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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应急能力,规范救灾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

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本县境内洪涝、干旱、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旱灾、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次灾害情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00人以上。

(二)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如下: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

县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公路段、住建局、教体局、农业局、文广局、监察局、粮食局、扶贫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药监局、电力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岚皋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主任: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

副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兼任

成员: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和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络员。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抢险救灾工作的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

负责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经贸局:

负责协调工交、商贸系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救灾相关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县民政局:

负责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调运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妥善安置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捐助款物及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县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款拨付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水利局:

负责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指导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修复,组织和指导抗旱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组织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开展环境卫生消毒及技术指导,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监测水源和饮水消毒,保证灾民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卫生,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组织公安干警积极抢险救灾。

县交通局:

负责协调各物资、运输部门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公路、港口的修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负责组织指导救助打捞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指导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体局:

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学校教育、教学以及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的工作。

县农业局:

负责农业灾害的核查、汇总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和预警,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指导各镇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灾后环境污染监测评估,处置因灾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工作。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救灾通信畅通。

县气象局:

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分析报告。

县药监局:

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文广局:

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监察局:

做好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监察工作。

县粮食局: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扶贫局:

负责组织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电力局:

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供电设施,保障灾区的电力供应和救灾指挥用电。

县人武部:

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

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消防大队:

负责消防抢救、抢险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同时在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事业费和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

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

拨付和及时兑现。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3、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提高灾民救助水平。

(二)物资准备。

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划,建立县、镇办二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各镇办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衣被、彩条布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生活物资。

2、每年入汛前,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购置补充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物资储备种类、数量。

3、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三)救灾装备准备。

加强救灾装备建设,县民政局应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各镇办要明确值班人员,公布值班电话,确保救灾通信网络畅通。

加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

在灾害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四)人力资源准备。

在交通、电力、电信、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

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确保灾后紧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五)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等各项工作。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

积极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五、灾害预警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

气象、科技(地震办)、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应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二)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办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三)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镇办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紧急转移安置、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要,以及下一步的通讯联络方式等。

报告的形式分电话和文字两种,特殊情况可先用电话报告,再报送文字材料。

1、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各镇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镇办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每天上午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

各镇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汇总灾情数据,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

2、灾情核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国土、农业、民政、财政、水利、住建、气象等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定灾情。

3、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凡属全县的重大灾情,由县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六、应急响应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

灾害发生后,县、镇办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统一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在国家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Ⅳ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Ⅰ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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