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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科大发〔2018〕92号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2.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申购审批表

 

2018年5月3日

 

附件1:

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实验室压力容器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容器,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其范围规定如下:

压力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

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容积≥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150mm,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三条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所有压力容器(含压缩气体)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国家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我校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中心、平台)、实验室三级管理模式,使用单位及仪器负责人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安全负责。

第五条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是使用单位。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网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相关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在管理中要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并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院长、书记(或处长)是安全管理网络中的主要负责人,也是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副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管理网络中的安全管理负责人。

各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操作人员直接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是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应对压力容器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制定压力容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我校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督促各使用单位制定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协助各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对我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人力资源处为我校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培训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考核取证。

第十一条岗位管理职责

 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1)主要负责人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节能的第一责任人,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节能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状签订。

 

(2)结合本单位情况,负责建立健全或明确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人员为安全管理人员。

(3)组织或督促本单位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节能责任制、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4)审批压力容器的购置、维修、改造、定期检查、年度检查、计划、设备报废、更新、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及有关合同。

(5)组织或督促本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6)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或参加安全例会,排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负责。

(7)组织督促本单位编制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督促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8)发生压力容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的主管领导。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3)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4)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5)组织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参加事故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6)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7)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8)当安全管理员报告压力容器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做出停止使用压力容器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9)督促或参加压力容器至少每月一次的自行检查,对查出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10)督促或参加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查任务的完成。

(11)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3.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1)安全管理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2)在单位领导或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管理工作质量负责。

(3)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负责整理和保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参与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实施情况督促检查。

(4)协助压力容器使用人进行采购验收、安装调试及维修、改造、竣工验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发证和报废注销及解体破坏工作。

(5)组织或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年度检查计划、安全附件的检验计划,并督促实施。

(6)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等建立健全各种基础台账。

对压力容器至少每月做出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对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7)协助人力资源处制定操作人员培训、教育计划。

(8)参与或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督促或组织事故应急演练。

(9)主持或参加安全例会,分析设备安全状况,解决存在的隐患。

协助和参与事故调查,做好压力容器的统计、报告工作。

4.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操作。

(2)严格执行压力容器设备操作规程、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填写操作记录,严禁违章操作。

(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努力学习安全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4)协助单位安全管理员整理和保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健全各种基础台账、做好压力容器的各项定期检查、检验、维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做出记录。

(5)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对任何有害设备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章购置与安装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采购压力容器(气瓶除外)前,应提出采购申请,填写《天津科技大学压力容器申购审批表》,落实设备管理人员和安装使用场所,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批。

使用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并与使用介质相适应和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经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

设备供应商应是(或经供应商委托是)国家认可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设备安装,并提供与安装资质单位一致的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采购。

实验室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压力容器。

第十三条采购压力容器时,使用单位应要求制造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出厂文件和资料,包括:

1.压力容器竣工图样。

竣工图样上应盖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件无效),并加盖“竣工图印章”。

2.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

4.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适用于第三类压力容器),必要时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装有安全阀、爆破片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还包括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和安全阀、爆破片排放面积计算书。

5.现场组焊竣工资料。

除了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外,应提供组焊和质量检验技术资料。

6.封头、锻件的产品出厂资料等。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的安装调试应由供应商或经供应商委托的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使用单位应与安装调试单位签订压力容器安装调试安全责任书(含安全负责人、施工安全规范、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责任范围等)。

压力容器的安装调试过程应符合安全生产规程要求。

第四章 日常使用、检查及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

第十六条实验室须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依据不同压力容器的特点,编制本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对在用压力容器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压力容器所属部门(实验中心、平台或课题组)应当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多次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对注册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在压力容器(含配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特检院)报检;并定期将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报送计量机构校验,如压力表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一年校验一次等。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记录并委托具有维修资质的维保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在故障排除并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维保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工作,但所委托的单位必须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使用单位则负有监督、检查委托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常规检查制度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变化,需停用一年以上的压力容器,要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压力容器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压力容器,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经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特检院)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以下四种压力容器:

1.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

2.已报废的压力容器;

3.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压力容器;

4.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压力容器。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2.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3.压力容器安装、维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4.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压力容器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压力容器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员负责整理和保管。

第六章报废和产权转移

第二十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年限到期、检验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由学校统一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其报废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产权转移,其所属单位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并向转移单位移交设备及其安全技术档案,然后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七章人员考核

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认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或操作工作。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压力容器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知识。

第三十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操作中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操作人员的操作状态、操作水平进行检查,发现违章操作现象及时纠正和批评。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压力容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与年检换证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使用单位应向人力资源处提出复审申请。

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制订本单位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在用压力容器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救援的,应立即组织救援,边救援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

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纳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六条由于违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酿成事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条例、法规等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申购审批表

编号:

申购单位名称

拟购设备名称

安装地址

是否需要施工(安装、改造、维修)作业

□是□否

场地条件要求

(有施工作业的须经后勤管理处或

基建处审批)

□满足

□不满足

申请人

电话

管理人员

证书编号

操作人员

证书编号

申请人承诺:

我承诺,所选购的设备由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资质的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并由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

在设备使用前经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或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合格,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管理资质和操作资质,按相应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将管理制度上墙。

在设备使用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院(系)单位审核意见(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后勤管理处或基建处审批意见(盖章):

 

审批人(签字):

年月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意见(盖章):

 

审批人(签字):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使用单位在申请购置压力容器时填写本表。

2.“申购单位名称”按“学院单位名称”+“实验室名称”填写;“安装地址”按“建筑物名称”+“房间编号”填写。

3.拟购设备无需现场施工作业的,直接在“场地条件要求”栏中填写设备对使用场地的安装要求,并明确相关要求是否满足;需要现场安装、改造施工(含安装基础施工、对建筑物结构施工等)的,须经后勤管理处或基建处审批同意。

4.购置压力容器的其他事项:

(1)在压力容器购置、使用、改造、报废、更新过程中,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2)压力容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使用单位根据所购置的压力容器,应及时组织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到指定机构进行培训。

(3)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前按《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装订成册,制作上墙。

 

天津科技大学办公室2018年5月3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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