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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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docx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本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凡专用条款编号与通用条款编号相一致的,即为专用条款对该通用条款的替代,以专用条款为准。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本合同专用条款有关词语含义除与本合同前述补充协议、通用条款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外,部分词语及其他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投资监理单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4技术核定单:

是记录施工图设计责任之外,对完成施工承包义务、采取合理的施工技术措施等技术事宜,提出的具体方案、方法、工艺、措施等,经发包人、设计单位、工程师等有关单位及人员共同核定的凭证。

1.25工程联系单:

是承发包双方和有关各方就完成发承包合同标的业务事项沟通有关信息的联系凭单。

1.26设计变更:

是指为确保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或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文件的修改。

经设计单位出具手续并经甲方下发给乙方实施的工作内容。

主要类型有:

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由于甲方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由于甲方认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

1.27现场签证:

通常是指供应商或承包商就施工文件、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原合同价款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

主要类型有: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甲方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乙方施工的2万元以内的零星工程;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

1.28工程经济签证:

指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对合同价款调整的凭证。

1.30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是指承包人完成竣工工程,并经验收通过,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图等竣工资料后,经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而确定的价款。

工程价款的组成为本合同或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和承包人以“工程经济签证”上报而经工程师确认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费用等。

1.31甲方指定分包工程:

指由甲方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由甲方、乙方、中标单位签订三方施工合同,甲方通过乙方支付分包工程款,乙方负责对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的工程。

本工程的甲方指定分包工程项目清单执行本合同附件。

1.32甲方独立发包工程:

指由甲方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由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直接支付工程款,乙方负责对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的工程。

本工程的甲方独立发包工程项目清单执行本合同附件。

1.33甲方限价工程:

指由甲方组织招标并确定发包价格,一般以综合单价计价,由甲方限价给乙方实施,由乙方按此价格自行组织施工,如乙方专业分包的,乙方自行支付工程款,并负责对专业分包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的工程。

本工程的甲方限价工程项目清单执行本合同附件。

1.34甲供材料设备:

指由甲方直接和厂家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支付合同货款,乙方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货、倒运、验收及保管,并对供货数量负责的材料设备。

本工程甲供材料设备清单执行本补充合同附件。

1.35甲指乙供材料设备:

甲指乙供材料是指甲方直接指定单一品牌或供货商,并限定结算价格,要求乙方定向采购的材料设备,由乙方支付货款,本工程甲指乙供材料设备执行本补充合同附件;

1.36批价材料设备:

批价材料是指甲方根据选定的样板、品牌及市场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多个许可供应商进行最高结算限价或直接根据规格型号等参数对材料设备进行批价,由乙方可以在指定供应商范围内或满足采购参数等情况下自主选定最终合作人并实施采购的材料设备,由乙方支付货款,本工程批价材料设备清单执行本补充合同附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合同执行期间双方签订洽商、变更等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2、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设计变更、工程签证;5、经双方确认合同预算编制说明及预算书;6、工程施工图纸;7、中标通知书(含招标文件、投标书);8、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会纪要;9、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洁协议、安全协议;10、工程现场规章制度;11、本合同通用条款;1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以上同一时间形成的文件有矛盾,以顺序在先的文件为解释依据;先后时间形成的文件有矛盾,以后形成的文件为解释依据。

2.2当合同内容明显含糊不清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必须用图示、专用技术符号、技术术语、专用标识、数字表述以外,全部使用汉语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规范

本合同适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项目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法规、规章和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本工程乙方应按照国家、部颁标准、规范及工程地方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直至竣工验收。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以及发包人提出的标准、规范执行。

国家、行业、地区标准、规范不一致的,适用最严格标准或报发包人,经发包人组织有关方协商后采用。

本款涉及的所有有关标准、规范购买、翻译等行为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可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分批分阶段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应在进场开工前一周提出施工图出图计划,发包人应免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8套(含编制4套竣工图所需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对施工图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的合同约定,按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指定一定数量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但有义务在指定履行职责前7天把这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姓名、职责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5.2发包人委托的投资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投资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投资监理单位的权力和义务以发包人与投资监理单位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要求执行。

5.3监理单位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1发出可能引起承包人承包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外观的改变、工程质量及功能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5.3.2发出开工令;

5.3.3批准承包人编制的、经优化可能增加工程价款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3.4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工程价款、补偿经济损失的申请;

5.3.5涉及工期的提前和延长;

5.3.6涉及施工的中断(停工)、恢复;

5.3.7更换项目经理;

5.3.8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或甩项验收报告;

5.3.9确认工程竣工时间、工程验收时间、工程移交时间;

5.3.10发包人认为的其它重要事项。

在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安全等的紧急事件处理时除外。

但需在处理完24小时内或处理的次日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发包方。

工程师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实施上述行为的,其行为无效,对发包方均不产生约束力,除非发包方事后追认。

5.4发包人派驻的发包人代表(业主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职权:

在发包人委托授权下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职责。

代表发包人履行及完成发包人工作,督促承包人执行和落实合同规定的义务,检查工程所有项目按合同要求执行及落实的情况。

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总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

若发生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职权相互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在认为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也可要求更换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将按合同规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进行管理。

5.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7本工程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的内容,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由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执行。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项目经理

承包人派驻现场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重要项目可要求把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项目班子名单写入合同条款)

7.2没有项目经理签字的任何来自承包方的书面文件,发包方均可拒绝签收。

7.3项目经理应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发包人仅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技术要求是否满足本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目标进行审核,不免除承包方施工总包管理责任,涉及计价及费用等增加的,承包人应已充分考虑并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7.6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应作为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履行本合同赋予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项目经理的授权书及范围、项目目标责任书递交发包人备案。

7.7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本工程现场进行有效的施工管理和协调工作。

项目经理每周常驻现场天数不得少于5天,每天不得少于8个小时,并必须参加本工程定期召开的施工例会及其他其应参加的专项会议。

7.8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配备相应的现场施工管理班子,其施工员、技术员、材料员、安全员、质量员必须每日常驻现场,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对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班子考勤。

对现场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甲方要求的销售活动配合)者、严重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无证上岗者、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等人员,以及由于承包方施工管理班子现场人员缺少以及工作失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立即增补或更换,情况严重的,发包方有权要求其立即出场,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款约定,除按约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外,发包人还有权延缓工程款的支付。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按照双方约定,发包人仅完成确定承包人以前的前期工作,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前应无条件接受现场,包括现场清理、排除障碍以及甲方前期完成的桩基、围护、土方等工程,并办理好与前期工程的配合、交接、验收。

(2)负责将施工水电接至承包人施工区域边缘,由承包人安装计量表具。

承包人负责将水、电接至各施工区域。

若承包人认为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3)提供或指定施工所需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的搭设位置,以便于各标段的统一和总体施工管理需要。

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指定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发包人确认后搭设。

(4)发包人于正式开工7天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施工证照办理不同步的对外协调等工作。

若发包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已经缴付了本工程造价计算顺序表内的有关费用,结算时应按相应的计费规定扣除工程造价计算顺序表内的这些费用。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于正式开工3天前将正确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资料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发包人于正式开工7天前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本工程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方可根据出图进度分期分阶段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地下障碍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环境的保护工作,承包人上报发包人保护方案,并按发包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做好保护工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行为不当引起的毁损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在开工后两周内应提供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和甲方指定分包进场计划,并根据分期出图要求予以补充完善,报发包人批准后由发包人根据计划要求的供货时间、数量、规格、型号,组织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及指定分包进场。

(10)发包人未能按约定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相应顺延工期,但应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日内书面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

(11)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经济签证的依据,办理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程款支付等审核。

(12)监督检查乙方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环境、民工工资发放等管理及协调设计、监理等工作,组织各阶段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及竣工备案、工程结算等。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对本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包括施工总包管理及现场总控制、总协调和总包配合服务。

全面负责整个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场内文明施工标准化、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承包人应达到《绿地集团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指引》中的要求。

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设备除外)、包工期、保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

根据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施工承包范围,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的承包人工作,确保工程在各方面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和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总承包管理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正式交付发包人使用,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在满足投标或本协议承诺工期前提下,在开工前7天内上报开工计划及总进度计划;甲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甲方指定分包进场计划在开工后14天内或工程实施中发包人发出甲供或甲方指定后的7天内上报;工程中按工程师要求提供年、季、月、周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偏差等统计报表;每天八点前按照甲方或工程师要求提交工程日志,报告整个现场工程资源和进展情况(含甲方指定专业分包等);要求提供甲供计划内容包括:

名称(品种)、规格、品牌、型号、数量、质量、供货时间、地点以及设计图纸中明确的责任要求。

甲供材料设备在计划中明确的供货时间前28天,发包人可以将其改为乙供,双方协商确认价格及付款方式。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

承包人施工期间应避免对路人、交通、车辆造成影响。

若涉及夜间施工需由承包人到有关部门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已包含在开办费中,协助甲方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手续。

(4)根据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发包人现场办公所需的***m2办公房屋**间(含会议室、一定的生活用房),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费用已包含在开办费中。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采取施工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开办费中。

(6)承包人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无偿承担保管、保护现场一切已完成工程、成品的责任。

(7)承担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木和环境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做好保护工作,因承包人行为不当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达到当地和甲方要求的文明工地标准,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在进场前和施工开始前,应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审核施工设计,做好各专业交叉施工平衡,校核各类预留孔洞、预埋件位置及尺寸,仔细研究施工图纸、技术说明等,对明显冲突、不符或违反规范的疏漏、缺失和错误,应在会审交底时或施工前澄清,承包人应对未发现施工图纸中质量和缺陷问题承担过失责任(如图纸表述内容不协调、相互冲突造成无法施工、返工等的明显图纸缺陷);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现相应问题也应及时要求发包人及设计单位做出相应更正,以避免造成工程缺陷和返工损失。

履行责任以是否发生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为追究依据,如会审时的过失,在不利条件发生前予以弥补,使得会审时的过失未造成后果、也未造成损失的将不予追究。

(10)若发包人此前已事先书面同意总承包人对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则总承包人应保证分包人接受本工程合同之全部内容,并与总承包人一起在分包工作范围内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合同必须事先提交发包人审核批准。

(11)自行处理因工程施工而发生的与周围居民或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支出由承包人承担。

(12)保护好施工现场内发包人的财产以及施工现场内的所有设备、材料,如这些财产发生损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13)承包人应按工程进度要求完成与发包人所指定分包、甲指乙供材料设备等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采购合同,并应及时完成政府要求的合同备案等程序和手续,以及配合甲方进行限价工程、批价材料设备等招标、询价、批价等工作,对于甲方独立发包和甲供材料设备应组织现场总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以及卸车、清点、验收、入库、堆置、保管保护等,承包人不收取材料保管费用。

并现场不得要求额外追加总包管理、配合费。

承包人履行管理配合职责不到位的,发包人可根据总包配合服务内容清单约定视情况扣除全部或部分总包管理、配合费,并可对由此引起的损失追溯违约赔偿金。

(14)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自接水、电表(为自来水厂、供电局安装)计量并按确认用量自行缴付水、电费用。

(15)负责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按照相关法规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向甲方备案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16)负责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资料。

(17)负责对整个项目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收集、整理、汇编、归档,包括各指定分包、非指定分包及材料供应商的资料的归档。

归档要求须符合当地档案管理规定。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提交4套竣工图纸给发包人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

(18)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内,搭设销售用房、看房通道、销售区域内绿化景观、底层大堂的装修及样板房装修的工作,并承担可能发生的成品保护、清洁等费用。

管网外线施工前,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标准无条件清理场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障碍物,包括但不限于塔吊等建筑机械基础。

(19)承包人应在收到完整的施工图纸及设计交底后30天内(或分批,具体根据甲方要求),向发包人和投资监理单位提交按单位工程编制的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正式施工图预算。

(20)承包人每月18日前填写并递交由发包人统一制订格式的上月《产值月报表》(月产值对应的时间由事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应附上形象进度、下月工作计划、中间产值预算、现场用水用电费用分摊表(须各相关单位签字确认)等资料。

(21)严格遵守甲方对于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信息管理的管理规定以及现场工作纪律,按照甲方规定标准报送各类报表、资料并出席甲方要求出席的所有会议,签订相关附件协议等,并对违犯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2)对于由甲方负责缴纳的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乙方应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原因及认为需调整投标书所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7天内完成,但最晚不得迟于开工前3天,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应经其内部审批完成,并具有项目针对性和可操性。

工程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10.2进度计划要求包括形象进度计划,即按照设计方案或已确定的施工图纸所反映的工程内容(含甲方分包工程)及甲方建设计划要求,以分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并同时提供project的电子文件;同时应提交对应的月度劳动力计划、材料设备进场(含甲供及甲指)、施工周转材料计划、主要施工设备进场计划、临时设施计划以及主要技术专项方案编制计划等。

10.3各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单位工程计划应满足总体项目工期计划。

经批准后的进度计划将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督和检查。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4施工期间,乙方必须于每周的周五向监理上报上周(从上周六至本周四)实际形象进度报表及次周(从本周六至下周四)施工作业计划。

对于实际形象进度与计划形象进度不符者,乙方必须随附原因说明及进度追赶措施,并按甲方及监理的批示意见实施。

每月25日前向监理上报下月(从下月首日到下月末日)的施工作业计划。

10.5为保证本工程进度计划的正常实施,发包人给予承包人的书面往来函件自承包人收悉后须在3日内回复发包人(签证等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逾期视作认可处理。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款取消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和总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原因引起的,则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暂停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3、工期延误

13.1承包人明确知悉本工程的工期包括: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本工程任何施工期的准备工作时间;政府部门为配合高考、中考,要求承包方采取的停工及等候时间;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任何前期申请(包括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及签发)所需之审批、处理及等候时间;

承包人不会因上述原因要求发包人对其投标承诺的工期做出调整或任何经济补偿。

由以下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经承包人书面提出,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认可签证,工期可相应顺延,但费用不增加。

通用条款13.1款下

(1)-(7)款取消,改由以下

(1)-(4)款替换。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并造成停工超过连续两个工作日;

(4)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或关键线路工程无法施工的;

13.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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