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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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和完善干部调动、借调、跟班学习、报名考试等工作的管理,稳定全县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干部,是指全县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编制干部。

第二章干部调动

第三条干部调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 坚持党管干部、服务发展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干部调动的政策和规定。

(二) 坚持优化结构、按编调配原则,严禁超编

进人。

满编单位应先出后进、超编单位只出不进。

(三) 坚持人岗相适、合理流向原则,干部调入后应根据工作需要、本人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等,将干部安排到适当的岗位上。

(四) 坚持顺向调动和平行调动的原则。

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非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供给事业单位;非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五) 坚持亲属回避原则。

除考试招录外的干部调入时,与调入单位干部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且调入后与上述关系人员会产生直接隶属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四条干部调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空缺,流向符合调配规定。

(二) 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家庭等存在特殊困难。

(三) 调配人员需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任

职、工作、服务等相关年限的规定。

(四)试用期(见习期)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受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调动条件和因工作性质及工作岗位等原因不适宜调动的干部不得调动。

第五条干部调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一) 县内调出县外和县外调入县内的,属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中属科级干部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

属涉及增加财政供养的县外调入县内的干部,以及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干部,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二) 乡镇与县直部门之间、乡镇之间、县直部门之间科级以下干部调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 符合《**县在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回乡工作(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等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政策申请政策性调动的,按相关政策办理。

第六条干部调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提出申请

干部个人申请调入或调出的,由干部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调动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申请调入干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编制,如实填写《**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调动审批表》,连同《**县行政(事业)单位进人核编申报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受理

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单位或个人的调动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审查档案,根据调入或调出单位的编制、岗位、职位等情况提出意见或进行审批。

(三) 办理

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同意办理调动的,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不同意办理调动的,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第七条干部调入后的工资等待遇,按中央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核定。

第三章干部报考

第八条干部报考指干部本人报名参加县外各类人事考试。

第九条干部报考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因个人、家庭等存在特殊困难。

(二) 报考人员需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任职、工作、服务等相关年限的规定。

(三) 试用期(见习期)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受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因工作性质及工作岗位等原因不适宜报考的人员不得报考。

干部报名参加县内人事考试的,参照以上条件执

第十条干部报考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属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中属科级干部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

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干部,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干部报考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提出申请

干部本人应于考试报名前,如实填写《**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参加人事考试申请表》,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受理

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单位或个人的报考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根据有关政策提出意见或进行审批。

(三) 办理

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同意报考的,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办理相关报考手续。

不同意报考的,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干部经审批同意参加考试且考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干部未经审批同意私自报名参加考试且考录的,一律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干部借调

第十三条干部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干部从原单位借调(含各类抽调、借用、跟班学习等)到其他单位(含临时性工作机构)工作,且借调干部在借调期间编制、职务、工资福利关系在原单位。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干部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因本单位人员学习挂职、调动、退休等造成编制内人员缺额,现有力量难以完成工作的。

(二) 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

编制的。

(四)其他原因,经组织批准借调的。

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教师、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借调,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都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以保证教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借调干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 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三) 具有借调机关所需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十六条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

(一) 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

(二) 从2014年起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

机关工作时间不满2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干部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四)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不得借调干部的情形。

第十七条干部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或重点工作、临时机构借调除外);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干部。

乡镇公务员借调期满后1年内不得续借。

第十八条干部借调审批程序:

(一)申请

借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借入干部的,应事先征得借出单位和借调干部本人同意后,填写《**县借调(抽调跟班)干部审批表》,并经借出、借入单位盖章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其中属科级干部的,还应事先征求借入和借出单位分管的县领导、县组织人事部门和分管组织人事的县领导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

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成立临时机构需要借调干部,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借入部门的县领导、分管组织人事的县领导和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

(二) 受理

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单位的借调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提出意见或进行审批。

(三) 办理

根据县委主要领导或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同意借调的,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办理相关借调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文借调,发文时应明确借调起止时间。

不同意借调的,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上级有关单位和其他县(市、区)要借调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借出单位持相关函件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属科级以下干部的,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属科级干部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

本单位系统内干部的借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

第十九条借调干部的管理:

(一) 借调干部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单位的相关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待遇。

(二) 借调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借入单位,借调干部的年度考核在借入单位进行,并向原单位反馈;借调期限不足6个月的,年度考核仍在原单位进行。

(三) 借调干部在借调期间,应自觉遵守借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恪尽职守。

如违反借调单位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不适应借调岗位工作、作用发挥不明显、工作效果不好的,借入单位应向审批审核部门说明原因后,按程序予以退回原单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如出现借调干部失管、脱岗现象,在对借调干部按离岗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 借调干部在借调期内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和学习培训等保留在原单位不变。

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奖金福利补助及奖励性工资发放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干部与在编在岗干部同等对待,做好借调干部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对待借调干部。

(五) 借调干部借调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借入单位及时安排借调干部回原单位工作。

借入单位需将借调干部在借调期间的表现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借调干部原工作单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同时,借入单位为借调干部本人出具借调(跟班学习)鉴定,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借调干部如提前完成借调工作任务,可申请提前返回原单位。

(六) 借调干部借调期满,因工作需要,符合提拔(重用)或调动等相关条件的,按相关干部选拔任用和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 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 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 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干部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的。

(四) 借调干部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

(五) 借调干部违反借调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 借调干部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二十一条借调工作纪律:

(一) 借调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

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调。

(二)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

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干部,切实加强对借调干部的管理。

(三) 有关单位接到组织人事部门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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