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版课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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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版课件doc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

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

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

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

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

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

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

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

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

续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

-3-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

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

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

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

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在“福建省

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

施。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

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以

及施工劳务等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部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及施工劳务等企业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

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对所有在建单位工程依据《建筑施工

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

-4-

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

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

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通过“工程项目

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开展月自评,

并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

《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予以记分。

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

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的月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

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中签署意见,建设、监理单位

未在三日内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应

条款对监理单位予以记分。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

本企业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

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详附件1-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

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对工程项目进行监

督检查,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予以记分。

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

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

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动

-5-

态监管办法》对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记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

企业应当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项目考

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

附件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

(详附件1-4)。

未申请项目考评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登记手

续。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建筑施工项目考

评周期内与项目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

责人信息;

(二)项目自评机构自评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季度检查情况;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惩戒情况(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通报批评和行

政处罚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工

程项目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申请及根

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归集的资料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对项

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

内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详

附件1-5,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

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

-6-

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

核为最终结果。

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

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

复核申请:

1.由县(市、区)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

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考

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

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

申请。

2.由设区市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

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考评主体提出核实

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

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

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3.由省质安总站负责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

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

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

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核实(复核)机构应当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

核实(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规定

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

核实和复核机构应

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

决定。

-7-

核实(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

限和相应责任人。

第十九条项目考评主体的考评、核实或复核结果分为“合

格”及“不合格”。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考评周期内项目自评机构有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开展

项目自评工作或建筑施工企业有1个季度及以上未按规定对建

筑施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项目考评主体责令全面停工

改正或3次及以上责令局部停工改正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施工

安全(包括安全行为、实体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违规事实记

分条款,下同)考核记分达100分及以上的。

(六)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的均评定为合格。

项目考评主体对“工

程项目监管系统”归集的材料要进一步甄别,确因安全生产问题

被局部停工、全面停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的,方可作为不

合格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核实或复核的建筑施

工项目,项目考评(核实或复核)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

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详附件1-6,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

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

《项目考评告知

-8-

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

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告知书》中说明理

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考评结果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

以便查询和应用,同时向社会公布。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闽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省厅将及

时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优良项目(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

“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评选,数量从严控

制。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

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

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

年度完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

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自评机构,在每个年周期内,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

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

一年周期首月20日前将前一个年周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详附件2-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

-9-

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视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工

作。

第二十五条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

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厅颁发的省属和中央驻闽建

筑施工企业以及省外入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省外

入闽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或

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

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

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应以《动态监管办法》为重点考

评内容,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

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监督建筑施工

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为考评周期。

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在安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

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四个

月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考评主体申请企业考评,并提

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详附件

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详

附件2-3)。

省外入闽企业以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之日起三年时间为考

评周期,对于已有在建项目的省外入闽企业,以本文件执行之日

起三年时间为考评周期;对于本文件执行之日尚无在建项目的省

外入闽企业,以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之日(以办理完成工程项目

-10-

安全监督手续时间为准)起三年时间为考评周期。

省外入闽企业

应在考评周期满前四个月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考评

主体申请企业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

业自评汇总表》(详附件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

化企业考评申请表》(详附件2-3)。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考评周期内与

企业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情况;

(二)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

进行年周期自评情况;

(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施

工企业年周期考核记分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企业考评申请表和企业自

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第二十八条归集的资料为主要

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

工作日内应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

示书》(详附件2-4,简称《企业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

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企业考评结果有异

议的,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为最终结果。

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

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场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复核

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申请,不

-11-

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

企业考评主体应在决定受理后

5个工作日做出复核决定。

企业考评主体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

相应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结果为合格或

基本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

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详

附件2-5-1,以下简称《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

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企业考评

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的建筑施工企业,若企业有在建项目,必须在公示期结束前向考

评主体提交在建项目书面清单;若无在建项目的,必须在公示期

结束前向考评主体提交书面无在建项目报告。

考评主体收到书面

材料后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若经核实企业为无在建项目的省内建筑施工企业,考

评主体应在考评公示期限结束的次日将《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详附件2-5-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

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施工企业按照初次核发的有关规定重新办

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若企业为有在建项目且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被

考核记分平均值不为0分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省外入闽企

业),考评主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且不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并在考评公示期限结束的次日

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责令改正通知单》

(详附件2-6-1,以下简称《企业责令改正通知单》)通过“工程

-12-

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若整

改期内,施工企业依据《动态监管办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

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减少10分及以上或减少25%及以上的

(二者取低限值),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在整改期内均有评价且

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值均为0分时,视同整改后施工企业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否则,考评结果评

定为“不合格”。

考评主体应在整改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福建省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详

附件2-5-3、详附件2-5-4,以下简称《企业整改后考评结果告

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

它有关单位。

(三)若企业为有在建项目且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被

考核记分平均值为0分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省外入闽企

业),考评主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且不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并在考评公示期限结束的次日

将《企业责令改正通知单》(详附件2-6-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

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若整改期内,

施工企业依据《动态监管办法》,所有在建项目在整改期内均有

进行评价且企业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值均为0分时,视同整改后

施工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否则,

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考评主体应在整改结束后5个工作日

将《企业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2-5-3、详附件2-5-4)

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

单位。

(四)若企业为有在建项目的省内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或

施工劳务企业,考评主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

-13-

过三个月且不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并在考评公示期限结

束的次日将《企业责令改正通知单》(详附件2-6-3)通过“工程

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整改

期内,由企业所有在建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对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参

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并在整改期届满前将考评结果汇总后书面报送考评主

体;若所有在建项目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视同整改后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否则,考评结果评定为

“不合格”。

考评主体在收到企业递交的书面考评结果汇总材料后

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2-5-3、

详附件2-5-4)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

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或《企业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

中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省内建筑施工企

业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

续,若要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

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省外入闽企业考评结果评定为

“不合格”的,应按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对省内施工总承包企业考评或

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三档(相当于省政

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二级达标”、“三级达

标”及“不达标”)。

省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一)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

进行自评,存在两个及以上年周期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14-

(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在考评周期内作为

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完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完工工

程数量之比,下同);

(三)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累计发生1起以上

(含1起)3起以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

记分条款,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有1个年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

(涉及企业的安全记分条款)达40分及以上的;

(五)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在建施工项目的。

省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年周期自评工作的或自评结果存在

不合格的;

(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不合格率超过10%的;

(三)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以上(含3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

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

记分条款,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有2个年周期施工安全考核记分

(涉及企业的安全记分条款)达40分及以上的。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

考评结

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企业考评主体对省内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

和施工劳务资质企业的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

-15-

格”、“不合格”三档。

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1

起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或年周期自评结果存在不合格的,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若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有两个及以上年周期自评结果为基

本合格并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评(复核)结果为基本

合格。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

考评结

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对省外入闽企业考评或复核结

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三档。

省外入闽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一)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累计发生1起以上

(含1起)3起以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

业在考评周期内有1个年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涉及企业的

安全记分条款)达40分及以上的;

省外入闽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不合格率超过10%的;

(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以上(含3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

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16-

(三)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

业在考评周期内有2个年周期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涉及企业的安

全记分条款)达40分及以上的。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

考评结

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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