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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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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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ppt

校园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的防范和处理一、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特点一、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特点根据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年6月月28日教育部颁布),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是日教育部颁布),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案件。

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案件。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

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点: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点:

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

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

2、损害的地点是特定的。

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损害的地点是特定的。

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是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学是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学生擅自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活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生擅自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活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则不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列。

则不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列。

3、损害的时间是特定的。

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在、损害的时间是特定的。

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校学习、生活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如学生在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活期间除外,如学生在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到校外自行活动,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到校外自行活动,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外出活动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擅自离开学校外出活动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于学生伤害事故。

二、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二、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学生伤害事故总体分为意外事故和过错事故二大类:

学生伤害事故总体分为意外事故和过错事故二大类:

(一)意外事故

(一)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无过错方、无法预见的事故。

如果学校行为意外事故是指无过错方、无法预见的事故。

如果学校行为无不当,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无不当,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意外事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意外事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如某校初、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如某校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正在学校围墙内上体育课,突然从墙外飞中一年级的学生正在学校围墙内上体育课,突然从墙外飞进一块石子,砸在学生头上,造成学生的头部受伤。

进一块石子,砸在学生头上,造成学生的头部受伤。

3、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害的。

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况很多,体育竞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况很多,体育竞赛中,许多活动又是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的。

对赛中,许多活动又是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的。

对于在对抗性与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导致学生受于在对抗性与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情况,如果其中的当事人不存在主观上到伤害的情况,如果其中的当事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则就属于意外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根的过错,则就属于意外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2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人分担民事责任。

”在意外事故中不排斥依照公在意外事故中不排斥依照公平原则来分担责任和进行一定的补偿。

平原则来分担责任和进行一定的补偿。

(二)过错造成的事故

(二)过错造成的事故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发生。

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故意和过失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状态,在刑事案件量是两种不同的主观状态,在刑事案件量刑时才考虑。

民法中只考虑伤害结果,不考虑主观刑时才考虑。

民法中只考虑伤害结果,不考虑主观状态,即如果故意和过失造成的损害一样,则民事状态,即如果故意和过失造成的损害一样,则民事责任是相同的。

所以,责任是相同的。

所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将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

将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三、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相当多的家长认为,把孩子交给学校,学相当多的家长认为,把孩子交给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在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在学校发生的任何伤害事故都应当由学校承学校发生的任何伤害事故都应当由学校承担监护的法律责任,这些家长的孩子一旦担监护的法律责任,这些家长的孩子一旦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往往不管事故发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往往不管事故发生的原因,一律迁怒于学校,这种观点是错的原因,一律迁怒于学校,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而是管理误的。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而是管理者,当然其应当尽到管理的责任,如果没者,当然其应当尽到管理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责任,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尽到责任,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对学校学生伤害事第八条对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故的责任认定认定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即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即“学生伤害事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学校对学生的由此可见,学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只有当行为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人主观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相反,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相反,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则无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有可能有过错的法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有可能有过错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三个:

学校、学生、第三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三个:

学校、学生、第三方。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分别详方。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分别详细地明确了这三个法律关系主体承担过错责细地明确了这三个法律关系主体承担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况。

任的几种情况。

(一)学校有过错的

(一)学校有过错的12种情况:

种情况: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活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依据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均属不适师资格条例规定,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均属不适宜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宜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活动的。

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要的注意的。

学校应及时了解学生健康状况,并及时通知任课学校应及时了解学生健康状况,并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状况档案和定期体检教师,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状况档案和定期体检制度。

制度。

如体育课等剧烈活动,应允许有心脏病或身体不如体育课等剧烈活动,应允许有心脏病或身体不适的女学生不参加。

家长有告知的义务,如向学适的女学生不参加。

家长有告知的义务,如向学校隐瞒学生病情,则学校不负责任。

校隐瞒学生病情,则学校不负责任。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作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作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有关规定的。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是学校职责的具体执行者,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是学校职责的具体执行者,教师的工作带有公务性质,所以教师的职务行为造成对学生教师的工作带有公务性质,所以教师的职务行为造成对学生的侵权,要由学校承担责任。

但教师与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的侵权,要由学校承担责任。

但教师与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或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或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承担相应责任。

10、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

如:

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

如:

学生在楼道内奔跑,打闹,打架斗殴等教师发现,学生在楼道内奔跑,打闹,打架斗殴等教师发现,未制止的。

未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未及时告知未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其他、其他

(二)学生或监护人有过错的五种情况

(二)学生或监护人有过错的五种情况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生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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