10m内或无耙装机迎头以上20m内设一道常闭式挡车门,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方准打开。
(172)
集团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1.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风带自动分风;主、备风机必须使用同等能力对旋风机。
(24)
2.掘进工作面严禁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填写有计划停风报告单。
(24)
3.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装备不可靠、不具备断电功能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
(87)
4.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泡泥,放炮地点20m内放炮前后要洒水,冲刷巷帮。
(136)
5.放炮必须使用自动喷雾,喷雾要能覆盖爆破全断面。
(136)
6.扒装机扒装时必须使用有效的喷雾设施。
(136)
7.锚喷巷道必须执行潮料喷浆,喷浆工艺必须按有关锚喷规定执行,严禁干喷,喷浆时必须使用锚喷除尘器。
(137)
集团公司防治水管理规定
1.工作面集中出水超过5m3/h且水发浑、发白、底鼓等有出大水征兆时要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8)
2.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探放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23)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时;
(2)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采掘工作面有出水征兆或情况不明时;
(3)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带和陷落柱时;
(4)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5)接近有水和泥浆积聚的灌浆区时;
(6)接近四、五、奥灰封孔不良或有怀疑的钻孔,有出水危险时;
(7)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8)接近风氧化带时;
(9)接近其它可能出水(突水)的地点时。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2007)
1.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
距顶板不得大于30c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cm。
2.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应安装在距迎头5m的范围内,风筒出风口的另一侧。
集团公司精品采区规定
1.施工场所有规程要求施工图表牌板,工作面基本情况、施工区队情况简介、干部上岗挂牌、安监员交接班等管理牌板。
(2-1)
2.架棚巷道棚梁水平、棚腿扎角一致,各棚梁下面、棚腿里面均能大致在一个平面内,无棚腿挤出现象,两帮岩面出根不得超出棚子内侧。
(2-3)
3.背帮背顶牢固整齐,撑杆打设直线性好。
(2-3)
4.架棚巷道内无断梁缺柱、交岔门口管理符合要求。
(2-4)
5.锚喷巷道无喷体开裂,锚杆支护巷道锚杆外露长度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
(2-4)
6.巷道内无杂物、无浮渣、无淤泥积水。
(2-6)
7.掘进工作面附近50米范围内不得存放除施工设备外的其它物料,所用物料存放在专用料场,物料摆放整齐、标牌管理、物卡相符。
(2-7)
8.运输轨道铺设平直,人行侧的轨枕外露必须成一线,轨枕上平面要外露。
(3-1)
9.轨道变坡点、拐弯处不得有接头,轨道岔盘与轨道连接处不得拐急弯,车辆拐弯平稳,轨缝夹铁楔在5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3-2)
10.轨道两侧安全间隙必须符合要求,巷道内信号室、躲避洞、绞车房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3)
11.运输绞车安装位置方向要正,钢丝绳不跑偏、不磨绳、护板牢固可靠,地滑子齐全不磨绳,安全间隙符合规定要求。
(3-4)
12.各信号打点器必须进信号峒室。
(3-5)
13.轨道运输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操作方便、挂牌编号管理并注明负责单位、检查人、维护维修人。
(3-6)
14.设备开关上台上架摆放整齐,面貌要物见本色。
(4-1)
15.各操作按钮、电铃、打点器固定摆放整齐。
(4-4)
16.峒室内的电缆必须固定吊挂,直观不得有多余电缆。
(4-5)
17.所有门子口处的过路电缆必须在门子口上方或贴紧顶板(或支架)固定吊挂。
(4-5)
18.耙装机耙斗与重绳或轻绳的连接必须采用“插接”方式,耙装机绳不准有接头。
(4-7)
19.所有新按和移机后的耙装机,(包括轨道铺设质量)必须经区队干部、班组长、安监员验收签字,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查项目及安全负责人、验收人员签字记录齐全、存档。
(4-8)
20.各类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所有经过门子口的管路都必须采用过“龙门”或“落地”连续绕过。
(5-2)
肥城矿业集团公司“七小设备整治”规定
1.“七小设备”指:
小绞车、小电器、小开关、小局扇、小电瓶车、小上下山安全设施、小耙装机。
(通知)
2.小绞车滚筒无裂纹、破损、变形现象,固定螺栓和油塞不得高出滚筒表面;基础底盘无变形、断裂现象,固定牢固。
(1-2-2)
3.小绞车制动拉杆螺栓、闸把、销轴无损伤变形,拉杆螺帽有防松背帽,制动闸调整螺杆内端要外露2~3丝。
(1-2-3)
4.小绞车制动闸带完整无变形、偏斜、断裂,磨损余厚不小于3mm,铆接可靠不松动,铆钉不得磨闸轮,闸轮磨损深度不大于2mm,闸轮表面光滑无油迹、无明显沟痕。
(1-2-4)
5.小绞车制动闸把及杠杆系统灵活可靠,小绞车必须使用可靠的制动闸定位闭锁装置,两手把不得过位,严禁闸带与闸轮错位,固定闸轮的螺杆后母不得超出闸轮绕绳侧垂直面。
(1-2-5)
6.小绞车驱动部分距巷道侧间隙不小于O.3m,距人行道侧间隙不小于0.8m。
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距轨道外缘间隙不小于0.5m。
(1-3-1)
7.小绞车上部是甩车场的要留有一定的过卷距离,并在小绞车前轨道上设挡车装置和过卷开关。
(1-3-2)
8.小绞车轴线与提升方向要垂直,安装位置要保证绞车排绳良好。
(1-3-3)
9.25kw及以上小绞车和11.4KW小绞车松散底板安装必须采用打砼基础的方法固定。
(1-3-4)
10.11.4kw小绞车可以采取打锚杆的方法固定,锚杆长度不小于1.5m,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锚杆数量不少于4根,每根锚杆的锚固力不小于50KN。
(1-3-4)
11.小绞车基础、地脚和锚杆固定螺丝必须设有与之配套合格的防松垫圈和双螺帽并拧紧背实,螺纹外露2~4个螺距,底座孔要正规钻孔并与螺杆直径相配合。
(1-3-4)
12.小绞车硐室必须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硐室支护良好,操作人员侧的空间面积不小于1×1m2、高度不小于1.8m。
(1-3-7)
13.小绞车母绳端头固定必须用两付压绳板压在压绳板槽内,严禁破股与小绞车固定,压绳板固定螺栓不得超出滚筒绕绳侧平面,以防磨绳。
钢丝绳排绳要整齐,母绳不得少于三圈。
(1-3-9)
14.小绞车动力和操作电缆敷设必须走直线、拐直角,落地敷设时必须加防护套管。
(1-3-10)
15.小绞车运输斜巷上、下车场必须设信号硐室,上车场的打点信号与绞车硐室的回铃信号不得合用一套,小绞车硐室只设回铃声光信号装置,不得设打点器。
(1-3-11)
16.单件及以上的(单、双、三)按钮、电铃、组合铃必须上盘并固定牢固。
上、下山使用的单按钮、电铃、组合铃必须安在躲避硐室内安全位置。
(2-7)
17.照明灯、信号灯必须用铁丝或专用卡子固定在可靠位置。
(2-10)
18.潜水泵、小水泵的泵体无裂纹,泵体与管路不漏水,防腐良好。
(2-13)
19.小水泵的三阀齐全、完整、不漏水,闸阀操纵灵活,动作可靠;盘根不过热,滴水不成线。
(2-14)
20.安装小水泵、潜水泵处的巷道高度不低于2.0m,宽度保证小水泵、潜水泵与巷帮的间隙不小于0.3m,另一侧距矿车最突出部位不小于0.5m,配套的电气设备不得占用人行道。
(2-15)
21.小水泵必须水平安装,机身稳固符合要求,蓄水池容积不得低于4m3,深度不低于0.8m。
(2-18)
22.潜水泵应垂直吊挂在专用支架上,深度不低于0.8m。
(2-18)
23.小局扇离地高度不小于0.3米。
有专用机架,机架平稳。
若吊挂必须牢靠。
(4-4-1)
24.小局扇设备齐全,要有消音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
(4-4-2)
25.小局扇及电气设备要安装局部接地极,局部接地极的安装必须符合接地保护细则的规定。
接地线的压接要使用卡爪或压接接头,压接紧固。
(4-4-6)
26.小局扇必须有指定人员负责,保证正常运转,并挂牌管理。
(4-4-10)
27.轨道上夹板、螺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