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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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并经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基于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发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号,以下简称《审计指引》),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规范性,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之目标,特制定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意见为指导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时,合规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提高相应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条专项审计报告编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认定办法》、《工作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专项审计报告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实用性等原则,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所需的财务信息提供有效的评定依据和合理保证。
第二章专项审计报告的编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应当以审核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前提。
第五条在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信息披露情况下,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可以合并成一个专项审计报告。
第六条专项审计报告及附件包括:
专项审计报告正文、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
第七条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报告文号;
(三)收件人;
(四)引言段;
(五)管理层的责任段;
(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七)说明段;
(八)审计意见段;
(九)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
(十)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二)报告日期。
第八条专项审计报告的类型:
(一)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同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执行《审计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
第九条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应当采用简洁的语言分段表述。
其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时间、股东构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分支机构、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编制基础
说明企业是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进行会计核算生成的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信息为基础,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采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分别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归集范围进行详细的说明。
.研发投入核算体系与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设置情况
说明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已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单独建账,说明组织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设置情况。
(四)研究与开发组织管理情况
简要说明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及其开展研发活动、制定与研发活动相关制度情况,包括研发项目立项、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项目基本情况
披露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进展情况等。
(六)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情况
.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占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外发生情况
说明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其中:
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计算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七)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指标情况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情况
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情况,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报告文号、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
.成长性指标情况
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销售(服务)收入、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情况。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对比情况
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如有较大差异,需对差异进行说明。
第四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
第十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应当采用简洁的语言分段表述。
其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时间、股东构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分支机构、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基础
说明企业是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进行会计核算生成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会计信息为基础,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三)企业采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确认说明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中扣除。
包括: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说明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的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说明
说明产品销售、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条件。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现情况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或提供产品(服务)中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
包括:
产品(服务)编号、产品(服务)名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主要产品(服务)收入、知识产权名称及编号等。
.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总收入情况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收入总额情况,包括: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汇兑收益等。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不征税收入情况。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总收入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列明近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金额。
.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情况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情况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具有所有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
第五章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核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企业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建账生成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会计信息为基础。
(二)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口径与范围,审核企业编制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
(三)运用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识别、评估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按照《审计指引》要求,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研究开发费用审核
(一)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人员同时服务于多个研究开发项目,其人工费用的确认,应按照企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各研究开发项目研发人员的工时记录或者其他依据,在不同研究开发项目间合理分配。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二)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
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研发用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多个研发项目共用的,租入机器设备按使用工时等合理方法分摊租赁费用;租入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研发场所的,按实际使用面积及其他合理的方法分摊租赁费用。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及在用建筑物,同时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对该类仪器、设备、在用建筑物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和使用面积等因素,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研发用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直线或加速折旧方法,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估计折旧年限和残值计算其折旧率和年折旧额。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支出进行归集,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可使用年限摊销,或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
(五)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比例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认定办法》规定不得低于。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核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技术转让收入:
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
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对主要产品(服务)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占比超过。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认证:
.产品性能指标体现先进性,并能提供先进性的第三方证明,如:
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借助技术专家的判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由申报企业编制。
第十五条除有特定要求外,本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时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参考样式)
2.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参考样式)
3.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参考样式)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参考样式)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