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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国际商标协会称域名是专为网络的计算机定位而设计的便于人们记忆IP地址的友好名称。

域名的核心是“IP”和“标识”。

随着电子商务的流行,企业域名的商业价值随之体现,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案例。

本文将主要分析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类型、冲突原因,最后提出冲突解决方案。

  一、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包括域名侵犯商标和商标反向侵夺域名。

域名侵犯商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域名抢注,由于的商标的专用权受到地域限制和类别限制,商标法对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因此域名侵犯商标需要区分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1、域名侵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根据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对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即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犯。

域名侵犯驰名商标是指域名持有人将他人驰名商标或与驰名商标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而引起混淆的行为。

由于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在他人抢先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后,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就不能再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了,即他人的抢注行为客观上排斥了驰名商标人的注册。

典型案例有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纠纷案。

原告于1976年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注册使用范围是香皂、沐浴露等清洁用品。

被告于1999年注册了“”域名,经营业务包括安防系统的安装维修。

法院认定“safeguard”为驰名商标,被告将“safeguard”用于安防系统会打破驰名商标主体的唯一性,冲淡驰名商标的识别力,造成驰名商标知名度下降,甚至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故被告的行为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由于驰名的商标的特殊性,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可以扩展到域名领域,他人不得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用于域名注册。

  2、域名侵犯普通商标

  普通商标是与驰名商标对应的概念,普通商标的效力受到地域限制和类别限制,其只在注册的类别范围内受到专有保护,所以普通商标的效力不能自然延伸到域名领域。

在他人将与普通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侵犯,关键是看域名注册人主观是否存在恶意以及是否引起混淆误认。

中国互联网管理机构CNNIC在2012年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比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认定,若域名注册人将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于相同种类的商品、服务,或使用于导致误认的相似商品、服务时可以认为该域名构成对商标的侵犯。

  3、商标反向侵夺域名

  商标反向侵夺域名是指商标权人恶意利用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意图剥夺域名权人所持域名的行为。

在反向侵夺的情形下,域名在实质上并不构成对商标的侵犯,但商标权人却坚持认为域名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进而提起诉讼以期剥夺该域名。

因驰名商标是不能注册为域名的,这种商标通常指普通注册商标。

域名注册人在注册域名时通常是善意的,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具有正当注册理由。

美国著名的网络商yahoo公司,曾于1996年被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家蛋糕公司控告其侵犯商标,蛋糕公司于1989年注册了“yahoo”商标,蛋糕公司要求法院禁止yahoo公司使用域名。

该案是反向侵夺的典型案例,由于已为公众所熟知,蛋糕公司要求yahoo公司禁止使用该域名是不合理的。

反向侵夺下,法院通常会认可域名注册合理,保护域名注册人对域名的合法持有。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1、域名与商标各自的特性导致的冲突

  域名具有全球性唯一性、排他性,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注册一个域名后,它就在全球具有唯一性,不能再出现与之相同的域名。

而商标具有地域性和有限的排他性,商标的专用权通常在注册国内有效,要在国外获得保护,必须向所在国申请注册。

即使某个商标已被注册,只要不是驰名商标,他人仍有权在不同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

即域名只能是唯一的,而同一个商标却可以有多个主体,域名与商标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如P&G公司在英国为洗涤剂注册了“GLAD”商标,IBM在法国为其电子设备注册了“GLAD”商标,著名化妆厂商LOreal在瑞士为其化妆品注册了“GLAD”商标,“”域名与数个“GLAD”商标之争烽烟四起。

另外商标采取相似禁止,商标权人可禁止他人将自己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服务上;而域名则不会禁止相似域名的出现,两个域名尽管相似,但只要不完全雷同,都可以获得注册。

在其中一个域名注册为商标后,就会出现商标与相似域名的冲突。

  2、取得制度分治导致的冲突

  现阶段,我国对商标的注册和域名的注册采取不同的机构管理的模式,由不同的法律调整。

商标注册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由《商标法》调整;域名注册由信息产业部下属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负责,由《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调整。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域名服务机构在进行审查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通常只要申请的域名不含有《域名管理办法》第27条所禁止的内容就可以获得注册。

由于在域名审查时不考虑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同时商标注册制度也不考虑域名先存的问题。

这种由两个不同的机构按照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注册管理且彼此互不相关的分治模式也为二者的冲突提供了客观条件。

  3、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导致的冲突

  由于域名不是与商标一一对应的关系,域名资源的稀缺性就体现出来,一个简单易记的独特域名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一个经过使用,为人们所熟悉的商标也同样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利益最大化是商家的追求,在利益的驱使下就会出现“搭便车”、“傍名牌”这样的行为。

这种行为就是通过对他人蕴含商业价值的域名、商标的模仿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在自己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金钱的情况下,分享他人经过努力而获得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的信赖。

这种“搭便车”的行为类似于不劳而获,不仅对其他商家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而且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这种行为如果比较严重,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实践中,这种案例也通常以侵犯相应的权利和不正当竞争来起诉。

  三、国外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的规定

  在美国,主要采取反淡化理论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1996年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案》(FederalTrademarkDilutionActof1995,RL.104-98,1996),实际上该法仅有5个条文,是对美国商标法第43条的修改。

其立法宗旨在于配合TRIPS协议第16条有关保护未注册外国著名商标的规定而制定,但它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己注册的外国或本国商标,而包括未经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

该法加强了美国要求各国贸易谈判伙伴给美国著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谈判立场。

该法案的特殊意义在于确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规定了救济措施;对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形。

该法案有助于排除他人在网际网络上使用欺瞒的网域名称和网址,并可防止他人利用别人得来不易的商誉与产品获取利益”。

(Thatthisanti-dilutionstatutecanhelpstemtheuseofdeceptiveInternetaddressesbythosewhoarechoosingmarksthatareassociateswiththeproductsandreputationofothers)《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于2000年2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为美国商标法增添了一个专门的章节,为司法机关判定域名抢注的性质列出9条标准,核心仍是域名注册人是否有主观故意。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就《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案》对驰名商标认定、混淆可能性证明、救济方式、诉讼性质和管辖等法律空缺而制定,其立法目的是“通过对有关商标侵权、淡化和假冒法的修订,以保护消费者,并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该法是全球首部规范域名的成文国家立法。

该法规定,一旦注册行为被认定为域名抢注,法院可提供禁令性救济,包括没收或撤销域名或将域名转让给原告。

法院可同时依其酌定权,判令胜诉方获偿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该法案针对恶意域名抢注行为的规范、紧急措施和对物诉讼等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

其显著特点在于为司法机关认定域名抢注是否具有恶意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标准;不但强调了对商标传统司法救济措施的适用,还新规定了法定赔偿等强有力的司法救济措施;对善意域名注册人正当权益的保障等

  分析起来,美国法院对网络域名纠纷的处理趋向有三:

一为对故意抢先登记他人公司名称或商标等情形,通常判决抢注人败诉;二为援引商标淡化法案以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判断域名的归属:

三是对不属于驰名商标的其他商标注意不正当竞争法中商标滥用原则,防止商标滥用,平衡商标专用权与网络域名所有人的利益。

从其运作上看,该法对于防止由互联网而产生的商标淡化是一个有力的武器。

 在英国,处理关于域名的纠纷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标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为”为审判依据,不得使用假冒行为造成域名与商标的混淆,出现混淆后,权利人可以请求禁止使用混淆标志(Nottousethedomainnameandthetrademarkcounterfeitingcausedconfusion,therightholdermayrequiretheprohibitionoftheuseofconfusingsigns)大多数的诉讼中法院同时适用这两种法律。

  四、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

  冲突的解决可以分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者并重,互不可缺。

就事前预防而言,可以分为技术措施和法律措施。

2011年,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商标持有人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WIPOCenter)提起的域名抢注案件创下了2764件的记录,涵盖了4781个域名,分别比2010年和2009年的最高水平高出2.5%和9.4%。

针对域名资源的有限性,随着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在2012年进行新的顶级通用域名数量扩展计划,WIPOCenter最近推出了先发制人措施以阻止商标被作为通用顶级域名使用。

通过技术措施,扩展顶级域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域名冲突。

同时可以采取如下法律措施。

  1、完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和异议程序

  2012年修订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申请注册域名时,应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域名注册者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书面材料递交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域名服务机构只审查申请人、联系人的身份材料,不进行实质审查。

这种有限的审查制度不能在申请阶段避免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可以采取检索审查,审查申请的域名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

建立商标检索系统,在域名注册机构和商标注册机构之间建立联系,两个机构之间可以互享一些资源以方便检索。

现阶段,全面推行联合检索是有难度的,可以有步骤地推行检索审查以防患于未然。

同时规定异议人的异议期限,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公告,在规定的异议期内,商标权人可以对相同或类似域名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则不予注册。

  2、完善域名注册合同制度

  域名注册合同是记录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组织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无论是美国政府的相关立法,还是WIPO和ICANN的相关规则,都对这种纠纷预防机制给予了高度重视。

但我国相关规定比较缺乏,《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遵守《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三)遵守本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四)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这些规定相对简单,没有明确具体内容,不能起到预防冲突的作用。

在域名注册合同中可以明确以下事项:

首先要明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使域名注册人增强责任感,促使他们对所注册的域名采取负责任的态度,而且使企图蒙混过关的恶意域名注册人无机可乘。

其次明确域名的有效期限和使用原则,通过对有效期限的规定,采用申请续展制,使域名注册人不能永久掌握域名权;通过实际使用的规定,打击恶意注册人注册而不使用,囤积域名以转让的目的。

再次要明确域名注册人的权利,合理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禁止反向域名抢注。

  针对已经发生的权利冲突,如何提供救济才能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呢?

应当建立多元的救济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行政处理和诉讼,赋予当事人选择纠纷处理方式的权利。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明确恶意范围并增加抗辩情节

  在域名侵犯普通商标时,恶意的判断影响是否构成侵权,因此明确恶意范围就显得重要。

修订后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9条规定了构成恶意的四种情形,与修订前的规定相比,其中第一项由“注册或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修改为“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可以发现新规定把转让对象限制为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这与UDRP的规定一致,从恶意范围的限缩可以看出在恶意的判断认定上,态度更为谨慎,这有利于域名权人利益的保护。

解决办法第10条规定了被投诉人的三项抗辩情节:

一是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是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是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与修订前相比,增加的抗辩情节表明管理者站在更为对等和公平的角度看待双方争议,纠正了对传统权利的保护偏向。

通过明确恶意范围和抗辩情节,可以在处理冲突纠纷时有据可依且体现利益平衡。

  4、增加法定赔偿金和处罚方式

  针对经济利益驱使产生的“搭便车”行为,可以通过增加法定赔偿金的规定来制作。

如美国的《反域名侵占消费者保护法》(ACPA)规定,即使商标权人无法证明其由于不正当注册域名行为而遭受的损害,仍然可以申请由受诉法院在1000至10万美元间定额赔偿,以作为行为人的法定赔偿金。

同时ACPA还规定了在域名侵犯商标的情况下,可以将系争域名没收、撤销或直接转让给商标权人。

因为在网络空间,单纯制止不正当域名使用并不足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法律便增加了对不正当使用行为的纠正方式。

我们可以适当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没收、撤销、转让的方式和法定赔偿金来救济权利人。

  五、结语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经常出现,由于各自的特性和不同的管理模式导致冲突大量出现。

域名注册由不同的管理机构负责,且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责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各个管理机构之间缺乏有效配合,这些原因引发了大量冲突。

解决冲突可以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方着手。

对域名注册进行实质审查可以起到预防冲突的作用,在注册和审查环节就避免二者的近似冲突。

完善域名注册合同制度,核实申请人的真实身份,明确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起到约束作用,防止其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冲突已经发生后,可以在纠纷诉讼中平衡双方利益,明确恶意范围,增加抗辩情节,赋予当事人多种请求权以救济权利人受侵害的权利。

希望这些建议可以在解决冲突上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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