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道路运输管理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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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道路运输管理所责任清单
桂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责任清单
(共26项)
一、部门职责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
1
指导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监督管理
1、指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并对其监督
“三定”方案
2、参与全县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承担三级道路运输企业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2]175号
3、依法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4、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道路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2
指导监督全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工作;
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和相关从业人员考试、发证工作。
1、指导、监督全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
2、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
3、指导、监督全县经营性道路客货(危货)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
3
负责、监督、指导全县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1、负责实施全县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国务院第406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第7号令)
2、负责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第7号令)
3、负责重大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第7号令)
4、负责机动车维修诚信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
5、负责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的委托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第10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11号)
6、监督、指导全县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及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第7号令)
7、监督、指导全县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国务院第406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4号)
8、监督、指导全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国务院第406号令)
9、监督、指导机全县动车维修合格证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国务院第406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10、监督、指导全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及节能减排工作。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5号)
4
负责全县运营车辆智能管理服务系统的维护、管理及调度服务工作。
参与做好“全国公共货运监管与服务平台”和“湖南省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2015年第5号令)。
负责全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系统应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牵头组织开展全县社会化运营服务商动态监控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指导、监督全县道路运输机构和运输企业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联网联控工作。
5
5
拟定全县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指导监督全县道路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等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和权限范围内的班线客运等工作。
1、负责全县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负责全县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权延续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3、负责全县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4、负责全县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权配置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二十条
5、负责全县出租汽车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建立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
6、负责全县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监督管理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7、负责全县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和标准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8、负责全县出租汽车车辆达到基本要求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9、负责全县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10、负责全县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培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11、负责全县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备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12、负责县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18、负责县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
19、负责权限范围内企业安全检查和绩效考核
《湖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湘交安[2012]112号)
20、负责权限范围内道路客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湘运客运发[2014]19号
21、负责权限范围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十一条
22、负责权限范围内道路运输战备工作及重点物资运输和应急保障运输的组织和调度
“三定”方案
23、负责权限范围内抢险救灾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的具体实施
“三定”方案
24、负责权限范围内客运市场供求信息
“三定”方案
25、负责权限范围内客运业务的衔接和协调和投诉处理
“三定”方案
26、组织权限范围内企业所属驾驶员开展继续教育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五条
27、负责权限范围内企业车辆客运牌证发放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湘运管客运发[2012]132号
28、负责权限范围内企业经营许可证、车辆年度审验和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29、组织全县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数据统计、汇总、初核、申报工作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
30、参与和组织的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参与权限范围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标准审核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商[2014]61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6
6
指导全县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货运站)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货运源头治超、应急工作。
1、指导全县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物流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2、指导全县开展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工作,负责县内的道路货物运输应急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3、负责全县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1号令)第八条
4、负责全县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1号令)第九条、第十二条
5、办理全县普货车辆道路运输证变更、年审
《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二十一条
6、开展普货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湘运管货运发(2015)18号
7、指导货运企业(不含危货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
8、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9、组织危货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湘运管货运发(2015)18号
10、依法对危货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11、指导全县开展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货运站、货物集散地等货运源头的治理管理工作。
《郴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办法》郴政办发[2013]22号
12、指导全县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依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登记、抄告,纳入“黑名单”管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13、负责依法打击无证经营、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14、指导全县依法查处货运站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出站违法行为。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15、负责依法查处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场所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违法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7
负责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及客货运站场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指导全县道路客货运站站级核定及质量信誉考核和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1、负责客货运输站场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七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2、拟定全县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发展规划。
“三定”方案
3、负责全县客货运集散地运政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七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4、负责全县汽车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指导全县汽车站安全管理工作。
《湖南省道路客运站监督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5、负责全县道路客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二款
6、负责全县三级客运站核定及站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8项
7、指导站场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8
承担全县道路运输稽查工作的责任
负责全县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稽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他
9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定”方案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县运
管所
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7.《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县公
路局
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县海
事处
负责对内河码头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及码头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依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县公
安局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改、拼装车辆;对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并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抄告交通运管部门;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经
信局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做好企业治超宣传工作。
县工
商局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县质
监局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县监
察局
负责对承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县发
改委
加强整车及改装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制定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治超环境优化。
县安
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将超限运输严重的企业、货场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范围,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限电、限供火工产品等措施;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
加强煤矿、铁矿、沙石料、非河道采砂等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全面清理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治超检测站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县住
建局
开展城市渣土专项清理整顿,加强城市渣土车监管,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负责建筑工地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城市桥梁超限超载车辆治理。
县财
政局
保障治超站点建设和治超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监督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治超经费与罚没收入脱钩制度;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
县煤
炭局
加强对煤矿源头车辆装载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煤矿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2
成品油价格补助
县运
管所
负责组织燃油消耗量统计上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008号)
为做好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县运管所负责组织燃油消耗量统计上报工作,由有关部门审核后,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分配。
县财
政局
负责补助资金分配
3
重点车辆动态监管
县运
管所
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
路面执勤中发现某客运公司车辆经常超速行驶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不正常,交管部门在对超速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属地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分别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
县公
安局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县安
监局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
县交警大队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上路;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管理;查处乱停乱放和在车站码头随意喊客的机动车辆;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
县工
商局
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打击无照经营行为。
县农
机局
加强拖拉机的登记管理
县城
管局
对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查处
县质
监局
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
县残联
严格残疾人证的管理,组织残疾人自谋职业。
县运
管所
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制订和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
对全县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每季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人,覆盖率100%。
2、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对全县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规模货运企业、驾培企业、二类以上维修企业开展,覆盖率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每年不少于四次。
2、县运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3、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2、查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3、查看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4、检查安全台账,安全活动落实情况。
5、检查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情况。
6、检查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7、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完备情况。
8、检查隐患和事故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
1、安全台账不健全、安全活动不落实。
2、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
3、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
4、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不及时上报。
5、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备。
6、安全管理经费不落实。
7、客运站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落实不到位。
8、其他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二)罚款
1、安全管理制度、职责不落实。
2、未按规定对客运、危化品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又不限期整改。
3、未按规定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运输安全重特大事故。
4、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为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数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5、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从事经营活动。
(三)通报批评
1、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
2、发生其他社会危害或影响重大的事件。
(二)客运经营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经营事项的监管,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
(1)是否是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是否从事相关客运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3)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4)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5)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6)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方案是否明确;(7)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3、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过期。
4、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二)监督检查指标
1、现场检查:
每年不少于1次进客运经营企业对企业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规范经营,及时消除隐患。
检查覆盖面100%。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
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重点检查:
对全县重点安全监管客运企业开展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直至撤销重点监管名录为止。
4、日常检查:
由稽查队、客运办根据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