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版课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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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版课件doc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
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
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
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
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
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
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
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
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
续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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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
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
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
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
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在“福建省
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
施。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
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以
及施工劳务等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部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及施工劳务等企业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
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对所有在建单位工程依据《建筑施工
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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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
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
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通过“工程项目
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开展月自评,
并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
《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予以记分。
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
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的月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
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中签署意见,建设、监理单位
未在三日内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应
条款对监理单位予以记分。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
本企业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
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详附件1-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
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对工程项目进行监
督检查,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予以记分。
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
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
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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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监管办法》对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记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
企业应当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项目考
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
附件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
(详附件1-4)。
未申请项目考评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登记手
续。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建筑施工项目考
评周期内与项目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
责人信息;
(二)项目自评机构自评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季度检查情况;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惩戒情况(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通报批评和行
政处罚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工
程项目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申请及根
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归集的资料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对项
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
内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详
附件1-5,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
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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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
核为最终结果。
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
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
复核申请:
1.由县(市、区)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
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考
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
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
申请。
2.由设区市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
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考评主体提出核实
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
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
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3.由省质安总站负责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
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
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
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核实(复核)机构应当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
核实(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规定
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
核实和复核机构应
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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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
限和相应责任人。
第十九条项目考评主体的考评、核实或复核结果分为“合
格”及“不合格”。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考评周期内项目自评机构有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开展
项目自评工作或建筑施工企业有1个季度及以上未按规定对建
筑施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项目考评主体责令全面停工
改正或3次及以上责令局部停工改正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施工
安全(包括安全行为、实体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违规事实记
分条款,下同)考核记分达100分及以上的。
(六)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的均评定为合格。
项目考评主体对“工
程项目监管系统”归集的材料要进一步甄别,确因安全生产问题
被局部停工、全面停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的,方可作为不
合格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核实或复核的建筑施
工项目,项目考评(核实或复核)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
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详附件1-6,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
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
《项目考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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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
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告知书》中说明理
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考评结果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
以便查询和应用,同时向社会公布。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闽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省厅将及
时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优良项目(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
“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评选,数量从严控
制。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
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
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
年度完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
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自评机构,在每个年周期内,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
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
一年周期首月20日前将前一个年周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详附件2-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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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视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工
作。
第二十五条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
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厅颁发的省属和中央驻闽建
筑施工企业以及省外入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省外
入闽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或
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
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
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应以《动态监管办法》为重点考
评内容,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
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监督建筑施工
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为考评周期。
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在安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
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四个
月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考评主体申请企业考评,并提
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详附件
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详
附件2-3)。
省外入闽企业以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之日起三年时间为考
评周期,对于已有在建项目的省外入闽企业,以本文件执行之日
起三年时间为考评周期;对于本文件执行之日尚无在建项目的省
外入闽企业,以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之日(以办理完成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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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手续时间为准)起三年时间为考评周期。
省外入闽企业
应在考评周期满前四个月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考评
主体申请企业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
业自评汇总表》(详附件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
化企业考评申请表》(详附件2-3)。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考评周期内与
企业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情况;
(二)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
进行年周期自评情况;
(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施
工企业年周期考核记分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企业考评申请表和企业自
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第二十八条归集的资料为主要
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
工作日内应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
示书》(详附件2-4,简称《企业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
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企业考评结果有异
议的,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为最终结果。
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
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场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复核
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申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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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
企业考评主体应在决定受理后
5个工作日做出复核决定。
企业考评主体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
相应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结果为合格或
基本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
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详
附件2-5-1,以下简称《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
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企业考评
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的建筑施工企业,若企业有在建项目,必须在公示期结束前向考
评主体提交在建项目书面清单;若无在建项目的,必须在公示期
结束前向考评主体提交书面无在建项目报告。
考评主体收到书面
材料后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若经核实企业为无在建项目的省内建筑施工企业,考
评主体应在考评公示期限结束的次日将《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详附件2-5-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
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施工企业按照初次核发的有关规定重新办
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若企业为有在建项目且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被
考核记分平均值不为0分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省外入闽企
业),考评主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且不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并在考评公示期限结束的次日
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责令改正通知单》
(详附件2-6-1,以下简称《企业责令改正通知单》)通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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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若整
改期内,施工企业依据《动态监管办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
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减少10分及以上或减少25%及以上的
(二者取低限值),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在整改期内均有评价且
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值均为0分时,视同整改后施工企业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否则,考评结果评
定为“不合格”。
考评主体应在整改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福建省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详
附件2-5-3、详附件2-5-4,以下简称《企业整改后考评结果告
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
它有关单位。
(三)若企业为有在建项目且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被
考核记分平均值为0分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省外入闽企
业),考评主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且不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并在考评公示期限结束的次日
将《企业责令改正通知单》(详附件2-6-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
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若整改期内,
施工企业依据《动态监管办法》,所有在建项目在整改期内均有
进行评价且企业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值均为0分时,视同整改后
施工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否则,
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考评主体应在整改结束后5个工作日
将《企业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2-5-3、详附件2-5-4)
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
单位。
(四)若企业为有在建项目的省内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或
施工劳务企业,考评主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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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三个月且不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并在考评公示期限结
束的次日将《企业责令改正通知单》(详附件2-6-3)通过“工程
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整改
期内,由企业所有在建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对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参
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并在整改期届满前将考评结果汇总后书面报送考评主
体;若所有在建项目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视同整改后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否则,考评结果评定为
“不合格”。
考评主体在收到企业递交的书面考评结果汇总材料后
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2-5-3、
详附件2-5-4)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
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或《企业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
中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省内建筑施工企
业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
续,若要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
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省外入闽企业考评结果评定为
“不合格”的,应按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对省内施工总承包企业考评或
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三档(相当于省政
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二级达标”、“三级达
标”及“不达标”)。
省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一)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
进行自评,存在两个及以上年周期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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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在考评周期内作为
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完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完工工
程数量之比,下同);
(三)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累计发生1起以上
(含1起)3起以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
记分条款,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有1个年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
(涉及企业的安全记分条款)达40分及以上的;
(五)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在建施工项目的。
省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年周期自评工作的或自评结果存在
不合格的;
(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不合格率超过10%的;
(三)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以上(含3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
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
记分条款,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有2个年周期施工安全考核记分
(涉及企业的安全记分条款)达40分及以上的。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
考评结
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企业考评主体对省内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
和施工劳务资质企业的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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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不合格”三档。
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1
起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或年周期自评结果存在不合格的,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若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有两个及以上年周期自评结果为基
本合格并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评(复核)结果为基本
合格。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
考评结
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对省外入闽企业考评或复核结
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三档。
省外入闽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一)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累计发生1起以上
(含1起)3起以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
业在考评周期内有1个年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涉及企业的
安全记分条款)达40分及以上的;
省外入闽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不合格率超过10%的;
(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以上(含3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
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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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
业在考评周期内有2个年周期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涉及企业的安
全记分条款)达40分及以上的。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
考评结
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