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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商资质大全二

安防工程商资质大全

(二)

五、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

  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分三个级别:

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2.0亿元以上,并承担过至少1项3000万元以上或至少4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60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8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5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按ISO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企业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二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1.0亿元以上,并且承担过至少1项1500万以上或至少3项800万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30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8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4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4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按ISO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企业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三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40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12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7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3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按ISO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企业近3年内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四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3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7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2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配备专门人员。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企业近3年内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六、工程总承包资格

  《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与工程设计资格等级相一致,分甲、乙、丙、丁四级,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设计单位申请《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2.拥有自己的勘察设计、项目管理、设备材料采购、试车考核等专门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装备,能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对工期、质量和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所必须的资金,其中注册资金甲级单位不得少于800万元,乙级单位不得少于600万元,丙、丁级单位不得少于500万元;

  4.具备对所承担建设项目全面负责的能力。

  申请《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须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申请甲、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乙级资格条件的可直接批准发证;对符合甲级资格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批准发证。

  2.申请丙、丁级资格证书的单位,统一送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发证。

  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单位,经工商登记后,其证书适用范围和承担任务范围与持有的《工程设计证书》相一致。

  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在承接任务后,须持《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到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的管理,对所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核查,不能维持原资格等级条件的单位应予以降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乙级以下(含乙级)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技术力量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升级申请,经发证部门审查批准,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发给临时越级承担任务通知书,允许越一级承包两项工程。

  工程总承包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改变隶属关系、迁移或者终止时,应向发证部门交回《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经重新审定资格或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或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工程总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低资格等级直至收回资格证书:

  1.未经批准,超越资格等级或批准的承担任务范围承揽工程总承包任务;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

  3.徇私舞弊、损害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利益;

  4.因工程总承包单位过失造成重大事故。

  本规定由建设部设计管理司负责解释。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施行。

七、涉密资质

  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单项三种资质。

  甲级资质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仅限在所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

  单项资质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但仅限承接所批准的涉密系统集成单项业务,如:

软件开发综合布线、系统服务、系统咨询、屏蔽室建设、风险评估、工程监理、数据恢复等。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定条件

  一、甲级资质

  

(一)申请单位综合条件

  1.历史清楚,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三年以上;

  2.主业是信息系统集成、安全保密集成及相关业务,主业收入是单位收入的主要来源;

  3.产权关系明晰,资本结构符合要求,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4.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数据通过国家认可的审计单位的审计;

  5.员工和上级单位可靠、可信,近三年无违规和违法问题。

  

(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超过500万元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1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2.近三年内每年至少完成1个安全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采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符合要求、配置合理、切实有效;

  3.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在技术水平、工程质量等方面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近三年内完成的主业业绩不低于2000万元;

  5.近三年内承建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或安全系统集成项目均通过验收,未出现应由承建单位承担责任的重大系统故障;

  6.单位人员和上级单位同意并支持接受保密管理,并愿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三)管理能力

  1.具备完善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措施;

  2.具有完善的技术管理体系和执行机制;

  3.具有完备的技术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4.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系统集成技术知识、保密技术知识和保密规章制度的培训机制和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5.具有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员保密控制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四)申请单位的技术能力

  1.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管理工作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信息技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能够从事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作的经理人数不少于5人;

  2.能够承担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集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所占比例不低于90%;

  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实力和安全系统集成技术水平居国内前列;

  4.有专门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相应的科研场地、设备等,并已建立完善的系统开发与测试体系。

  二、乙级资质

  

(一)申请单位的综合条件

  1.历史清楚,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三年以上;

  2.主业是信息系统集成、安全保密集成及相关业务,主业收入是单位收入的主要来源;

  3.产权关系明晰,资本结构符合要求,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4.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数据通过国家认可的审计单位的审计;

  5.员工和上级单位可靠、可信,近三年无违规和违法问题。

  

(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1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2.近三年内每年至少完成1个安全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采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符合要求、配置合理、切实有效;

  3.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在技术水平、工程质量等方面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近三年内完成的主业业绩不低于200万元;

  5.近三年内承建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或安全系统集成项目均通过验收,未出现应由承建单位承担责任的重大系统故障;

  6.单位人员和上级单位同意并支持接受保密管理,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三)管理能力

  1.具备完善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措施;

  2.具有完善的技术管理体系和执行机制;

  3.具有完备的技术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4.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系统集成技术知识、保密技术知识和保密规章制度的培训机制和计划,并能组织有效实施与考核;

  5.具有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人员保密控制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四)申请单位的技术能力

  1.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管理工作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信息技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能够从事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作的经理人数不少于3人;

  2.能够承担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集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所占比例不低于80%;

  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实力和安全系统集成技术水平居所在行政区域的前列;

  4.有专门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相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已建立完善的系统开发与测试体系。

  三、单项资质

  

(一)申请单位的综合条件

  1.历史清楚,从事所申请的单项业务三年以上;

  2.主业包含单项业务中的一种或多种,主业收入是单位收入的主要来源;

  3.产权关系明晰,资本结构符合要求,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4.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数据通过国家认可的审计单位的审计;

  5.员工和上级单位可靠、可信,近三年无违规和违法问题。

  

(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所申请的单项业务数目3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2.近三年内每年至少完成1个单项业务,所完成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采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符合要求、配置合理、切实有效;

  3.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在技术水平、工程质量等方面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近三年内承担的单项业务均通过验收,未出现应由承建单位承担责任的重大系统故障;

  5.单位人员和上级单位同意并支持接受保密管理,并愿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三)管理能力

  1.具备完善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措施;

  2.具有完善的技术管理体系和执行机制;

  3.具有完备的技术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4.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相关单项业务技术知识、保密技术知识和保密规章制度的培训机制和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5.具有合理的人力资源制度和人员保密控制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四)申请单位的技术能力

  1.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管理工作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信息技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所申请单项业务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能够从事单项业务管理工作的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人;

  2.能够承担单项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所占比例不低于80%;

  3.在单项业务领域内的技术实力等居国内前列;

  4.有专门从事单项业务的高级研发人员及相应的科研场地、设备等,并已建立完善的单项系统开发与测试体系。

八、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企业具有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二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房屋建筑、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生产、储存装置等的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三级企业:

可承担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评审委员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中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不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且数量不超过评审人员总数的1/3。

  第二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不少于6人。

专家评审委员会人员总数应是奇数。

主任委员由参加评审的专家推荐产生。

  第三条评审工作应当依据《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四条评审内容和审查的资料

  1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

  2主要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明件;

  3消防设施施工技术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4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5固定经营场所的面积、占用形式等证明材料;

  6机具设备的入库清单、发票复印等证明材料;

  7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的面积、施工范围及质量评定文件(初次评审的除外);

  8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条专家评审工作程序

  

(1)分组查阅有关资料,填写评审意见表;

  

(2)召开全体会,介绍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评价;

  (3)评审委员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

  (4)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评审。

  第六条评审委员应当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客观公正。

  第七条本规则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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