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犯罪解析及主体责任落实.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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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犯罪解析及主体责任落实.pptx

安全生产犯罪解析及主体责任落实,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违法行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法行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造成后果,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后果,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条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法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后果,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造成后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先来看下“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4日,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投资人,实际控制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第一条,明确主体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班长,员工,都有可能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违章作业更多适用于主要是一线员工,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未办理动火作业,未佩戴电焊面罩,头发必须盘到安全帽内气瓶作业未分开到安全距离,举个例子,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在裕安区分路口镇某制梁场工地驾驶叉车作业过程中,将行走在工地上的工人王某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部门鉴定,死者王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事后,被告人受雇的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第二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班长,都有可能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三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班长,维护人员,都有可能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举个例子,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

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日前,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举个例子,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

如右图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

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

通常,一些一线操作工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

举个例子,工地安全员康某、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等三人均被判刑,但实际上,三人被判刑的原因是不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安全员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具体到本案中,安全员康某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他未能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及时消除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这一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而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之所以被判刑,则是因为二人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起吊作业。

“起吊作业十不吊”中有一条便是“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具体到该案例中安全装置指的就是吊钩的防脱钩装置。

现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未办理动火作业,灭火器失效,吊钩无防脱钩装置,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四条,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董事长/总经理,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都有可能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报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个标准中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入罪门槛,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的法定职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的法定职责的构成,国家级法定职责+,省级法定职责,市级法定职责(部分有立法权的市),+,我们先聊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法定职责有哪些呢?

5,7,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2,4,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国家级法定职责,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国家级法定职责,4,6,5,1,2,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家级法定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或者参与安全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7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省级法定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省级法定职责,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的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具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考核合格,安全知识管理能力,当然,安全生产法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矿山,道路运输,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100-,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从业人员100+设,置,设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章,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相应的机制,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对公司、企业整体的所有职责要求,横向到边(所有部门,分系统的安全责任),纵向到顶到底(分层级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职责,是职务上应尽的责任,针对个人、部门或者某一岗位的特定具体任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

一是:

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责人、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二是:

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加强自主管理,落实责任;三是:

责任追究的依据;应体现: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应做到与岗位工作性质、管理职责协调一致,做到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应明确监督、检查标准或指标,确保责任制切实落实到位;应根据单位管理体制变化及安全生产新的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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