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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狱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弊端

 中国监狱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弊端

 经过建国以来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取得了另人瞩目的进步。

然而,由于观念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的监狱管理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

  

(一)监企社合一,监狱职能多元化

  新中国监狱初创时,出于政治安全及劳改生产不与民争利的考虑,许多监狱建在远离城镇的边远地区,监狱一律由省级政府直属管理,实行条条管理。

这种做法在当时对于巩固新生人民民主政权,实现社会稳定和对反革命分子的有效改造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事异时移,当年有效的制度在今天却严重制约了监狱管理的发展。

目前的情况是,由于监狱布局不合理,且基本独立于地方社会,许多监狱形成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小社会,监狱办企业,监狱办社会,社会负担很重。

  中国监狱企业设立的出众同其他国家一样,是为了实现对罪犯的劳动改造。

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由于监狱经费保障体制不顺,“生产经营几乎成了与罪犯改造并重的监狱工作任务,并由此形成了事实上的监狱经费的主要保障与来源”。

在1994年《监狱法》颁布之后,虽然监狱警察的“皇粮”和囚犯的“囚粮”逐步由国家拨给,但是目前监狱建设发展的大量经费、监狱的管理教育经费、监管设施经费、工人工资、狱警工资的不足部分、罪犯生活费的缺额、监狱全部社会服务支出等仍由监狱企业负担。

  监企社混合的多元体制在设计之初,设计者对它的期望是带来改造和生产的相互促进,实现社会效益与改造效益的双丰收。

然而,实践证明,这只是一个善良的愿望。

监企社混合的多元体制带来的是监狱工作的复杂和艰难。

监企社合一使得生产经营活动过多的挤占了有限的刑罚资源,牵扯了太多的人员与精力,造成监狱警察角色的矛盾与错位,更严重的是,政府把企业作为监狱经费的主要来源的错误指导思想造成监狱经费没有稳定的可靠的保障。

“当一个监狱不得不为生存而挣扎奋斗时,社会不能指望它高质量的完成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重任。

  

(二)改造罪犯方式、手段落后

  监狱管理制度始终都要围绕的一个中心就是保证犯罪改造的质量。

但仅有这个美好的愿望还不够,良好的改造质量需要先进合理的改造方式作保证。

我国监狱目前的改造方式和手段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是比较落后的,落后的改造手段不能保证理想的改造质量。

  改造方式和手段落后的第一个表现是片面强调自由刑的运用,非监禁刑的运用很少。

自由刑代替肉刑、生命刑是人类刑罚史的巨大进步,目前自由刑仍是世界各国的主要刑罚种类。

但是,自由刑的弊端也是明显的,这在前文中已有论述。

目前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限制自由刑的适用。

限制自由刑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

一是判决是就从源头上减少自由刑的判罚;另一个是对罪犯实施非监禁处遇,即以社会化的行刑措施替代自由刑。

目前,社区矫正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以2000年的数据统计,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在全世界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和俄罗斯较抵,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58%。

而我国,由于长期受报应主义和重刑思想的影响,人们对犯罪和罪犯的看法往往披上了一层妖魔化色彩,迷恋监禁刑的行刑方式,认为只有把犯罪分子紧紧地关到暗无天日的监狱(监狱也随之被妖魔化了)才足以改造犯罪分子。

因此罪犯大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被严格限制在监狱那几乎与世隔绝的狭小空间内进行“劳动改造”。

  在这种封闭保守的“围墙”意识束缚下,监狱管理普遍的形成一种狭隘、封闭保守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

据资料统计,目前中国有700多所监狱,大约47%地处县城甚至乡镇以下的行政区域,70%以上位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

在这种封闭的环境下的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对罪犯的改造主要是通过“填鸭式”思想教育和高强度的劳动实现。

这种形式的改造其效果非常不理想。

  改造方式和手段落后的第二个表现是在监狱管理中片面强调安全。

我国目前的监狱管理工作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就是只要监狱里不出什么乱子,没有犯人越狱,监狱工作就做好了,就达到目的了。

不可否认,安全是监狱工作是监狱管理中的首要问题,强调安全并没有错,但是,对犯人的矫正(改造)是监狱的首要职能,要正确认识安全和改造两者之间的关系:

安全是改造的前提和基础,改造反过来也会影响安全,改造效果好可以消除监狱中的危险因素,营造安全的监管环境,安全和改造之间本应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但追本溯源,完成对犯人的矫正才是监狱所有工作的最终目标。

如果片面强调安全问题而忽略罪犯矫正,必然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正如美国的尤金·米勒教授所指出的:

“把安全防范放在首位肯定是没有错的,但当安全防范措施变成一种实质上排斥着监狱管理的其他方面的主要作用时,这座监狱与其说是一种矫正机构,还不如说是一种关人的仓库。

  (三)分级分类体制的不完善

  对犯人的分级分类是监狱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对入狱的犯人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才能真正体现刑罚个别化思想,才能有效地实施现代监狱制度中的最重要的制度——累进处遇制。

监狱管理中的分级分类工作可以分为静态分类和动态分类两种,前者是指依照一定标准在入狱时对犯人的分类,后者是指在改造过程中根据犯人的改造表现对其进行的经常性的再分类。

  在静态分类方面,目前我国大部分监狱将罪犯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淫欲型和其他类型,这种分类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1)分类标准不统一。

例如财产型和淫欲型是以犯罪侵害的客体特征为标准,而暴力型则是以犯罪手段的特征为标准的,这样就会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可划入多个类型的情况。

如强奸罪既依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特征而归入淫欲型,也可因犯罪手段的特征而归为暴力型。

  2)分类标准不科学。

目前运用的分类标准主要是从学理角度来确定的,然而实践中犯罪行为纷繁芜杂,现行分类标准很难体现这些差别。

  3)分类标准的选择定位不准。

传统的罪犯分类从犯罪学和刑罚学的角度出发,是以研究犯罪现象为着眼点的,罪犯以群体的形式成为其研究对象;而监狱对罪犯的分类管理则应从监狱学的角度出发,以改造罪犯为着眼点,以罪犯个体做为研究对象,以实现刑罚个别化。

  中国监狱管理的分类分级体系不完善的另一个表现是只注意静态分类而忽视动态分类。

如前文所述,这种动态分类是累进处遇制的实践基础,对累进处遇制的推行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分级分类的缺失阻碍了我国监狱管理制度的先进化。

  (四)监狱财政保障不足,罪犯劳动的经济化

  罪犯劳动的经济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监狱生产的经济化,指的是监狱企业生产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利润,悖离监狱企业生产服务于罪犯改造这一宗旨。

  监狱企业生产的经济化是我国监企社合一的多元化体制的直接后果。

在监企社合一的多元体制下,监狱经费没有可靠的保障,社会负担又重,生存压力很大,监狱企业的收入是监狱开支的主要来源。

这种情况下,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如何有效地组织犯人进行生产,追求企业经济利益,努力实现企业营利,而改造罪犯这一监狱理应的唯一职能却被淡忘。

  劳动,在监狱改造制度设计之初,是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罪犯在监狱中劳动的目的是为了出狱之后更好的融入社会。

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监狱被迫把罪犯劳动、监狱企业生产作为经济手段,监狱管理人员和犯人每天都被迫为生产营利以保障监狱生存而疲于奔命,又怎么能要求监狱保证改造质量呢?

目前中国监狱管理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这一点,并进行了一些改革。

  三、全球化过程中改革中国监狱管理制度的构想

  积极参与全球化是中国同世界各国一起推动人类文明进程的新起点。

而全球化过程中必然要面临一个与世界接轨的问题,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规律来看,这往往会是一个困难甚至痛苦的过程。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早已习惯了的各种观念、政策、体制和做法,借鉴其他国家相应的较我们先进的观念、制度,通过理念的嬗变带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从而能够有效地、从容的参与全球化这个世界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监狱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国家刑罚权的顺利实现和刑罚目的的真正达到都有赖于科学、合理、先进的监狱制度的建立。

在全球化过程中,一方面是发达国家比较统一的反映世界刑罚文明发展方向的刑罚观念和监狱制度,另一方面是我国传统的、相对落后的刑罚观念和监狱制度。

何去何从,中国积极参与全球化这个行动本身已经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

然而,怎样通过监狱管理理念的嬗变来推动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笔者经过当代外国先进监狱制度的介绍和我国目前监狱管理制度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试图在这一方面作一些有益的、初步的探索:

  

(一)实现监狱职能单一化

  监企社合一是我国目前监狱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最大弊端。

监狱与监狱企业、监狱自我社会服务体系已经合体共生了几十年,相互之间具有强烈的依赖性,使得这一问题的改革和调整更显棘手。

监企社合一的多元体制,监狱职能多元化的弊端在前文中已有论述,在此不再重复。

改革是必然的,关键是怎样改。

治病讲究的是对症下药,同样,解决这个问题首先也要找到问题的根源。

  监企社合一,监狱职能多元化的现状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造成的:

首先,没有树立罪犯改造是现代监狱的唯一职能这一观念。

监企社混合的多元体制确立的原因是人们期望实现“改造与生产互相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从这个“善良”的愿望中可以看出来,人们认为监狱的职能不仅包括罪犯改造,还应包括生产创收,监狱除了要追求社会效益,还要追求经济效益。

指导思想的错误直接导致了制度设计的偏差。

  其次,监狱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

综观西方各国的监狱制度,虽然各国基本上都非常关注监狱生产,但监狱所需经费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拨款,监狱生产的目的仅限于使犯人出监后能更好的适应社会。

从英国的监狱企业公司(PrisonEnterprises)到西班牙的“监狱劳动和服务组织机构”(OATPP)都强调监狱企业的非营利性,其全部人员的工资都由政府拨给。

  在我国,虽然1994《监狱法》颁布实施后,狱警的“皇粮”和囚犯的“”囚粮逐步由国家提供,但是监狱建设发展的大量经费、监狱的管理教育经费、监管设施经费、工人工资、狱警工资的不足部分、罪犯生活费的缺额、监狱全部社会服务支出等仍由监狱企业负担。

监狱迫于巨大的生存压力,只能把抓生产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没有精力和兴趣专心于罪犯改造。

这是我国目前仍维持监企社合一、监狱职能多元化的直接原因。

因此,要实现监狱职能的单一化,笔者认为必须从两个方面下功夫:

  1)更新观念,牢固树立罪犯改造是监狱的唯一职能的观念,坚决摒弃“改造与生产互相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这种看似“善良”但却非常有害的观念。

  2)保证监狱有充足、可靠的经费保障。

监狱所需经费应全部由政府拨款,强调监狱企业生产的非营利性。

监狱企业组织犯人生产的目的限于有利于犯人释放后的再社会化,而不应是为监狱创收。

  

(二)行刑社会化的推行

  行刑社会化是当代西方刑罚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效果。

从具体制度来看,最能体现行刑社会化思想的是开放式处遇制度。

  中国监狱目前普遍存在改造方式、手段单一、落后的问题,片面强调自由刑的运用,以致于“监狱化”问题很严重,犯人出监后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

现代刑罚的社会再适应功能在我国没有很好的体现。

为此,在我国的监狱管理中应大力推行行刑社会化思想,明确监狱不应是隔离于大社会的“小社会”,而应与社会紧密联系。

在具体制度上,一方面,借鉴英国做法,宜将自由刑分为社区刑罚和监禁刑罚两大类,在刑种建构中注意保留被判刑人与社会的联系。

监禁刑罚的目的不应再以隔离罪犯于社会为能事,而是努力维护犯人与社会的联系,积极促进犯人重返社会。

另一方面,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引入“劳动赔偿”的方法,即让犯人无偿为社会服务一定时间,以此来替代部分自由刑。

并可尝试引进“家庭监狱”制度,对一些轻犯不关进监狱,而是让其在家里服刑。

  总之,行刑社会化的推行就是要求监禁刑的适当减少,给更多的犯人以非监禁处遇,通过开放式处遇制度,使犯人与社会保持密切联系,避免“监狱化”问题变得更为严重。

  (三)建立科学的分类分级体系

  我国目前监狱管理中的分类分级体系存在诸多弊端,这在前一部分中已有论述,针对这些弊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改进静态分类制度。

现行的静态分类制度(即入监时的分类)存在分类标准不统一、不科学等问题,监狱管理者应对有不同人格倾向的罪犯的作案动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以罪犯的犯罪动机为标准进行静态分类,真正实现行刑个别化的分类目的。

  第二,确立动态分类体系。

动态分类,即犯人入监后在改造过程中根据其其改造表现的好坏对其进行的持续的再分类。

这种分类是实行现代监狱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累进处遇制的基础性环节,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⑤设立了台阶式的处遇级差后,就可以根据犯人改造表现的好坏,给予其自由程度不同的级差待遇。

如果改造表现持续良好,犯人可以获得自由度越来越高的处遇,并有望通过假释等途径最终重获自由,但若表现不好或时好时坏,处遇级别也会相应升降。

在动态分类(设级)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分级要贯穿刑期的全过程,要根据行刑改造的基本运动规律来设级;

  2)要注意各级之间的连贯性、统一性和衔接性,特别要注意升降级的环节,使服刑罪犯沿着级差阶梯动起来;

  3)强调各级之间运动的灵活性,鼓励竞争,优胜劣汰,不搞僵化的“论资排辈”、“轮流坐庄”式的晋升。

  (四)在监狱管理中体现人性化精神和落实人权保护

  如果说前面的三个部分是属于具体制度方面的话,这部分则是贯穿于具体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过程中的精神或者说指导思想。

行刑社会化、开放式处遇制度、累进处遇制这些代表现代文明监狱制度发展趋势的思想和制度,无不体现着监狱制度中的人性化精神和人权保护的光芒。

  由于历史上长期对“人性化”的批判,现代监狱管理所需的人性化被表达为“感性”以及“人道主义”,加之对“人性化”的认识还不到位、不充分,“人性化”精神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

因此,在改造罪犯中,“人性化”处于一种外力推动的格局,真正的、自然而然的机制尚未建立,又加之狱警队伍的素质问题,“人性化”往往表现为形式上的轰轰烈烈,使“人性化”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大打折扣。

虽然在监狱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罪犯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落后制度的制约和相关人员素质的欠缺,罪犯的人权保护工作在我国的监狱管理中还是一个比较很有争议的问题。

  要在监狱管理、罪犯改造中体现人性化精神,落实罪犯的人权保护,笔者认为应确保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监狱职能的单一化。

目前监狱实际存在的办企业、办社会的状况造成了监狱很难有更多的精力和兴趣放在罪犯改造上,更谈不上追求罪犯改造过程中的人性化和人权保护。

  2)实现监狱制度的法制化。

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律制度一是不完善,与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配套的法规仍未出台,一些有关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也还欠缺;二是比较落后,满足不了现代监狱制度发展的要求;三是没有体现人性化精神和对犯人的人权保护。

应当按照人性化要求,对犯人权利进行专门立法。

  3)监狱警察队伍素质的提高。

监狱警察是监狱管理中人性化精神和人权保护的直接体现者和执行者。

“监狱警察的现代化毫无疑问应是现代制度的核心,是罪犯处遇人性化的核心。

”要全方位提高狱警队伍的素质,在监狱警察中普遍确立现代监狱理念,并实行监狱警察的分类管理,主要分成管教型、看守型、生产指导型、保障型,对不同类别提出不同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

  由于刑罚思想的落后和监狱体制的不合理,目前我国的监狱管理中普遍存在监企社合一,监狱职能多元化;改造罪犯方式、手段落后;监狱财政保障不足,罪犯劳动的经济化以及分级分类体制的不完善等问题。

面临箭在弦上的全球化形势,笔者建议我国的司法狱政部门对于服刑罪犯应当转变刑罚思想,吸收国外行刑社会化、行刑个别化等先进刑罚理念,可以借鉴或移植开放式处遇制、累进处遇制和分类制等现代先进监狱制度,坚决抛弃监企社合一的陈旧体制,实现监狱刑罚执行机关性质的纯化和刑罚执行职能职能的单一化,以人性化的精神顺利完成对罪犯的矫正工作,借全球化的“东风”推动我国监狱管理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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