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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代理合同

经纪人代理合同

  篇一:

经纪人合同

  经纪人合同

  甲方:

  乙方:

  本着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振兴中国书画产业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多次友好协商,甲方决定选择乙方作为包装对象,对乙方所有收藏作品和本人作品进行市场推广。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经纪人代理区域是指甲方代理乙方事务的地域范围为全球所有国家。

  1.2经纪人代理范围包括乙方所收藏的所有艺术家作品(以下简称藏品),以及乙方本人已经完成的作品和合同期限内创作的所有作品(以下简称作品)。

  第二条合同期限

  2.1委托时限为50年,从20XX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2代理期限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与甲方续约。

  第三条代理权限

  3.1甲方为乙方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经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业务活动及利益。

  3.2甲方依授权对乙方进行包装和市场推广。

  第四条利润分配方式

  4.1甲方对乙方所有藏品进行第三条所规定的所有运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为:

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由甲乙双方按35%:

65%比例分成。

  4.2甲方对乙方所有作品进行第三条所规定的所有运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为:

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由甲乙双方按50%:

50%比例分成。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5.1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及其作品和藏品的市场推广及媒体宣传工作。

  5.2甲方提供专用画室用于乙方所有藏品和作品的收藏。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藏品和作品进行专家鉴定和价格评估。

  5.3甲方有权将乙方作品、藏品以及参加业务活动的资料(照片、影视片或局部材料)做商业性使用。

  5.4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无论是表面还是私下的。

  5.5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代理画家收回所有合同的款项。

  5.6甲方代理乙方事务,不得干涉乙方私人生活。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住址、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

  5.7甲方应对乙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代理乙方有关事项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6.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可接受其他经纪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聘约。

  6.2乙方作为甲方的签约艺术家,恪守职业道德。

同时要维护自身形象,不做任何与艺术家身份不相符和有损甲方形象和权利的事情,不做违法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事情。

  6.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一切展览、宣传及创作工作安排。

乙方需在甲方安排下无条件建立、参加、维系除商业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培养。

有责任为自己的藏品和作品推广积极与甲方合作。

  6.4乙方在对外活动中,无论接受媒体采访或进行业务交流,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利益,否则,将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6.5乙方自行联系的商业活动,如属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全部业务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签约后,方可实施。

甲方提取乙方该收入税后50%的费用。

该活动若与甲方业务活动冲突时,以甲方活动为先。

  6.6未经甲方同意,严禁乙方私自参加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没收乙方全额收入,或从乙方应得收入中扣除。

  6.7由于乙方行为造成客户毁约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如需赔偿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6.8乙方有权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有权拒绝执行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工作。

若发生被他人侵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事件,由甲方负责处理,以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给予配合)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6.9乙方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等,应通过甲方的安排进行。

  6.10乙方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应无条件提供3-5副刘海粟先生的作品给甲方作为市场推广启动之用。

该3-5幅作品在以后的商业推广中完全由甲方负责安排展览、在媒体中发表、出版和买卖等。

此过程所需花费和所得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保密

  7.1甲方保证对所有关于乙方的事务保密,除非乙方授权揭露事实。

  第八条有效期和终止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终止或者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8.2除了本合同中或根据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以外,在不影响提出终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权力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本合同,自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时生效:

  8.2.1另一方在执行本合同条款时发生重大违约,而且在违约方收到违约通知的30天内未能纠正;或

  8.2.2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陈述或保证被证明有重大的不正确或不准确。

  8.3本合同因为在此所述的任何原因而终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终止日前的责任,或者是履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责任。

  第九条保证陈述

  双方互相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9.1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法律权限或有效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9.2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依其中条款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责任。

  第十条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反了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双方须及时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

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丧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将认同双方同意终止。

如果本合同因本条而终止,款项应支付至终止日的履行程度。

那些为将来而已支付的款项应按比例退还,除了明确规定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以外,任何一方将不就本合同而负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暴乱、罢工、劳工运动、疾病或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不是由于一方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应被视为违约和应对另一方就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负责。

  11.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性质、影响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证据。

双方在所有合理情况允许下为减轻影响或制定替代安排而进行真诚的协商。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2.1在发生与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成条例的申诉程序。

如果该申诉没有取得任何结果,双方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该组织的决定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并成为

  最终决定。

  12.2如果相关仲裁机构不能协调解决,可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其他

  13.1所有根据本合同要求和许可发出的通知都必须是书面的,在亲手送达或在以特快专递(需要有回执)发出三天后视为正式生效。

  13.2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述内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关所述内容的协议。

  13.3甲乙双方确认,在合作期间,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资料。

双方同意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资料,双方将保护保密资料,只在展行本合同时对同样知道该等资料是保密资料并同意保密的人等披露保密资料。

披露以所需知道的范围为限。

保密责任不包括非经一方违反保密责任而已为公众所知或根据法律要求披露的资料,本合同终止之后保密责任继续有效。

  13.4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并特别指明是对本合同的修改,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不得修改。

  13.5一方未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行为或之后的违约行为作出反对或采取行动不得视为弃权。

本合同中的权利和补救方式是累积性的,任一方行使一项权力或补救不排除或放弃其对其他权利和补救方式的行使。

  13.6本合同中标题是只为方便查阅,不构成本合同的实质内容。

  13.7任何一方没有另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或授权本合同下的权利和/或责任。

本合同和其中所有条款对双方有效,也对双方各自的继承和批准的转让人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允许的转让都不能免除出让人的责任。

  13.8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条款同样有效,对合同双方构成约束力。

13.9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3.10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__(签字)

  电话:

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

  篇一: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合肥鸿昌禄达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编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声明与保证

  1、甲方已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2、乙方已知晓并认可甲方《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及制度。

  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的法律关系

  一、甲、乙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证券经纪人,代理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乙方的代理期限为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代理权限范围是:

  1、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充分揭示证券投资风险;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公开市场信息和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备甲方任何类别员工的身份。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及乙方的过错行为,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为【】,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为【】以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编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包括: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等,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

  宜。

  二、甲方的义务包括:

  1、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2、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6、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包括:

  1、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要求甲方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

  5、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6、拒绝执行甲方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本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住址、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应在该变化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代理活动维持适当的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汇报代理活动的情况;

  6、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7、在执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甲方;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维持其执业资格与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一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甲方客户,本约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0、乙方从事代理甲方证券业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报酬,应依法纳税;

  11、甲乙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其因履行本合同而持有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一次性全部归还甲方。

  第六条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在招揽和服务客户时,未向客户出示执业证书;

  2、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3、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4、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6、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8、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0、以甲方或其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11、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12、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13、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14、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15、经纪人之间相互诋毁、相互争夺客户,直接或间接挖甲方存量客户,损害甲方利益;

  16、同时在其他机构兼职或与其他证券公司合作;

  17、开展业务时违反相关法规和甲方制度;

  18、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七条根据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客户招揽、产品介绍及客户服务的相关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

报酬计算依据与方法、报酬支付时间、报酬支付方式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合同附表执行。

除为满足合规要求,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本条规定的报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

  第八条甲方有权每月在乙方报酬内提取风险金,风险金提取比例、发放时间和扣发事项按《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任何保密信息,包括甲方商业、客户资料等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上述保密信息;除非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而必须向甲方客户进行披露(如向甲方客户披露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等),乙方亦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本合同内容;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之代理期限届满后,仍对其知悉的上述保密信息及本合同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信的,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乙方被监管机构处罚,或因此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对守约方予以及时、足额的赔偿。

  第十二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等不承担责任。

如乙方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或其他情形而致使甲方承担责任时,甲方有权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甲方信誉、形象;3、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4、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5、接受甲方以外的其他证券公司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6、乙方未能完成甲乙双方约定的最低任务目标;

  7、乙方证券从业资格未能获得协会审批通过或被证券监管部门吊销;

  8、乙方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未按时提交甲方办理年检;

  9、乙方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条件;

  10、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11、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业;

  12、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之规定,情节严重或给甲方及客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被监管部门处罚;

  13、其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目的无法达到之情形。

  如乙方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未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应视为甲方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甲方日后或者在乙方再次出现上述情形时行使单方解除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因甲方被监管机构依法责令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自行停业等原因,乙方无法正常执业;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提出合同解除一方需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委托或受托终止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即甲方的住所地,乙方的现居住地址)之日起终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即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任何一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续订合同,经对方同意,可续订本合同。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部门和【】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日篇二:

3-1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范本)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与

  【】

  20XX-【】-【】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电话: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编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声明与保证

  1、甲方已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2、乙方已知晓并认可甲方《光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及制度。

  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的法律关系

  一、甲、乙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证券经纪人,代理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乙方的代理期限为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代理权限范围是:

  1、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充分揭示证券投资风险;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公开市场信息和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备甲方任何类别员工的身份。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及乙方的过错行为,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为【】,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为【】以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编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包括: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等,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二、甲方的义务包括:

  1、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2、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6、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包括:

  1、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篇三: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合肥鸿昌禄达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编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声明与保证

  1、甲方已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2、乙方已知晓并认可甲方《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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