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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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2014年版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发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新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增加

删除

第3款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合并

更改

第4款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第3款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5款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第4款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第8款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第7款

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第9款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第8款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增加

删除

第10款

双下肢高位缺失。

第12款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合并

第19款

第20款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第17款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更改

第5款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5款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14款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2款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13款

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16款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第14款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40款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第37款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增加

第14款

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删除

第3款

重度癫痫。

第13款

一侧肘上缺失。

合并

第25款

第26款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²。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²。

第24款

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²。

更改

第1款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第1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第7款

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第6款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14款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第12款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第13款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第23款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第22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第31款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第29款

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增加

第2款

重度癫痫。

第12款

一侧肘上缺失。

删除

第5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15款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第49款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第51款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合并

更改

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第3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第10款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第10款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56款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第54款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第57款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第55款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增加

第4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20款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删除

第1款

癫痛。

第5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28款

一侧眼球摘除者。

第35款

舌缺损>1/3,但<2/3。

第44款

十二指肠憩室化。

第55款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第57款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第59款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第62款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合并

第63款

第64款

肺功能损伤。

低氧血症。

第56款

肺功能损伤或低氧血症。

更改

第11款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第10款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第12款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第11款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第15款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第14款

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第17款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第16款

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第23款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第23款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第25款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第25款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第30款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第29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第38款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第36款

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第46款

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第43款

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第46款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第50款

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第54款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第51款

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第58款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第53款

双侧卵巢切除。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增加

第1款

癫痫中度。

第7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27款

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第57款

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第61款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第64款

子宫切除。

第65款

双侧输卵管切除。

删除

第14款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第53款

青年脾切除。

第61款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合并

第19款

第20款

一侧踝以下缺失。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0款

一侧踝以下缺失。

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更改

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第3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第8款

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第10款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9款

不完全性失语。

第11款

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第15款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第16款

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第23款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第23款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4款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第24款

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第25款

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第25款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第37款

舌缺损>1/3,但<1/2。

第38款

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1/2。

第45款

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第46款

大血管重建术。

第59款

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第60款

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第62款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第63款

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第69款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第72款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第73款

工业性氟病Ⅲ期。

第76款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增加

第7款

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第8款

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第15款

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第19款

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删除

第14款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第15款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第16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第17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2款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37款

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第38款

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第39款

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第45款

肺功能轻度损伤。

第58款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第59款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第60款

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第62款

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合并

更改

第6款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第6款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第8款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第10款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两项者。

第20款

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第18款

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第24款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第22款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第25款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第23款

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第26款

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第24款

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第33款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第31款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第53款

成人脾切除。

第47款

脾切除。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增加

第14款

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第17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第18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2款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49款

肺功能轻度损伤。

删除

第1款

人格改变。

第49款

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第53款

胆道修补术。

第59款

输尿管修补术。

合并

第13款

第67款

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第67款

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更改

第7款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第6款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第8款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第7款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第15款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第13款

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不稳定性骨折。

第17款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第16款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22款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第24款

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第33款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第35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第34款

发声及言语困难。

第36款

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第43款

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第45款

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第61款

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第61款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第63款

性功能障碍。

第63款

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

第65款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第66款

单侧卵巢切除。

第66款

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第65款

单侧输卵管切除。

第71款

工业性氟病II期。

第71款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增加

第14款

1~2节脊柱内固定术。

第18款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第23款

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第24款

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第35款

一侧下颌骨髁状颈部骨折。

第36款

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第42款

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删除

第9款

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第13款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第22款

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第23款

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第35款

肺修补术。

第37款

膈肌修补术。

第39款

食管修补术。

第40款

胃修补术后。

第41款

十二指肠修补术。

第42款

小肠修补术后。

第43款

结肠修补术后。

第44款

肝修补术后。

第46款

开腹探查术后。

第47款

脾修补术后。

第48款

胰修补术后。

第49款

肾修补术后。

第50款

膀胱修补术后。

第51款

子宫修补术后。

第53款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合并

更改

第2款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第2款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第7款

符合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第7款

符合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第12款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第11款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第14款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第12款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者。

第15款

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第13款

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第18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第17款

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第24款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第22款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第31款

发声及言语不畅。

第31款

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第54款

乳腺成形术后。

第41款

乳腺成形术。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增加

第13款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第38款

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删除

第4款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第10款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第39款

开胸探查术后。

第40款

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第41款

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第42款

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第43款

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第44款

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第45款

卵巢修补术后。

第46款

输卵管修补术后。

合并

更改

第1款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第1款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第5款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第4款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第6款

一手指除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第5款

一手指除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第14款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第12款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第22款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第21款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第48款

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第40款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第50款

工业性氟病I期。

第42款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第51款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第43款

井下工人滑囊炎。

现将GB/T16180—2014与GB/T16180—2006相比有关调整情况汇总如下:

一、主要技术变化情况

⑴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⑵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⑶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⑷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⑸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⑹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⑺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⑻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⑼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⑽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⑿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⒀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⒁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⒂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⒃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⒄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⒅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⒆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⒇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二、具体条款调整情况

一级:

原共24款调整为新共23款。

其中增加0款,删除1款,合并0款,更改4款;二级:

原共42款调整为新共39款。

其中增加0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5款;三级:

原共49款调整为新共47款。

其中增加1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7款;四级:

原共57款调整为新共55款。

其中增加2款,删除4款,合并0款,更改4款;五级:

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65款。

其中增加2款,删除9款,合并2款,更改12款;六级:

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76款。

其中增加7款,删除3款,合并2款,更改13款;七级:

原共72款调整为新共63款。

其中增加4款,删除13款,合并0款,更改8款;八级:

原共74款调整为新共74款。

其中增加5款,删除4款,合并2款,更改13款;九级:

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1款。

其中增加7款,删除19款,合并0款,更改9款;十级:

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6款。

其中增加2款,删除10款,合并0款,更改8款。

其他如尘肺Ⅰ期、Ⅱ期、Ⅲ期更改为尘肺壹期、贰期、叁期,张口困难II°、Ⅲ°更改为张口困难II度、Ⅲ度,在此表过,不再列入。

三、原新级别升降情况

特别需要强调2014年版(新)比较于2006年版(原)中级别有所升降的条款,其中级别有所降低的条款有:

原二级第12款“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降级为新三级第14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原三级第3款“重度癫痫。

”、第13款“一侧肘上缺失。

”分别降级为新四级第2款、第12款;原四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降级为新五级第4款;原四级第49款“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降级为新六级第57款“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原五级第1款“癫痛。

”降级为新六级第1款;原五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降级为新六级第7款;原五级第15款“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中的“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降级为新七级第19款“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原五级第28款“一侧眼球摘除者。

”降级为新六级第27款“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原五级第55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降级为新六级第61款;原六级第53款“青年脾切除。

”降级为新七级第47款“脾切除。

”;原七级第16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第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及第22款“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分别降级为新八级第17款、第18款及第22款;原七级第37款“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与第38款“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分别降级为新九级第36款与第35款;原七级第45款“肺功能轻度损伤。

”降级为新八级第49款;原八级第49款“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第53款“胆道修补术。

”及第59款“输尿管修补术。

”降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

其中级别有所提升的条款有:

原四级第15款“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升级为新三级第14款;原八级第1款“人格改变。

”升级为新七级第7款“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原九级第13款“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升级为新八级第14款“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原十级第10款“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升级为新九级第18款;原十级第39款“开胸探查术后。

”、第45款“卵巢修补术后。

”及第46款“输卵管修补术后。

”升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

因内容相似而合并的条款有:

原四级第51款“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与原五级第58款“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合并为新五级第53款“双侧卵巢切除。

”;原五级第57款“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与原七级第58款“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合并为新六级第64款“子宫切除。

”;原五级第59款“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与原七级第60款“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合并为新六级第65款“双侧输卵管切除。

”;原五级第62款“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与原六级第61款“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合并为新六级第63款“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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