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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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所属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下同)均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哈尔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市、区所属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于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统筹基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筹集,缴费率为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0%,其中单位负担22%、个人负担8%。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国发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享受的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按离退休费实际数额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二)本办法施行后退休(职)人员按新制度,财政不再负担退休费,应享受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三)2004年2月23日后新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新人新制度”,单位对新进工作人员按其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22%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2004年2月23日前(含2004年2月23日)已在册的工作人员,单位应承担的22%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按已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际数额直接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工作人员每月按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8%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第七条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特约委托收款”的方式收缴,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月转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单位和工作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缴纳的,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一次性足额补交欠费及滞纳金后,方可办理各项养老保险结算转移手续。

  第十条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各项税、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人员支出一社会保障费”科目列支。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本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不转移;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制发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其在职期间的缴费情况。

  养老保险手册由所在单位保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初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权按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其本人可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死亡或经法院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调入行政机关或未参保单位且在该单位退休

的,其本人可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员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后退休(职)人员养老金不分统筹内外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前,除按现行办法计发养老金外,再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80计算的金额(分15年返还)按月加发养老金。

  第十七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由原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退休后,由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情况并办理养老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稽核。

参保单位应积极协助,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凡不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予以处罚,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

  作者: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

04-02-23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聘用工作组织、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聘用合同期限内的人事管理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六章 违反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七章 未聘人员的管理

  第八章 聘用合同鉴证与争议处理

  第九章 附则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理机构及人员

  第三章 代理形式及程序

  第四章 代理内容

  第五章 代理协议

  第六章 附则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支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2月23日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1]2l号)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按照之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发[2003]2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事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整体规划、分类改革,衔接配套、稳步实施,着力调整结构、优化布局、转换机制、理顺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机构设置科学规范,人员编制配备合理精干,自我约束及活力不断增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事、事企分开。

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合理划分行政管理职能与事业单位职责,逐步剥离事业单位未被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职能,分离中介组织和改企转制的事业单位。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各项改革必须有利于事业单位合理配置资源,有利于减编增效,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坚持社会化、市场化。

凡可面向社会经营的事业单位,要积极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要改变政府统包的局面,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挖掘和广泛利用社会资源,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多元化。

  (四)坚持分类规范。

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进行科学分类;针对不同特点,实施科学规范管理。

  (五)坚持积极稳妥。

按照分级负责、强化领导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区别情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党政机构改革中已撤销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所属事业单位。

  四、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顿,优化布局结构

  采取撤销、合并、转制、脱钩的方法,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优化布局结构,逐步构建结构布局合理、资源有效配置的事业单位发展新格局。

  l、撤销。

对职能已转移,经费无来源或长期不出成果,经济、社会效益差、市场无需求的事业单位,予队撤销。

  2、合并。

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职责相近、市场需求不足和因部门所有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适当合并。

 3、转制。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源配置以市场为主、能够自负盈亏、已经具备市场化条件和营利性的各类培训中心、房管站、基建处、物资站、招待所、应用科研所和勘察设计等事业单位,进行转企改制或实行企业化管理,使其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4、脱钩。

对各类经济鉴证类、职业介绍所、信息咨询等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不能撤销的,原则上财政不予补助,经费自理;具备条件的,逐步与主管部门脱钩。

  

(二)科学分类,转变管理方式

  依据职能,将保留的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支持、纯公益、准公益和经营四种类型(分类范围附后),逐步实现分类管理。

  l、分类标准

  

(1)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

主要指经国家法律和法规授权、受政府委托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或具有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行政支持、执法监督、行政保障等职能的单位,如各类行政执法机构、独立监督机构等。

  

(2)纯公益类事业单位。

主要指承担国家交办的发展公益事业任务,面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单位。

如义务教育、基础科研、社科研究、信息统计、公共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文物保护、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公共卫生服务、环境保护、体育运动、社会福利等单位。

  (3)准公益类事业单位。

主要指承担国家交办的发展公益事业任务,面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但不是国家指定性任务,而是国家允许、提倡和鼓励发展的公益事业。

如非义务教育、非营利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水利资源维护、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单位。

  (4)经营类事业单位。

主要指承担的不是国家指令性任务,而是国家允许、提倡和鼓励的公益事业,其产品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单位。

如大中专学校所属的实习工厂、农场、俱乐部、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房屋维修队、劳动服务公司、物资供应站、开发性科研机构、市政施工单位、房地产管理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非公益性地质勘察单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电影公司、各类农林牧渔场等单位。

  2、分类管理

  

(1)行政支持类。

只允许政府举办,经费来源完全靠财政拨款,有执法收费职能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依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编制,严格控制总量和编制规模,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可依照国家机关进行管理。

  

(2)纯公益类事业单位。

要严格控制发展规模和增长幅度。

在控制总量和编制规模的同时,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按照其所承担的社会公益性、基础性和业务项目的多少,核定人员编制和财政补助,实现宏观控制、科学管理和合理布局,适应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

  (3)准公益类事业单位。

建立政府补贴和收费相结合的、非营利的成本补贴机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进行收费,收不抵支时,政府核拨一定经费予以支持。

要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逐步削减财政补贴。

几涉及由财政支持的单位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4)经营类事业单位。

按照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从有利于事业发展需要出发,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由市编办审批后,其内设机构编制调整均实行备案制。

对这类单位实行社会化管理,逐步由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代机构编制行政审批。

  (三)实施“九定”,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按照依法规范的原则,对保留的事业单位实施“九定”、具体操作要注重合理配置职责任务,精简人员编制,规范机构管理。

  1、定机构名称。

名称要体现事业单位自身特点,要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单位名称有所区别。

事业单位名称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机构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二是基本工作内容或工作性质;三是机构组织方式中心词。

中心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队、园、中心。

2、定隶属关系。

属于主管部门设立的,明确由哪个主管部门管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设立或双重领导的,明确主管、协管部门和各自管理范围;属于委托管理的,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管理范围。

结合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机构改革,对为行业服务所设置的机构,按行业分类明确其隶属关系;其它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职能调整渠道和专业职能相关联确定隶属关系。

  3、定职责任务。

要实事求是,准确具体,条理清晰,反映专业性特点。

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则上要交归行政机关。

对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既有公益性、又具有技术性服务等职责的混合型事业单位,政事分开确有实际困难而不能一步到位的,要按照行政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可通过委托方式交由其承担相关职能。

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处罚职能。

  4、定机构规格。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按现行制度分别确定为局级、副局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股级。

直接隶属党委、政府的,一般按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确定;隶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按工作部门内设机构规格确定。

要本着逐步规范、从严掌握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升格。

  5、定内设机构。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新确定的职责任务、编制,统筹设置内设机构。

编制在12名以内的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编制为20名的,可设3——4个内设机构;编制在21名以上的,适当设置。

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非业务性机构应综合设置,不得超过内设机构的30%。

内设机构的设置要规范化。

局级、副局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分别按处级、副处级确定;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分别按科级、副科级确定;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按股级确定。

  6、定人员编制。

根据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精简核定编制。

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所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要精简10%以上。

职责弱化、编制数额与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的事业单位要压缩编制,原则上收回其空编;行政事业收费和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并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要适当收减编制;已超编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也要按精简比例削减编制,人员递减要在两年内完成。

超编单位不再增加人员编制;经营型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编制全部收回。

除原由省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外,其它事业单位的编制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市编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通知》(哈编[2003]80号)规定的权限进行核定。

  7、定人员结构。

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分五类:

(1)专业技术人员;

(2)业务人员;(3)管理人员(含党政领导人员);(4)生产工人;(5)工勤人员。

人员结构核定标准按省编委《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结构管理的通知》(黑编[1991]74号)执行。

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行政后勤人员增长,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压缩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

  8、定领导职数。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以事业编制数为依据。

具体核定标准:

正、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处(正科)级领导职数,编制4名设1职,5-7名设2职,8-10名设3职,11名以上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1名副职;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领导职数的正职为副处级,副职为正科级;处级或副处级事业单位的处级(副处、正科)领导职数,编制5-8名,原则上设1一2职,8-21名设2-3职,l01名以下或以上设3-4职,工作量较大的事业单位可增加1名副职,合署办公和挂牌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可增加1名副职。

副处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中副职为正科级。

领导职数要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核定后,写入机构编制规定中。

  9、定经费形式。

严格按照公共支出范围,界定规范事业单位范围及经费形式。

经费形式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分为财政全部供给、部分供给和自收自支3种。

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增强创收能力,逐年减少财政补助额度,向经费自理过渡。

五、实施步骤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在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从2003年12月开始,至2004年11月底结束。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

各区、县(市)机构编制及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财务支出、职能及发挥作用等情况,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机构改革方案。

  

(二)审核、审批各地区、各部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九定规定》)(2004年4月至7月底)。

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和《九定规定》,并附每个事业单位拟保留、撤销、合并、转企意见及理由依据、机构批复等报同级编委办公室审核,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要坚持先易后难,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三)组织实施(2004年8月至11月底)。

区、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直各部门按照《方案》和《九定规定》的批复组织实施。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摆上位置,纳入日程,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二)主动配合,搞好协调。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配合,切实搞好协调,确保机构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区、县(市)要于2004年11月底前将机构改革工作总结报市编委办。

  (三)深化改革,保持稳定。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

涉及面广,矛盾突出,事关稳定大局。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通过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范围和形式

  

(一)对可以转为企业和可以实行企业化运作但暂不能转为企业的过渡型事业单位,都可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产改”)。

  

(二)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社会化、产业化取向,采取改制、改组、兼并和出售等多种方式进行产改,成熟一个改革一个。

主要采取先出售后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以产权结构调整为主线,实行整体改制,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职工人事劳动关系全员解除。

  二、国有资产处置与重组

  

(一)资产评估原则上实行“收益法”和“市价法”,也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实行“重置成本法”,使评估结果接近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界定。

  

(二)产权出售、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凡能够实行竞争招标的,均应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价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市场竞拍形成价格和确定权属,也可经批准在评估核准价的基础上采取协议价出售。

但涉及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金融、旅游和商品住宅的必须进入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三)以承担全部债务、整体接收(安置)职工为前提购并产改单位,资大于债的,按净资产作价;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作价;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价以下负债剥离后的零资产作价,剥离出的负债额度须经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作价给予抵补。

被购并产改单位在债务没有清偿前, 受让方无权自行处置资产。

  (四)在产改时,产改单位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递延资产的潜亏挂账和逾期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购买产改单位国有产权,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等形式付款。

对购买国有全部产权并一次性付款的,可按成交价下浮30%;一次性付款达60%的可按成交价下浮10%;超过6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按成交价格下浮幅度增加0.5个百分点;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应低于成交价款的30%,余款须由购买方做出付款计划,在办理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六)鼓励和支持外商、民营企业参与事业单位产改,通过购买国有资产或嫁接改造等形式合资合作。

外商投资参与事业单位合资合作的,按照市政府招商引资有关政策执行。

民营企业与事业单位合资合作的,可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4号)有关政策执行。

对招商引资人员按照市招商引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七)鼓励职工集体持股和经营者持大股。

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产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和其他职工出售。

中小产改单位净资产提倡全部由职工买断。

出售时可按1:

2比例(购l赊2)用现金购股。

末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

赊股还款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其间收益主要用于还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作为净资产量化。

  (八)允许产改单位技术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后参与收益分配,转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单位在增资扩股时,职务发明成果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可视其价值作价入股。

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须经股东会协商同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三、土地、房产权属的处置

  

(一)非国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有特殊规定除外)参与产改单位改组、改制,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可继续沿用行政划拨方式使用3年;整体收购产改单位,其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并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现行规定标准减半缴纳,今后若改变土地用途,减免部分必须补齐缴纳。

  

(二)对产改单位进行租赁经营的,国有土地可实行租赁,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三年内土地租金按现行规定标准减半缴纳。

  (三)产改单位租用由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经租用单位和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协商及评估作价(作价时应对事业单位维修公房的投资进行必要的扣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给相关单位;以房屋重置价入股参与产改单位收益分配;继续由产改单位租赁使用。

  四、减轻产改负担

  

(一)对产改单位重组不发生资金流动的过户行为,不按交易行为征收有关税费;办理资产、房产、工商、税务以及水电、通讯等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工本费。

涉及土地变更的,每宗地收取土地登记费、管理费2000元(其中5万平方米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入地产市场的,减半收取交易费。

  

(二)省、市政府已明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落实资金。

今后发生的需政府给予财税扶持的事项,按照政策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五、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

  

(一)产改中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照职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发相当1个月工资(以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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