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考点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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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考点doc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
不定项8*2’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
一、侵权法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
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
1.财产型: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含义: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
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1)含义:
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
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③故意违背善良风俗
(3)方式:
①作为: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如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
绝对权。
②不作为: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作为义务而不予履行。
包括:
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自业务或者职务上的要求;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4)样态:
①直接行为:
自己的行为
②间接行为:
被监护人实施的行为;被管领物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类型
(1)含义:
指一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包括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
(2)分类:
①对人身权及人身法益的损害:
对人格权的损害对身份权的损害
②对财产权及财产权益的损害: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③精神损害
(三)过错、损害结果、违法行为的关系
(一)含义
1过错(综合说):
既是一种心理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活动,是一种舆论和道德谴
责。
2.损害结果:
指一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包括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
3.违法行为:
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要素。
(二)关系
1.违法行为与过错:
联系:
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构成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区别:
(1)过错是主观状态,违法行为是客观方面,两者在认定上经常相互印证。
过错——原因力——赔偿范围;违法行为——因果关系
(2)违法性和过错可能分属不同的主体。
如未成年人侵权时,行为由未成年人实施,过错则属于监护人。
2.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原因)与损害事实(结果)之间产生因果关系。
3.过错与损害事实:
过错是针对对损害事实的故意和过失
4.过错、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原因力
是指在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1.决定原因力大小的因素:
共同原因的性质如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的距离;原因事实的
强度
2.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和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上有实质影响:
原因力小,责任小;否则,责任大。
四、侵权责任形态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替代责任
1.概念:
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责任
2.特点:
(1)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
(2)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有特定关系
(3)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3.构成要件
(1)致害人应处于特定状态(执行职务;执行定作人指示;法定监护之下)
(2)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有特定关系(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
(3)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地位(支配、合同、代理抚养、报酬)
4.类型
(1)不可追偿(国家公务员、法人及雇员没有过错)
(2)可以追偿的(只要行为人实施致害行为时有过错)
(3)非典型性的替代责任(国家机关等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
过失相抵
1.概念:
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指在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
赔偿责任。
2.特征:
①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
②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互为作用而发生的损失)
③受害人一方有损失。
3.过失相抵受害人应负责任的构成条件:
①受害人需有过错
②受害人的行为须不当
③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4.过失相抵的责任分担
①比较过错。
指在与有过失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
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
②原因力比较。
确定与有过失责任范围,过错程度起决定作用,但是原因力的影响
亦须重视,原因力比较是确定过失相抵责任范围的重要一环。
五、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
(一)含义
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过错责任是“意思自治”的题中之意。
(二)内容
1.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1)过错责任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的一种归责原则。
(2)注意义务是判断过错的客观标准
2.过错是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
(1)在侵权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均须依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2)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该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
(三)适用
1.适用范围:
一般的侵权行为。
2.责任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
错
3.适用方法:
(1)一般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
(2)特殊适用方法——举证责任倒置责任形态——自己责任
抗辩事由
1、概念:
指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用于证明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或
者不能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2、特征:
对抗性、客观性
3、构成要件:
(1)对抗性要件:
指能够对抗侵权责任的具体要件,破坏整个侵权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的事实要件
(2)客观性要件:
免责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
3、分类
(1)一般免责事由(正当理由)与特别免责事由(外来原因)
①一般免责事由,也称为正当理由,即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即排
除行为的违法性要件。
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
②特别免责事由,也叫外来原因,指损害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即排除了因果
关系要件。
例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同意和第三人过错。
(2)法定免责事由与非法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①受害人过错:
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
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
②第三人过错: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
应当免除、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过错特殊规则:
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六、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概念:
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不同形态的责任的侵权行为。
多数人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数人对该同一
损害后果按照行为的不同类型所承担的不同形态的侵权责任。
类型:
①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关连共同或者客观关连
共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
②分别侵权行为:
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各自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多数人侵权
行为。
承担按份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③竞合侵权行为:
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共同侵权行为
1.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关连共同或者客观关连共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
2.法律特征
(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主观的意思联络或者客观的关连共同
(3)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多导致损害为同一且不可分割
(4)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类型
(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指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产生的共同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其加害人包括实行人、教唆人和帮助人
(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指数人虽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是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连带VS不真正连带
概念:
(一)连带责任
1、概念:
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而任何一个共同责任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责任人向权利主
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2、2、分类
(1)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
(3)其他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如部分分别侵权行为)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个受害者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个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
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三)区别
1.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意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对外任何
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每一个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最
终责任。
各债务人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付的责任份额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即: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连带责任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和保证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
共同侵权、叠加分别侵权、合伙债务、代理关系、保证关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
外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唱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仅有一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
最终责任。
即:
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不真正连
带责任:
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者或者
血液提供者;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三)侵权责任竞合与聚合的区别
侵权责任竞合
1.概念:
也叫做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指一个事实产生包括侵权请求权在内的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请求权,且各个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2.类型
(1)侵权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
(2)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
(3)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聚合
1.概念:
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侵权行为符合民事、行政或者
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权利人据此
可以寻求民事、行政与刑事救济,从而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
2.类型
(1)一般的侵权责任聚合:
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产生多项侵权请求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多项侵权责任的情形
(2)特殊的侵权责任聚合:
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不
仅产生侵权请求权,而且还产生了其他民事请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
任的情形
四种情形: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聚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聚合
侵权责任与无因管理聚合
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聚合
侵权责任并合
1、概念:
是指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法律原本规定了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又增加规定了新的侵权人承担同一种侵权责任形态或者其他侵权责任形态,构成更多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承担同一种或者不同侵权,并相互重合的责任形态。
2、特征
(1)原侵权人与新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是同一个损害
(2)法律原本规定了一种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
(3)法律又规定新增加的侵权人加入多数人侵权责任之中
(4)原本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与新增加的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形态相重合
侵权责任竞合与聚合的区别
一.区别
1.概念:
侵权责任竞合:
也叫做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指一个事实产生包括侵权请求权在内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且各个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发生冲突的现象。
侵权责任聚合:
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侵权行为符合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权利人据此可以寻求民事、行政与刑事救济,从而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
2.类型:
侵权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与其他民事
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聚合:
(1)一般的侵权责任聚合:
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产生多项侵权请求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多项侵权责任的情形
(2)特殊的侵权责任聚合:
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不
仅产生侵权请求权,而且还产生了其他民事请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的情形。
四种情形: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聚合、与不当得利聚合、与无因管理聚合、与缔约过失责任聚合
3.产生原因:
责任竞合:
①不法行为产生后,不法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②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责任聚合:
①一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多个损害后果,法律规定了多种法律责任形式。
②这些责任形式可以并存,例如侵害名誉权,导致损害赔偿、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等责任聚合。
4.请求权:
责任竞合:
虽然产生了多项请求权,但多项请求权具有相同的给付目的,因此互相排斥,不能并存,择一请求
责任聚合:
责任聚合产生的是多项独立的请求权,这些项请求权的给付内容相互独
立,并不相同,一并请求
5.选择适用:
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责任聚合:
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权裁量适用
5.目的:
(民事内部)
竞合:
大多带有补偿损失的性质,很难实现补偿全部损害的目的。
聚合:
意在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制裁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对全部损害进行补救。
6.着眼点:
(民事内部)
竞合:
在多种民事责任中选择一种作为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根本性的,重点在法律确定民事责任。
聚合:
在于用何种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它的实施必须依据已经存在和确定的民事责任。
7.法律应用:
(民事内部)
竞合:
一般违反两个以上法律。
聚合:
一般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因为聚合一般违法的是一个法律;
二.联系(民事责任内部的聚合与竞合)
1.两者都是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
2.责任聚合与责任竞合一样,都是同一事实产生了多重请求权。
3.该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
七、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用人者责任P190(替代责任)
(一)概念:
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提
供劳务一方,因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因为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
单位以及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特征
(1)侵权责任发生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
(2)行为人与责任人相脱离;
(3)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与责任人监督、管理不力的行为相区别;
(4)责任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作用不同
(三)类型
1、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第三人)损害的,由用人
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替代责任),责任构成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
客观说:
该行为外观上表现为与用人单位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一致,
除外情形:
超越职权的行为、擅自委托的行为、违反禁止的行为、借用机会的行为
(2)损害:
第三人的损害
(3)因果关系:
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4)过错:
用人单位的过错。
不要求行为人的过错,本质上是一种加重责任。
2、劳务派遣责任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责任,是指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2)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
(3)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
(4)用工单位在指挥监督工作人员工作中有过失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
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面在执行劳务过程
中,由于执行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特殊
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须有特定关系:
劳务关系
(2)接受劳务一方须处于特定地位:
支配地位
(3)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中应处于特定状态:
执行劳务
(4)接受劳务一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律责任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具体责任(看书)
一、产品责任p.217
1、概念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或者有致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之虞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特征:
(1)发生在流通领域
(2)产品存在缺陷
概念:
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具体含义:
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
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产品之外其他的财产安全
缺陷是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种类:
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跟踪观察缺陷
(3)特殊侵权责任:
人对物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任
2、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3)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3、归责原则:
只要受害人能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构成侵权责任,因而受害人不必证明生产者或
销售者的过错,因而也就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免责事由
(1)一般免责事由:
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产品缺陷(参考有关运输者仓储者的规定)旧产品(超出有效期或者使用期)
明显的危险无警示义务
(2)特殊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的(与仓储者运输者销售者责任的关系)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存在的。
(与跟踪观察义务的关系)
4.责任主体
(1)生产者:
成品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原材料生产者;准生产者(名义生产者)
(2)销售者:
以经营该产品为业;该经营为长期;不要求该致害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